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銀行貸款時,
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告訴曹某
銀行要收取貸款服務費,
曹某支付後卻傻了眼:
銀行並不收取該項費用......
(砰…)
心態崩了!!!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曹某與某中介公司及案外人籤訂《房屋買賣暨居間合同》,約定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房屋出賣給曹某,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提供居間服務。
促成雙方籤署買賣合同後,中介公司向曹某提出收取居間報酬(中介費)的要求。基於與中介公司籤署的服務合同,曹某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7400元,但貸款服務費未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在辦理房屋過戶時,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稱貸款服務費5100元是銀行收取的費用,信以為真的曹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該筆費用後,中介公司向曹某出具相應收據。
購房貸款辦理成功後,曹某向銀行核實是否需要收取貸款服務費,銀行工作人員告知曹某,銀行並不收取該項費用……
覺得自己被騙的曹某
訴至法院
請求中介公司
返還貸款服務費及相應利息。
審理現場
近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該案。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曹某與中介公司籤訂的《房屋買賣暨居間合同》中對貸款服務費並無明確約定,通過曹某與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告知曹某貸款服務費5100元是由銀行收取的費用,曹某隨後支付給了中介公司,其後曹某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曹某通過聊天記錄、收據等證據證明其實施給付時存在法律原因以及以後該原因關係不成立、無效的事實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即高度可能性)。換而言之,曹某舉證證實了其支付貸款服務費是基於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騙取所致,中介公司收取貸款服務費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同時,中介公司向曹某出具貸款服務費用的收據是基於曹某實施給付時存在法律原因行為的後果,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就貸款服務費用達成合意。故,法院依法判令中介公司向曹某返還5100元及利息。
判決後,中介公司及時履行判決內容,未上訴。
釋法時刻
關於「給付型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
給付型不當得利是因請求權人的給付行為而產生,即請求權人實施了有意識的、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財產的行為。
二、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應當由請求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為:
供稿:行政庭
製作:政治部
部分圖片來源網絡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