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7日訊 記者從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青島市李滄區原區委常委、副區長
趙晉寶受賄一案已由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趙晉寶以受賄罪被判處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日下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新浪博客上發布消息稱,近日該院對青島市李滄區原區委常委、副區長趙晉寶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經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趙晉寶利用負責城市建設的職務便利,為部分公司和個人在開發房地產、受讓土地、市政工程配套、承攬工程 、調動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 ,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04.8483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趙晉寶親屬自願代其退出贓款300萬元 ,偵查機關追繳扣押贓款人民幣 4794500元 ,以上共計人民幣7794500元。被告人趙晉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某等五人156萬元的受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晉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採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的形式索取、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趙晉寶有索取他人賄賂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且其親屬積極代其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晉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親屬代其退繳贓款、偵查機關依法扣押 、凍結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贓款繼續追繳。
7日上午,記者聯繫菏澤中院要求詳細採訪時,負責宣傳的傅主任表示,在請示相關分管領導後再聯繫記者。當天下午,這位負責人回電稱,案件內容以前一天對外發布的信息為準,法院不便接受外界採訪。
(本報記者)
延伸 異地審理已成司法慣例針對此案為何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律界人士向記者表示,這屬於異地審理,目前已經成為一種司法慣例。
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向記者表示,根據我國刑訴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張鋼律師表示,省部級高官腐敗案件跨省異地審理,廳局級幹部腐敗案件省內異地審理,目前已經形成了一種異地審判的司法慣例。這是因為有些官員犯罪後,可能會利用當地的關係網影響案件的偵查和審判,為了預防和排除對審判工作的幹擾,保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高官職務犯罪案件,往往會進行跨省或者在省內異地進行審判。
「實踐證明,異地審理確實有效排除了案件查處中的各種幹擾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會公眾對審判工作的擔憂和誤解,是目前應對官員腐敗很有效的司法模式。」張鋼律師說。
本報記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