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知識點講解】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1、二人以上:(1)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支配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稱為間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實上具有一定的辨認控制能力,利用者沒有支配被利用者時,二者能夠成立共同犯罪。例如,18周歲的A唆使15周歲的B盜竊他人財物的,二人成立盜竊罪的共犯。(2)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故意:(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故意的形式可以不同;(2)各共犯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如只有一方存在意思聯絡則有可能成立片面共犯。
3、共同行為:(1)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①共同的作為;②共同的不作為;③作為與不作為相互結合;(2)分工:組織行為、實行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
二、關於間接正犯
1、間接正犯的反義詞是直接正犯,二者都是正犯。
2、在身份犯的場合,間接正犯也需要具有身份。
3、間接正犯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支配犯罪事實;(2)具有正犯的身份。
4、間接正犯的被利用者有三種表現形式:(1)沒有理解能力(如不滿14周歲、精神病人);(2)不知情;(3)沒有選擇餘地。
5、間接正犯的著手和既遂標準與被其利用者是完全同步的。
6、間接正犯與被其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不過二者的罪名與間接正犯的罪名不同而已。
三、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卻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命題人認為,片面的共犯分為三類:
1、片面的共同正犯(片面的實行犯/片面的正犯),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
【例1】B正欲對C實施強姦行為,A在B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C打傷,B得以順利實施姦淫行為(但沒有幫助B實施強姦行為的意思)。
2、片面的教唆犯,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
【例2】A將B的妻子C與他人通姦的照片和一支槍放在B的桌子上,B發現後立即產生殺人故意,將C殺死。
3、片面的幫助犯,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
【例3】A明知B正在追殺C,由於其與C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C絆倒,從而使B順利地殺害C。
4、是否承認片面共犯,以及在什麼範圍內承認片面共犯,在理論上存在較大爭議。對此問題,命題人的觀點是,既承認片面的共同正犯,也承認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幫助犯。但目前學界的通說觀點是只承認片面的幫助犯,不承認片面的共同正犯和片面的教唆犯。可見,無論是根據命題人的觀點,還是根據學界的通說觀點,都是承認片面的幫助犯的。但在片面的共同正犯和片面的教唆犯是否存在這一問題上,命題人持肯定態度,學界的通說觀點是否定態度。
5、根據命題人的個人觀點,片面共犯應認定為共同犯罪,但該共犯只針對知情的一方而言。理由在於:片面的共犯人,對最終結果的發生具有物理或心理的原因力。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只有為最終結果的發生提供了物理或者心理的原因力的,才能成立片面的共犯。
【歷年真題】
例1 甲知道乙計劃前往丙家搶劫,為幫助乙取得財物,便暗中先趕到丙家,將丙打昏後離去(丙受輕傷)。乙來到丙家時,發現丙已昏迷,以為是丙疾病發作暈倒,遂從丙家取走價值5萬元的財物。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7/2/54,多選)
A.若承認片面共同正犯,甲對乙的行為負責,對甲應以搶劫罪論處,對乙以盜竊罪論處
B.若承認片面共同正犯,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對甲、乙二人均應以搶劫罪論處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構成故意傷害罪,又構成盜竊罪,應從一重罪論處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無須對甲的故意傷害行為負責,對乙應以盜竊罪論處
四、共同犯罪的認定
1、共同犯罪的成立以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但依據行為共同說,不需要必須絕對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只要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內認定成立共同犯罪。
2、事前無通謀的共犯,又稱承繼的共犯,即先行為人已經實施了一部分犯罪行為後,後行為人以共犯的故意參與實行犯罪或者提供幫助的情況。在承繼的共犯場合,後行為人與先行為人成立共同犯罪,但後行為人對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不承擔責任。
3、對向犯,又稱對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主要分為3種情況:(1)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賄罪與受賄罪、出售假幣罪與購買假幣罪;(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即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再如購買毒品與出售毒品,只處罰出售者,不處罰購買者。其中,第3種情況不能稱之為共同犯罪。
【歷年真題】
例2 甲欲殺丙,假意與乙商議去丙家「盜竊」,由乙在室外望風,乙照辦。甲進入丙家將丙殺害,出來後騙乙說未竊得財物。乙信以為真,悻然離去。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2/7,單選)
A.甲欺騙乙望風,構成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不影響對共同犯罪的認定,甲、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乙企圖幫助甲實施盜竊行為,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對乙應以盜竊罪的幫助犯未遂論處
C.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對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兩人雖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構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觀上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但因其僅有盜竊故意,故應在盜竊罪法定刑的範圍內對其量刑
例3 甲、乙、丙共同故意傷害丁,丁死亡。經查明,甲、乙都使用鐵棒,丙未使用任何兇器;屍體上除一處致命傷外,再無其他傷害;可以肯定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確定是甲造成還是乙造成的。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7,多選)
A.因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屍體上也沒有其他傷害,故丙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B.對甲與乙雖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傷害致死
D.認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與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並不矛盾
例4 15周歲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18周歲的乙對此知情,仍應甲的要求為其編寫侵入程序。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5/2/7,單選)
