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和補充部分刑事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

2020-09-12 青海公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了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活動,公安部對《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式樣(2012版)》中的部分法律文書式樣進行修改和補充,其中,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扣押清單》《查封/解除查封清單》7個法律文書式樣進行了修改,補充了《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準予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決定書》《不準予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決定書》3個法律文書式樣。現就有關事項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對有關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進行修改。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中增加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和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向值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等權利,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二)對《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進行修改。根據刑事訴訟法、《指導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在《提請批准逮捕書》中增加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進行說明的內容;在《起訴意見書》中增加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內容;在這兩種文書中均增加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要簡要寫明相關情況的要求。

(三)對查封、扣押措施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完善。為了防止隨意查封、扣押,在《扣押清單》《查封/解除查封清單》中增加了「法律文書號」。

(四)新增了法律文書式樣。為規範取保候審執行和鑑定活動,新增加了《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準予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決定書》《不準予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決定書》3個法律文書式樣。

二、工作要求

(一)組織學習培訓。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和載體,組織廣大民警特別是一線辦案人員、審核審批人員及時學習,熟悉掌握此次修改和補充法律文書式樣的具體內容和製作使用要求。

(二)確保規範使用。此次對法律文書式樣的修改和補充,體現了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出現執法問題。特別是要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適用,對於涉案金融帳戶內的財產,只能依法採取凍結措施,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扣押。扣押財物、文件的,要在《扣押清單》中填寫《扣押決定書》文號;如果是在執行拘留、逮捕或者搜查過程中進行扣押的,應當填寫《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等法律文書號,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製作《扣押決定書》,並在《扣押清單》中填寫該法律文書號。對於查封、解除查封的,要在《查封/解除查封清單》中填寫《查封決定書》《協助解除查封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號。

(三)做好辦案信息系統中法律文書的更新。請各省級公安機關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新式樣對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更新。對公安部未制定統一法律文書式樣的,各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法制局。

公安部辦公廳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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