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擬入刑:捍衛公平正義就得「罰當其罪」

2020-11-21 圳論

文丨圳論評論員 姚龍華

中國人素來重視教育。高考作為我國規模最大、參加人數最多的選拔性統一考試,是我國實現教育公平的重要工具,也是很多人實現社會流動的重要渠道。無論有多少缺陷,高考制度相對公平,仍為絕大多數人所認同。然而,「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頻發,一次次衝擊、顛覆人們的既有認識,引發社會廣泛關切。


近日,一則消息在網絡刷屏:國家擬修法,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原來,前不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據不完全統計,僅媒體報導的「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件就達上百件,而這充其量只是冰山一角。此前的齊玉苓案、羅彩霞案等,均曾引起密切關注。今年6月,山東「242人冒名頂替取得學歷」事件曝光引發軒然大波,農家女陳春秀被頂替上學的遭遇引起輿論憤慨,苟晶事件也在網上持續發酵。每一個冒名頂替案背後,都有一個被改變命運的人生。冒名頂替侵害的不僅是被頂替者的個人利益,更是作為維繫社會穩定重要基石的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很多人在為被頂替者鳴不平的同時,對冒名頂替者治罪的呼聲也日漸高漲。



嚴懲冒名頂替者是一個共識,而「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是否需要入刑則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目前報導和清查出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基本發生在2010年以前,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而新法不溯及既往。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持續進步,學籍、戶籍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未來可以通過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虹膜識別等增強身份認證的精準性,「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難度越來越大,操作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後,很有可能直接「沉睡」「空轉」,沒有必要。

上述觀點並非全無道理,但有一個事實我們必須承認:「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行為,本質是竊取別人的入學資格和發展前程,特別是社會底層的家庭子女通過學習改變命運的機會,比詐騙竊取別人錢財的行為危害更甚。其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嚴重踐踏道德底線,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益,嚴重侵害考試制度特別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非常惡劣,民憤極大,不是冒名頂替者一個道歉或接受行政處罰就能了結的。

也許有人會說,「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不只涉及到民事責任,相關人員涉嫌的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行賄罪、受賄罪、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試罪等,現行《刑法》都有適用條文。但必須注意,上述罪名處罰的基本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是讓別人代替考試的人,而對冒名頂替者本身的處罰卻存在空白。對冒名頂替者無法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按照打擊伴隨性犯罪的方式解決問題,未免名不正、言不順, 如此曲線治罪力度有限,恐怕不是長久之計,也難以滿足公眾期待。

為了維護「出行安全」,危險駕駛入刑了。為了維護「頭頂安全」,高空拋物入刑了。為了維護「前途安全」,「冒名頂替」入刑也沒什麼不行的。有人一針見血地指出,根據刑法謙抑原則,在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懲戒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時,刑法不應被濫用。但同時,在面對侵害法益的犯罪行為時,刑法也不應缺位。沒有人可以為了一己私利,拿別人的前途命運當墊腳石。法雖不溯及既往,但在「冒名頂替」入刑之後,若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那就是「現行犯」,就會「罰當其罪」。更何況,「冒名頂替」入刑的最大意義,還在於藉助刑法的懲戒作用和預防功能,震懾有非分之想的「後來者」,疏解公眾對機會公平的焦慮,還社會一片清朗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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