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潞城鎮原黨委書記貪1400萬判無期
王晨虛構中介公司侵佔公款,助情婦吃兩年空餉,法院終審認定其貪汙,維持無期判決
新京報訊 (記者王巍)近日,市高院二審認定通州潞城鎮原黨委書記王晨構成貪汙罪,駁回其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此前,一審法院認定王晨在擔任北京光谷科技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時,貪汙1400餘萬,在任通州區潞城鎮黨委書記期間,以權幫助情婦吃了兩年空餉。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後,王晨上訴至高院。
曾被公訴涉貪汙和受賄罪
今年53歲的王晨曾任北京光谷科技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總經理,2010到2012年間他出任通州區潞城鎮黨委書記,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3年5月31日被羈押。
法院一審時查明,王晨在任北京光谷科技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貪汙1400餘萬,在任通州區潞城鎮黨委書記期間,幫助情婦吃了兩年空餉。
法院一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晨犯貪汙和受賄兩宗罪名,但對受賄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故法院認定王晨犯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其同案的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提交會議紀要辯稱無罪
一審後,王晨與徐某均提出上訴。二審期間,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光谷公司經理辦公會紀要和工作計劃等證據,擬證明王晨對本案的安置小區銷售模式及相關協議均如實匯報,沒有欺騙區政府和公司董事會,進而證明王晨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同案徐某在上訴中也稱自己無罪,要求法院改判。
北京市高院二審認為,王晨以通過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的名義侵佔公款,以及報銷個人消費的證據確鑿,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而徐某與其勾結,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亦構成貪汙罪,所以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案情
1 虛構中介公司 侵佔產業基地轉讓款
王晨被認定貪汙1400餘萬的案情,是在其擔任北京光谷科技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時發生。王晨利用將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安置小區整體轉讓給北京中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機會,夥同被告人徐某,虛構北京鑫鼎世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為安置小區轉讓的中介公司。
此後,兩人將中通公司支付給光谷公司房屋轉讓款中的1500萬元轉至鑫鼎公司帳戶,並將中通公司抵頂房屋轉讓款的14套房屋在光谷公司帳外予以處置。將其中的1260萬元、房屋銷售款1877750元及價值313544元的2套房屋共同非法佔有。
2 以公務支出名義報銷個人消費
除了虛構中介公司侵吞公司財物外,王晨在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間,利用擔任光谷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該公司給其辦理並預付現金的中國建設銀行商務卡用於個人消費,並以公務支出的名義將該個人消費在光谷公司予以報銷,共計侵吞公款61200元。
據法院介紹,案發後,上述兩起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
3 助情婦掛職副總吃空餉12萬元
除了貪汙,法院還查明王晨在擔任通州區潞城鎮黨委書記時,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潞城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另案處理)在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在此期間,王晨的情婦張某(另案處理)出資人民幣200萬元入股北京潞城建築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間,張某在北京潞城建築有限公司掛名副總經理領取薪酬共計126778元。此外,高某還為張某支付出國旅遊費用共計139776元,以上合計266554元。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