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7號令已於10月1日正式執行,據財政部發言人介紹,87號令重點圍繞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明確了
採購人主體責任,強化權責對等。87號令之所以對
採購人重拳出擊!正是因為
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履行主體責任不嚴格與採購自主權發揮不充分的問題存在已久、積弊很深、各方怨氣很大,這也正是導致一系列採購領域腐敗問題的總根源。
為此,87號令在明確採購人落實採購政策、加強內部控制、編制採購需求、公開採購信息、開展履約驗收等重點環節職責的同時,增加了採購人對採購活動的參與度,合理擴大了採購人的採購自主權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權責對等要求。下面,我們不妨來仔細分析一下以往採購方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經驗不足,容易被蒙。由於大部分採購人員不夠專業,知識結構不夠全面,對於國家有關採購管理的法規和本單位的採購制度缺乏系統的學習和了解,缺少採購有關邀請詢價、談判等各種技能,在招投標、合同、商業談判、技術需求、市場調查、法律法規等方面了解不多,對廠商信譽和商品質量把握不準,搜集、分析市場信息的能力不夠強,缺乏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面對大型的、複雜的採購項目,往往經驗不足,無法保障採購質量,比如出現供應商資質不合格,故意更換投標主體,發票名稱與合同單位不符等低級錯誤。有時談判過程中都是供應商問採購人問題,採購人卻很少問供應商問題,或者問的問題不夠專業,這樣的採購往往很難取得談判的勝利,容易被蒙。由此下去使得企業對於貨物和服務的採購無法進行有效的管理,導致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
二是不想作為,懶政怠政。採購人在採購過程中,相當一部分貨物採購人員不想作為,總感到這是公家的事,反正現在陽光採購,自己也不敢去「吃回扣」,得不到好處,也就沒必要替政府幹得這麼辛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上面檢查時追究不了自己的責任,產品質量過得去就行了,沒必要與投標商這麼較真碰硬。為此,在選購產品時,根本就不會去貨比三家,熟人推薦,代理機構推薦一下就算完事了。如對電腦、印表機、空調等產品的參數標準從來不去進行細緻的比較,導致有的採購的產品價格往往比市場價高出幾倍。由於採購人員的不作為,即使採購相同型號的產品也要貴很多,比如預期十多萬就能採購的物品,需報批上百萬的金額才能採購。如,此前曝光的雲南省某醫院用220多萬元採購了一臺市場售價160多萬元的醫療器械,最終包括醫院院長在內的多人因從採購中「吃回扣」被判受賄罪;湖南省邵陽縣斥資1500萬元為全縣中小學生採購10萬套課桌椅,採購來的卻全是「殘次品」……
三是有意規避,滑頭滑腦。有此採購人從專業生疏到專業熟練,從沒有「人脈」到擁有「人脈」,也就從受「小恩小惠」逐步走到了「吃拿卡要」,經受不了誘惑,由此就產生了「由權生錢」的念頭,從而鑽空子,規避一些必要的監管,打一些擦邊球。在
政府採購招投標中,採購人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人為分割為數個小項目,使得每個項目的預算金額都未達到法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此來規避公開招標。比如某科研單位將預算金額為900萬元的大型科研溫室建造工程,以科研用途不同的名義,將之分成了大大小小近10個子工程項目,每個子項目分別以競爭性談判採購的方式實施採購。這樣做,每一個子工程項目的採購合同金額,都沒有達到法定強制實施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不按規定採購方式、有意規避公開招標。也有的通過透露信息,讓自己熟悉的採購人提前準備,不打無把握之仗,等等,不勝枚舉。
四是權責不對等,容易失衡。採購人在採購活動中權責失衡問題突出。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權責失衡不利於依法採購秩序的形成,為權力尋租行為提供了「保護傘」,消極腐敗的根源難以真正剷除,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 原18號令條款中對採購人這一重要的採購當事人「厚愛有加」,其主體地位過於突出,在採購活動的關鍵環節上採購人擁有很大的「發言權」,造成
政府採購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因「有法可依」,既涵蓋了採購活動的前期各項工作,又延續至合同籤訂、貨物驗收等後期採購的重要事項,從而使得供應商、代理機構等當事人處於弱勢地位。如:一個招標項目,招標
採購單位通常會要求投標供應商交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中標服務費等,對供應商的違約責任設定得很重,但招標
採購單位卻「一毛不拔」,從未聽說有招標保證金、招標採購單位履約保證金,對違約責任如到期不付款、不按時驗收等卻輕描淡寫,甚至避而不談。
正是因為存在上述的諸多問題。新87號令採取放管結合,著力強化採購人的主體責任。如,政府採購相關部門通過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自主權、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行政審批等措施「放權」「提效」。同時,87號令明確了採購人的主體責任,尤其是賦予主管預算單位在內控管理、專家使用、採購方式審批等方面的管理權限。在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的前提下,給採購人「如何管」提供了許多可執行的細化方案。比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產生邀請招標供應商名單的,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於兩名採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形成書面記錄;在評標活動中,採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採購需求;在履約驗收環節,採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採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還明確了樣品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以及樣品的處理方法。
另一方面,「放權」不等於「放任不管」,87號令給採購人也劃清了權力邊界。如,明確採購人代表不得擔任
評標委員會的組長;除採購人代表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中標候選人並列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文件規定約束是前提,依法進行監督是關鍵,提高採購人員素質是基本,只有三管齊下,方能使法規落地生效發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