A.如認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則甲、乙成立共犯
B.如認為甲、乙成立共犯,則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從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認為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間接正犯
D.由於甲不負刑事責任,對乙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片面共犯論處
例5 關於共同犯罪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10,單選)
A.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有責任能力者均為間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對向犯中,雙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此否認片面的共犯
例6 下列哪些選項中的雙方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2012/2/55,多選)
A.甲見賣淫穢影碟的小販可憐,給小販1000元,買下200張淫穢影碟
B.乙明知趙某已結婚,仍與其領取結婚證
C.丙送給國家工作人員10萬元錢,託其將兒子錄用為公務員
D.丁幫助組織賣淫的王某招募、運送賣淫女
五、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但有一個例外,即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具體請參加刑法分則的講解。
2、一方為故意犯罪,一方為過失犯罪。
3、同時犯,即同時實施犯罪,但彼此之間沒有任何意思聯絡。
4、先後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繫。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實行過限。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
五、共犯人及其刑事責任
【關聯法條】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知識點講解】
1、實行犯既遂,教唆犯、幫助犯一律既遂(前提是每個共犯人為最終結果的發生都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或者心理原因力)。
2、實行犯未遂,教唆犯、幫助犯一律未遂。
3、實行犯中止,教唆犯、幫助犯要麼預備,要麼未遂。
4、共同犯罪人按作用劃分:主犯、從犯、脅從犯。
5、共同犯罪人按分工劃分: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
6、引起其他犯意、提升罪名、提前實現已有犯意的,都是教唆犯。
7、強化已有犯意、單純地降低罪名、單純地延緩犯罪時間、雖提前實現但降低罪名的,都是幫助犯。
8、既降低罪名,又延緩犯罪時間的,無罪。
9、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但幫助犯肯定是從犯。
10、正犯已有基本犯的故意,再唆使其實施量刑規則的,成立幫助犯。
11、正犯已有基本犯的故意,再唆使其實施加重的構成要件的,成立教唆犯。
12、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具體來說,首要分子與主犯的聯繫與區別如下:(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均是主犯;(2)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理由在於:聚眾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13、教唆犯的成立條件:(1)被教唆對象合格、特定且沒有相關犯意;(2)客觀上實施了教唆行為(口頭、書面、明示、暗示均可);(3)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14、關於教唆犯的幾個總結:(1)教唆輕罪犯重罪,或者教唆重罪犯輕罪,都是輕罪的教唆既遂,在輕罪範圍內成立共犯;(2)教唆此罪犯彼罪,成立此罪的教唆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雙方不成立共犯;(3)教唆此罪沒犯罪,雙方均無罪,既然均無罪,自然談不上共犯問題。
【歷年真題】
例7 甲欲前往張某家中盜竊。乙送甲一把擅自配製的張家房門鑰匙,並告甲說,張家裝有防盜設備,若鑰匙打不開就必須放棄盜竊,不可入室。甲用鑰匙開張家房門,無法打開,本欲依乙告誡離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後破窗進入張家竊走數額巨大的財物。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2/6,單選)
A.乙提供鑰匙的行為對甲成功實施盜竊起到了促進作用,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幫助犯
B.乙提供的鑰匙雖未起作用,但對甲實施了心理上的幫助,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幫助犯
C.乙欲幫助甲實施盜竊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未遂
D.乙的幫助行為的影響僅延續至甲著手開門盜竊時,故乙成立盜竊罪未遂的幫助犯
例8 《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於本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3/2/9,單選)
A.無論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實施了犯罪,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適用該款前段的規定
B.該款規定意味著教唆犯也可能是從犯
C.唆使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因而屬於間接正犯的情形時,也應適用該款後段的規定
D.該款中的「犯罪」並無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
例9 關於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2/55,多選)
A.乙因妻丙外遇而決意殺之。甲對此不知曉,出於其他原因慫恿乙殺丙。後乙殺害丙。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於敲詐勒索的故意恐嚇丙,在丙交付財物時,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幫乙取得財物。甲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門前互毆,店員甲旁觀。乙邊打邊掏錢向甲買一羊角錘。甲遞錘時對乙說「你打傷人可與我無關」。乙用該錘將丙打成重傷。賣羊角錘是甲的正常經營行為,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
D.甲極力勸說丈夫乙(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丙的賄賂,乙堅決反對,甲自作主張接受該筆賄賂。甲構成受賄罪的間接正犯
例10 甲欲去乙的別墅盜竊,擔心乙別墅結構複雜難以找到貴重財物,就請熟悉乙家的丙為其標圖。甲入室後未使用丙提供的圖紙就找到乙價值100萬元的珠寶,即攜珠寶逃離現場。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09/2/51,多選)
A.甲構成盜竊罪,入戶盜竊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
B.丙不構成犯罪,因為客觀上沒能為甲提供實質的幫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圖紙,丙也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D.甲、丙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幫助犯
例11 甲與乙共謀盜竊汽車,甲將盜車所需的鑰匙交給乙。但甲後來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之意,讓乙還回鑰匙。乙對甲說:"你等幾分鐘,我用你的鑰匙配製一把鑰匙後再還給你",甲要回了自己原來提供的鑰匙。後乙利用自己配製的鑰匙盜竊了汽車(價值5萬元)。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8/2/19,單選)
A.甲的行為屬於盜竊中止
B.甲的行為屬於盜竊預備
C.甲的行為屬於盜竊未遂
D.甲與乙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