2019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五章第四節基礎知識點:從價定率徵收的...

2020-12-17 中公會計網

1.銷售額的確定

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

(1)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

(2)屬於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

(3)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4)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納稅人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導致應稅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2.視同銷售行為及銷售額的確定

視同銷售包括以下情形:

(1)納稅人以自採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

(2)納稅人以自採原礦洗選(加工)後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

(3)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十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4)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3.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計稅銷售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4.原礦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徵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徵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採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原礦和精礦的銷售額或者銷售量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確定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5.銷售額的扣減

納稅人以自採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購進金額;未單獨核算的,一併計算繳納資源稅。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外購原礦或者精礦形態的已稅產品與本產品徵稅對象不同的,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應對混合銷售額或者外購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進行換算或者折算。

納稅人核算並扣減當期外購已稅產品購進金額,應依據外購已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納稅人用於扣減運雜費用及外購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的憑據,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妥善保存。

6.應稅煤炭銷售額

(1)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上述第2條視同銷售的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4)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按照視同銷售的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7.稀土、鎢、鉬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稀土、鎢、鑰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徵改為從價定率計徵,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資源稅。

(1)精礦的計稅銷售額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資源稅。

精礦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

精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量x單位價格

精礦銷售額不包括從洗選廠到車站、碼頭或用戶指定運達地點的運輸費用。

(2)原礦的銷售額

納稅人開採並銷售原礦的,將原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3)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

納稅人銷售(或者視同銷售)其自採原礦的,可採用成本法或市場法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其中成本法公式為: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原礦加工為精礦的成本x (1+成本利潤率)

市場法公式為:

精礦銷售額=原礦稍售額x換算比

換算比=同類精礦單位價格/(原礦單位價格x選礦比)

選礦比=加工精礦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原礦銷售額不包括從礦區到車站、碼頭或用戶指定運達地點的運輸費用。

(4)關於共生礦、伴生礦的納稅

與稀土共生、伴生的鐵礦石,在計徵鐵礦石資源稅時,準予扣減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礦石數量。

與稀土、鎢和鉬共生、伴生的應稅產品,或者稀土、鎢和鉑為共生、伴生礦的,在改革前未單獨計徵資源稅的,改革後暫不計徵資源稅。

(5)幾種特殊情形的徵收管理

①納稅人申報的精礦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巨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精礦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依照《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財稅[2015]5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及銷售額。

②納稅人同時以自採未稅原礦和外購己稅原礦加工精礦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一律視同以未稅原礦加工精礦,計算繳納資源稅。

③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④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在銷售環節計算繳納資源稅。

⑤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礦,自用於連續生產精礦的,在原礦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加工為精礦後按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⑥納稅人將自採原礦加工為精礦自用或者進行投資、分配、抵債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視同銷售精礦,依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⑦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礦對外銷售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礦連續生產非精礦產品的,視同銷售原礦,依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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