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2020-12-22 澎湃新聞

【案情】

2015年8月,雷某因拖欠多人借款200餘萬元無力償還,便邀約黃某、徐某為其策劃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並將自己資不抵債的情況告知了黃某和徐某。雷某同意支付集資款的45%作為黃某、徐某的提成報酬。黃某、徐某策劃了虛假宣傳資料,誇大宣傳雷某的經濟實力、企業發展前景,邀約多人向不特定多數人發放宣傳資料,以月息2%高額回報,每月支付利息到期歸還本金為誘餌鼓動、吸引投資者投資。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雷某以籤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據的方式,非法集資206.27萬元。陳某不明知雷某資不抵債的情況,受雷某的邀約,為了謀取每1萬元投資提成200元至500元的利益,幫助雷某宣傳鼓動不特定人投資,參與非法集資120.83萬元。

雷某明知自己欠多人債務無力償還,黃某、徐某明知雷某對外欠債沒有償還能力,三人共同策劃向不特定公眾虛假宣傳雷某經濟實力強,騙取不特定公眾投資,並約定45%的提成給徐某、黃某,三人均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主觀故意,構成集資詐騙罪。陳某不明知雷某資不抵債的情況,只是為了獲取小額提成而幫助雷某宣傳集資,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分歧】

雷某犯集資詐騙罪與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能否統一划分主從犯?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不可以統一划分主從犯。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共同犯罪,可以統一划分主從犯。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即本案中的雷某和陳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重合,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基礎上,二人又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刑法理論上對於共同犯罪的成立存在兩種對立觀點,即犯罪共同說與行為共同說,犯罪共同說又分為完全犯罪共同說和部分犯罪共同說。

完全犯罪共同說認為,共同犯罪必須是數人共同實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說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殺人的故意、乙以傷害的故意,共同對丙實施暴力行為導致丙死亡。完全犯罪共同說的部分主張者認為,甲與乙各自觸犯不同罪名,不成立共同正犯,只能分別以單獨犯論處。完全犯罪共同說一般主張,甲與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正犯,但對乙只能判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刑罰。

部分犯罪共同說認為,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殺人的故意、乙以傷害的故意共同加害於丙時,只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但由於甲有殺人的故意與行為,對甲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行為共同說認為,共同犯罪是指數人共同實施了行為,而不是共同實施特定的犯罪。在「行為」方面不要求共同實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聯絡」方面,也不要求數人必須具有共同實現犯罪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行為具有意思聯絡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目前,部分犯罪共同說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即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為與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構成不同罪名的可能性。

部分共同犯罪說更加有利於實踐中的處理。討論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並不是為了解決共犯人成立什麼罪名的問題,而是為了解決對共同導致的結果是否都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第一種觀點雖然嚴格限定了共同正犯的成立範圍,但卻沒有考慮法益侵害的事實。一方面導致沒有殺人故意的乙也成立故意殺人罪,另一方面導致刑罰與罪名分離。第二種觀點,不考慮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考慮行為,不符合共同犯罪認定的基本條件。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前提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部分犯罪共同說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兩罪之間的重合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重合性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

