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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將有規範: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國家」「華北」等字樣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胡浩)記者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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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原則上 不得冠以「中華」「國家」等字樣
來源:廊坊雲報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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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國家」等字樣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胡浩)記者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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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將有規範 不得冠以「中華」「國家」等字樣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學科或行業欄位、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強調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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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國家」「華北」等字樣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胡浩) 記者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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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高校命名新辦法,不得冠以「中華」「國際」等字樣
新京報快訊(記者 馮琪)8月31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明確高校名稱中不得冠以「中華」「國際」及「華北」「華東」等字樣,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內,該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教育部稱。據悉,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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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來源 | 教育部網站要點速覽●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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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及個人姓名命名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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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個人姓名命名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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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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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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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不得用「中國」字樣,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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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新命名不得冠以「中國」等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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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命名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要求高校命名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且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暫行辦法》指出,高等學校要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係、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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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第五條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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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不得冠以中華、中國、華北、華東等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三)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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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新規範!原則上不以個人姓名及大區、中國、世界命名
《方法》中提到,高校命名使用到地域欄位時原則上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代表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可以根據學校所在地域、行業、學科等特點,冠以適當的限定詞。 第五條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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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以後,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不得冠以人名
你能想像大學不能冠以「中國」、「國家」、「國際」、「華東」、「華南」、「人名」等字樣後會是什麼樣子嗎?近日,教育部就發布了本科大學、專科等高校以後命名規則,大致重點就是「以後要用和自身城市相關的名稱」,具體內容重點,小編給大家列出,感覺以後大學沒什麼名稱上的花樣可以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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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
央視網消息:據教育部網站信息,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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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原則上不得以人名命名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三)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