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將有規範: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2020-09-04 北晚新視覺網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並正式公布。辦法規定,高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命名。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辦法規定,高校命名應避免貪大求全,並實行一校一名制。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行業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避免盲目追隨行業的發展變化而頻繁變更;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欄位時,在省域範圍內應具有區分度。

高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批准,可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避免與其他學校名稱相近,引起混淆;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內。高校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原標題:避免貪大求全 實行一校一名 高校命名禁冠「中華」「中國」等)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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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要求高校命名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且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暫行辦法》指出,高等學校要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係、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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