1.法條競合的情形下,在普通法條規定的犯罪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2.當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比另一種犯罪更為嚴重,當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時,也存在重合性質,能夠在重合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3.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種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質轉化的情況下,如果數人共同實施了轉化前的犯罪行為,而其中的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但他人不知情的,應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以案釋法】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分歧】雷某犯集資詐騙罪與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能否統一划分主從犯?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不可以統一划分主從犯。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共同犯罪,可以統一划分主從犯。【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即本案中的雷某和陳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重合,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基礎上,二人又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 共同犯罪口供一致能否認定犯罪,共同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那麼,共同犯罪口供一致能否認定犯罪,共同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 能否對共同犯罪行為定不同的罪名?
    李某此後一直勸阻王某的行為,且並未對孫某再實施加害行為。被害人孫某被王某用磚頭砸中頭部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爭議  公訴機關將王某與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訴。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訴至法院後,產生如下爭議:第一、本案是否屬於共同犯罪以及對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別定性?
  • 沒有共謀能否認定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那麼,沒有共謀能否認定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網友諮詢: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
  • 什麼是共同犯罪?構成共同犯罪應具備哪些條件?
    什麼是共同犯罪?構成共同犯罪應具備哪些條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1、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共同犯罪的客觀條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3、共同犯罪的主觀條件——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 本案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對王某、林某構成何罪以及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存在幾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林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是共同犯罪。王某、林某在主觀方面,具有共同傷害的犯罪故意,即「抓到小偷狠狠揍一頓」。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行為。
  • 主體身份不同如何認定共同瀆職犯罪
    瀆職犯罪中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共同犯罪、應如何定性?由於刑法立法中沒有專門涉及瀆職犯罪共同犯罪定性與處理的規定,理論界與實務界認識不一。筆者對此探討如下:  1.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否成為瀆職犯罪的共同實行犯?
  • 「片面共犯」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我國刑法學界對這種情形中不知情的他人不構成共同犯罪這一點上,沒有爭議;但在對於給予協力的一方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的問題上存在爭議。主要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1.肯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應當承認片面共犯。有人認為,因為給予協力的一方在主觀上有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對其應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論處。
  • 【以案說法】第8期|允許醉漢駕車,共同犯罪判刑
    網絡圖以案釋法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故意」是認定共犯主觀責任階層的必要條件。張三明知李四喝了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由李四駕駛,後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鑑定,李四系醉駕;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四醉駕為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 什麼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類
    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我們稱之為共同實行犯,也稱共同正犯。強調的是只要有共同的行為,不問各自的行為結果如何。如例1:甲乙二人商議晚上去超市大廳偷珠寶,甲入超市盜竊,乙在外警示,甲乙是共同實行犯。儘管甲乙二人各自行為不同,但共同目的一致。
  • 部分犯罪共同說和行為共同說
    為共同犯罪的成立問題提供了便捷準確的判斷方法,便於司法實務過程中的操作。部分犯罪共同說肯定了各行為人之間可以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和不同的犯罪行為,並且承認了兩個以上的行為之間具有同質性。例如搶劫罪與強姦罪之間,都需要有較為嚴重的暴力行為,因此,搶劫罪和強姦罪之間可以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成立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的故意傷害罪。
  • 從一起搶奪案看片面共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分歧】  對於張某和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存在不同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張某和李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沒有犯意上聯絡,兩人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構成共同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張某和李某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 簡單共同犯罪與複雜共同犯罪
    ,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僅均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補充對方行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實行行為,不管是分別來看還是作為整體來看,各共犯人的行為都具有導致結果的現實危險性。如果二人中有一人實施的只是教唆或幫助行為,則不成立共同正犯。
  • 淺析共謀而未共行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作者: 行雲例:邢甲與羅乙平日看不慣老陳頭盡與身邊美女把酒言歡,因此心生妒意,共謀殺掉老陳頭,以免他搶盡二人風頭,於是相約某晚潛入老陳頭家共同下手將其殺害之。但到了約定之夜,邢甲並未前來,羅乙一人將老陳頭殺死。此案例邢甲與羅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 淺析過失共同犯罪
    過失共同犯罪與單獨過失相比有諸多的不同,它們的客觀方面、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都不相同,如果對過失共同犯罪不予以單獨規定,不僅不利於遏制過失共同犯罪,而且不利於刑法社會保障功能的實現。  3、如果否認過失共同犯罪給刑事司法實踐帶來的問題。
  • 法律知識:共同犯罪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共同犯罪考查相對較多。更對是需要考生對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進行判斷。接下來將從構成條件出發,結合案例幫助考生掌握考點。一、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例題:(判斷)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共同犯罪。
  • 為他人提供詐騙所需銀行卡構成詐騙罪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他人提供詐騙所需銀行卡及轉帳所需POS機,通過在POS機刷卡等方式為詐騙犯罪分子轉移贓款,應當以詐騙罪共同犯罪論處。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尚未用於詐騙犯罪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 論壇案例二 | 共同犯罪之未遂的教唆
    檢察官:請教一下能不能將刑法第二十五條中的幾處「犯罪」作不同的理解。「共同過失犯罪(理解成違法層面),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理解成責任層面的)」。學者: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的行為,而且對他人的生命法益沒有任何危險,有必要定罪嗎?
  • 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犯罪理論研究
    2、各共犯人主觀上彼此溝通、互相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實施犯罪[1].但是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幾種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時犯不成立共犯;3、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與過失犯的某些行為彼此聯絡或聯繫,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7、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
  • 共同犯罪中共同行為問題探析
    從這個概念出發,構成共犯的條件是共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觀上共同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必須符合特定的一個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共同行為人卻因參與犯罪環節的不同、程度有差異,而使得司法人員在認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時產生認識上的偏差,使某些應當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逃脫了法律的懲處,又使某些應當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錯誤認定為從犯得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