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網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 張冰清)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此次會上亮相的諸多法律草案條文備受矚目,其中包括,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降至12周歲,擬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擬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等等。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三次審議稿進一步加強了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
擬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
近年來,一些地區曝出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引發輿論高度關注,這樣的行為今後將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對此,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擬被認定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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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採取措施制止網絡欺凌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稿強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責任,明確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斷開連結等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傳播,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次審議稿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監護職責。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同時,將委託照護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聯繫交流的頻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為至少「每周」一次。
三次審議稿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勤儉節約,並增加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珍惜糧食、反對浪費、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習慣。
三次審議稿明確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責,強化司法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職責。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根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
此前,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問題一直備受外界關注。本次,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奸 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