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號令為何對採購人提出高要求?

2021-01-09 政府採購信息網

   財政部87號令已於10月1日正式執行,據財政部發言人介紹,87號令重點圍繞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明確了

採購人

主體責任,強化權責對等。87號令之所以對

採購人

重拳出擊!正是因為

政府採購

活動中,採購人履行主體責任不嚴格與採購自主權發揮不充分的問題存在已久、積弊很深、各方怨氣很大,這也正是導致一系列採購領域腐敗問題的總根源。

 

  為此,87號令在明確採購人落實採購政策、加強內部控制、編制採購需求、公開採購信息、開展履約驗收等重點環節職責的同時,增加了採購人對採購活動的參與度,合理擴大了採購人的採購自主權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權責對等要求。下面,我們不妨來仔細分析一下以往採購方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經驗不足,容易被蒙。由於大部分採購人員不夠專業,知識結構不夠全面,對於國家有關採購管理的法規和本單位的採購制度缺乏系統的學習和了解,缺少採購有關邀請詢價、談判等各種技能,在招投標、合同、商業談判、技術需求、市場調查、法律法規等方面了解不多,對廠商信譽和商品質量把握不準,搜集、分析市場信息的能力不夠強,缺乏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面對大型的、複雜的採購項目,往往經驗不足,無法保障採購質量,比如出現供應商資質不合格,故意更換投標主體,發票名稱與合同單位不符等低級錯誤。有時談判過程中都是供應商問採購人問題,採購人卻很少問供應商問題,或者問的問題不夠專業,這樣的採購往往很難取得談判的勝利,容易被蒙。由此下去使得企業對於貨物和服務的採購無法進行有效的管理,導致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

 

  二是不想作為,懶政怠政。採購人在採購過程中,相當一部分貨物採購人員不想作為,總感到這是公家的事,反正現在陽光採購,自己也不敢去「吃回扣」,得不到好處,也就沒必要替政府幹得這麼辛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上面檢查時追究不了自己的責任,產品質量過得去就行了,沒必要與投標商這麼較真碰硬。為此,在選購產品時,根本就不會去貨比三家,熟人推薦,代理機構推薦一下就算完事了。如對電腦、印表機、空調等產品的參數標準從來不去進行細緻的比較,導致有的採購的產品價格往往比市場價高出幾倍。由於採購人員的不作為,即使採購相同型號的產品也要貴很多,比如預期十多萬就能採購的物品,需報批上百萬的金額才能採購。如,此前曝光的雲南省某醫院用220多萬元採購了一臺市場售價160多萬元的醫療器械,最終包括醫院院長在內的多人因從採購中「吃回扣」被判受賄罪;湖南省邵陽縣斥資1500萬元為全縣中小學生採購10萬套課桌椅,採購來的卻全是「殘次品」……

 

  三是有意規避,滑頭滑腦。有此採購人從專業生疏到專業熟練,從沒有「人脈」到擁有「人脈」,也就從受「小恩小惠」逐步走到了「吃拿卡要」,經受不了誘惑,由此就產生了「由權生錢」的念頭,從而鑽空子,規避一些必要的監管,打一些擦邊球。在

政府採購

招投標中,採購人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人為分割為數個小項目,使得每個項目的預算金額都未達到法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此來規避公開招標。比如某科研單位將預算金額為900萬元的大型科研溫室建造工程,以科研用途不同的名義,將之分成了大大小小近10個子工程項目,每個子項目分別以競爭性談判採購的方式實施採購。這樣做,每一個子工程項目的採購合同金額,都沒有達到法定強制實施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不按規定採購方式、有意規避公開招標。也有的通過透露信息,讓自己熟悉的採購人提前準備,不打無把握之仗,等等,不勝枚舉。

 

  四是權責不對等,容易失衡。採購人在採購活動中權責失衡問題突出。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權責失衡不利於依法採購秩序的形成,為權力尋租行為提供了「保護傘」,消極腐敗的根源難以真正剷除,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 原18號令條款中對採購人這一重要的採購當事人「厚愛有加」,其主體地位過於突出,在採購活動的關鍵環節上採購人擁有很大的「發言權」,造成

政府採購當事人

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因「有法可依」,既涵蓋了採購活動的前期各項工作,又延續至合同籤訂、貨物驗收等後期採購的重要事項,從而使得供應商、代理機構等當事人處於弱勢地位。如:一個招標項目,招標

採購單

位通常會要求投標供應商交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中標服務費等,對供應商的違約責任設定得很重,但招標

採購單

位卻「一毛不拔」,從未聽說有招標保證金、招標採購單位履約保證金,對違約責任如到期不付款、不按時驗收等卻輕描淡寫,甚至避而不談。

 

