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司法部對2005年下發的《法律援助格式文書(示範文本)》進行了修改,現予印發,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2005年《法律援助格式文書(示範文本)》停止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1.《法律援助文書格式》目錄與樣本
2.《法律援助文書格式》修改及使用說明
附件1
《法律援助文書格式》目錄與樣本
1.法律援助來訪/電話/信函/網絡諮詢登記表
2. 法律援助申請表
3.法律援助申請委託書
4.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5.法律援助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6.補充材料/說明通知書
7.法律援助協作函
8.法律援助審批表
9.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10.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11.送達回證
12.指派通知書
13.委託代理/辯護協議
14.法律援助公函
15.法律援助公函(轉交申請)
16.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辯護)
17.法律援助公函(強制醫療通知代理)
18.法律援助案件承辦情況通報/報告記錄
19.法律援助中心(處)介紹信
20.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審批表
21.更換法律援助人員通知書
22.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
23.終止法律援助公函
24.結案報告表
附件2
《法律援助文書格式》修改及使用說明
2005年,司法部印發了《法律援助格式文書(示範文本)》(共計25種),對規範法律援助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工作實踐不斷推進,特別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頒布實施後,原格式文書部分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一些重要環節缺少必要的文書等問題逐步顯現,已不能很好地適應工作開展需要。為做好《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貫徹執行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範化、標準化水平,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我們在廣泛徵求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原格式文書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法律援助文書格式》。
《法律援助文書格式》按照法律援助申請、審查、承辦的流程,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涉及的文書樣式進行了規範,共計24種。與原格式文書相比,所作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體現法律法規的新規定。主要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參照新修改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關於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規定,增加了法律援助申請委託書(文書格式三)、法律援助協作函(文書格式七)、法律援助公函(強制醫療通知代理)(文書格式十七)等文書格式。二是突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特點。考慮到原有多個格式文書與律師辦理收費案件使用的文書相同,可參考律師辦案有關文書規範,因此刪除了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調查取證申請書、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等文書,僅就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特有的文書格式予以規定。此外,針對各地在使用原格式文書中存在的問題,對表格設計、文書內容、文字表述等進行了相應修改。
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修改後的文書格式,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文書格式二)刪除了原表中的人群類別、申請事項類別、申請人的法律地位、申請事項法律狀態、援助方式、申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相關內容併入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文書格式四)、法律援助審批表(文書格式八)中,簡化了申請人填寫項目。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時,應注意向申請人了解相關情況。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清楚的,應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材料/說明通知書(文書格式六),要求其補充相關材料或者說明相關情況。
二、法律援助申請委託書(文書格式三)為新增,用於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提交法律援助機構表明身份。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文書格式四)對原表進行了簡化,審查時主要依據"家庭人均收入"判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資產狀況"、"重大支出"作為判斷申請人經濟狀況的參考因素。此表與法律援助申請表一同提交,符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申請人無需提交此表。
四、法律援助申請材料接收憑證(文書格式五)為新增,用於法律援助機構記載收到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情況。
五、法律援助協作函(文書格式七)為新增,用於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發異地法律援助機構,請求對查證申請材料或者調查取證提供協助。
六、送達回證(文書格式十一)為新增,用於證明向受送達人送達了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
七、委託代理/辯護協議(文書格式十三)為新增,該協議的籤訂主體一方為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另一方為承辦人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八、該套文書格式涉及公函類的共有五種。其中,法律援助公函(文書格式十四)用於承辦人提交辦案機關等單位表明身份,根據需要可開具多份;法律援助公函(轉交申請)(文書格式十五)用於法律援助機構對有關機關、單位轉交申請的回覆;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辯護)(文書格式十六)、法律援助公函(強制醫療通知代理)(文書格式十七)分別用於法律援助機構對通知辯護、通知代理的回覆;終止法律援助公函(文書格式二十三)用於法律援助機構告知有關機關、單位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根據需要可開具多份。
九、法律援助案件承辦情況通報/報告記錄(文書格式十八)為新增,由承辦人填寫,按日期先後順序記載向受援人通報和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案件辦理進展的情況。
十、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審批表(文書格式二十)為新增,在申請人反映承辦人有不依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使用,由法律援助機構填寫,"申請更換理由"一欄申請人須籤字。
十一、更換法律援助人員通知書(文書格式二十一)為新增,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更換承辦人的,如原承辦機構能夠另行安排合適承辦人的,按第1種情形處理;如原承辦機構無法另行安排合適承辦人的,按第2種情形處理。
責任編輯: 邢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