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可以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訴訟離婚。
舉例:雙方在無錫,現在都想離婚,雙方都同意,但不想回老家,想在外地離婚,怎麼辦理,去哪裡辦?
答:雙方如果在無錫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無錫起訴離婚;
一、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民事起訴狀;
②《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③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④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
⑤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⑥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
⑦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
二、協議離婚
1.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 協議離婚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的結婚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籤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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