  正是因為存在上述的諸多問題。新87號令採取放管結合,著力強化採購人的主體責任。如,政府採購相關部門通過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自主權、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行政審批等措施「放權」「提效」。同時,87號令明確了採購人的主體責任,尤其是賦予主管預算單位在內控管理、專家使用、採購方式審批等方面的管理權限。在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的前提下,給採購人「如何管」提供了許多可執行的細化方案。比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產生邀請招標供應商名單的,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於兩名採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形成書面記錄;在評標活動中,採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採購需求;在履約驗收環節,採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採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還明確了樣品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以及樣品的處理方法。

 

  另一方面,「放權」不等於「放任不管」,87號令給採購人也劃清了權力邊界。如,明確採購人代表不得擔任

評標委員會

的組長;除採購人代表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中標候選人並列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

評標委員會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文件規定約束是前提,依法進行監督是關鍵,提高採購人員素質是基本,只有三管齊下,方能使法規落地生效發威。

相關焦點

  • 87號令VS 18號令:哪些條款做了調整?
    18號令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並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18、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作出響應   87號令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 「完整版」關於87號令在執行中重點困惑問題的解答
    考慮到採購人預算管理的現實問題、代理機構在某些情況下難以向採購人追要代理費的苦惱,以及出於對行業操作習慣的尊重,87號令最終未堅持「誰委託誰付費」。不過,為了防止代理機構向中標人亂收費,87號令要求將招標代理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收費標準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第四,關於信用信息的查詢。
  • 87號令深度解讀:明確了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的設置要求
    編者按 87號令相比18號令,有諸多亮點和創新,在供應商資格門檻方面,最重要的就是明確了廠家授權禁作資格條件的要求;在評審因素設置方面,明確了綜合評分法中評審因素設置的具體要求;在採購需求編制方面,明確了採購人市場調研和價格測算的標準動作。那麼,這些最新規定如何在實踐中具體實施?
  • 19問 | 財政部87號令條款適用知多少?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行為,財政部對2004年頒布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作了修訂,公布了新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87號令實施以來,關於該政策條款的適用情況,你是否有所疑問?
  • 87號令框架下,財政人員還能現場監督嗎?
    某市評標現場,財政部門採購監督人員要求到現場履行監督職責,採購代理機構以87號令第六十六條需要保密為由拒絕財政監督人員進場。那麼採購代理機構的做法合法嗎?財政監督人員能進入評標現場履行監督職責嗎?答案是能。筆者在此從四個角度加以分析。
  • 山東印發通知落實87號令
    為深入貫徹落實《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山東省財政廳研究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逐條梳理87號令重點條款和創新舉措,結合實際,聚焦問題,明確要求,就招標活動中的關鍵問題環節,如相關責任劃分、採購需求管理、資格條件設置、評審因素設定、交易成本降低
  • 財政部87號令劍指政府採購亂象:告別「0元」中標
    但政府採購過程中,時常暴露的質次價高、惡性競爭、效率低下等問題,卻飽受社會詬病。難道公家的錢好賺,花公家的錢不心疼?  針對這些突出問題,今年10月1日起將施行財政部近日頒布的87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下稱87號令),替代2004年8月頒布的財政部18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下稱18號令),從制度設計和執行機制上規定了相關解決措施。  「0元」中標亂象  狹路相逢,價低者勝。
  • 深解87號令第60條 合理認定低價投標
    而87號令出臺後,在第六十條中很好地糾偏並夯實了這一規定,將價格橫向對比的參照變為直觀可見的本項目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報價,至此實踐中對低價投標的認定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原先的18號令,深刻理解87號令第六十條的規定並在實踐中正確合理運用。同時,也要充分認識最低限價(實際上也是不允許的)對於政府採購的弊端,以堅定和統一業界更好執行87號令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共識。
  • 如何正確理解87號令第60條關於低價投標的認定?
    而87號令出臺後,在第六十條中很好地糾偏並夯實了這一規定,將價格橫向對比的參照變為直觀可見的本項目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報價,至此實踐中對低價投標的認定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原先的18號令,深刻理解87號令第六十條的規定並在實踐中正確合理運用。
  • 87號令哪些內容代理機構必須知道?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招標投標環節中,哪些條款與您息息相關?(第十四條)  3、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投標人必看,財政部第87號令解讀:招投標信用信息使用要求
    財政部在2017年101日起施行了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簡稱財政部第87號令,相對於之前施行的管理辦法,最新德管理辦法做了不小的改動,其中改變最大的是對於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方式、參與投標企業的資質、信用等方面要求有很大的變化,本文小編就以招投標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方面做些解讀。
  • 要求同類項目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加分項,是否合法?
    問題引出   要求同類項目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加分項,是否合法?   專家點評   這一限定特定金額合同業績作為加分項,的確存在歧視性或排他性。合同金額與企業的營業收入、利潤和稅收都是相關聯的,對新開辦的企業和小微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財政部87號令明確規定,不得將投標人的營業收入、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因此,財政部門應責令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並按修改後的招標文件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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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8、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今日熱點】財政部令第87號對可能惡意低價的價格評審有了哪些新...
    比較原先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和87號令對此的相關規定,就會發現87號令對於可能惡意低價的價格評審做了如下改變: (一)取消了分項報價低價的審查,只審查投標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