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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最新」通知:高校命名不得冠以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文|教育智多星【教育部:高校不得冠以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冠名】近日,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其中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學科或行業欄位、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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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規範高校命名: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孫競) 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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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規範來了,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31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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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校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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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命名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名
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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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學校不得冠以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名
中新網8月31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學科或行業欄位、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包括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和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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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高校命名新規:不得冠學校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名
新京報快訊 據教育部網站8月31日消息,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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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文高校命名規範來了,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近年來,不少高校」名不副實「的現象已經給要報考志願的考生帶來了不少麻煩,所以,近期針對這種情況,教育部頒發了《高等院校命名暫行辦法》,對高校的命名進行了不少規範。暫行辦法中強調了幾點值得注意,比如高校名稱不能冠上學校所在的城市之外的地域名、農林和師範類院校合併後還要繼續保留農林師範類的名稱,高校名字也要區分大小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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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教育部:高校不得冠以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名
依據規定,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和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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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命名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根據8月31日教育部官方網站上的消息,為了進一步規範大學的命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大學命名暫行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適用於發布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立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包括本科職業和初級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的命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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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將有規範: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並正式公布。辦法規定,高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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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原則上 不得冠以「中華」「國家」等字樣
來源:廊坊雲報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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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國家」等字樣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胡浩)記者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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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正式發文:除所在城市,高校不得冠以其他地域名
今天(8月31日),教育部官網公布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辦法》中提出,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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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將有規範: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國家」「華北」等字樣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胡浩)記者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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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不得冠以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名 大批學校面臨改名
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對高等學校的命名、改名立了規矩。《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學科或行業欄位、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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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原則上不得以人名命名高校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8月31日電 教育部網站今天公布,為規範高等學校命名,結合高校設置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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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來源 | 教育部網站要點速覽●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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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將有規範 不得冠以「中華」「國家」等字樣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學科或行業欄位、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強調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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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來源:中國新聞網中新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馬海燕)中國教育部31日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高等學校應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強調,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