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各樣的犯罪形態都可能有。有一種犯罪是屬於共同犯罪,對於共同犯罪的話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罰的,還有就是教唆罪,那麼教唆15歲的人搶劫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呢?
下面由李勝勇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教唆15歲的人搶劫是共同犯罪嗎
教唆犯不是都是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1、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2、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麼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麼就是從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麼就是脅從犯。
因此,要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別開來。教唆犯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如果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於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間不發生共犯關係,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二、教唆犯成立條件
1、教唆對象
關於教唆對象,存在兩種觀點:
極端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為條件)認為,教唆對象必須是有責任的人;
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條件,不以正犯具備有責性為前提)認為,教唆對象可以是有責任能力的人,但必須是有一定規範意識的人,否則成立間接正犯(如教唆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規範意識的人犯罪)。
教唆對象必須特定,但不限於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由於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
2、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不等於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如果威脅、強迫導致被教唆者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
按照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對正犯故意具有從屬性,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不能犯,則不問教唆者的故意內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未遂犯,則需要判斷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按照規定教唆犯不都是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可能會按照犯罪所起作用來進行處罰,但是如果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話應當從重處罰的,所以要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