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命名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2020-09-03 中國青年報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8月3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孫慶玲)記者今天從教育部官網獲悉,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要求高校命名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且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暫行辦法》指出,高等學校要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係、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其中,本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大學」或「XX學院」,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或「XX高等專科學校」,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大學/職業大學」。可以根據學校所在地域、行業、學科等特點,冠以適當的限定詞。

《暫行辦法》要求,高等學校名稱使用地域欄位時,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同時,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此外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行業欄位、英文譯名等也提出明確規範。包括,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避免盲目追隨行業的發展變化而頻繁變更;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欄位,可以使用音譯等。

此外,《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避免與其他學校名稱相近,引起混淆;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內。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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