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賣淫嫖娼?對涉事場所和人員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律概念

2020-12-11 自報調查

賣淫嫖娼雖然是一個法律概念,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對於何為賣淫嫖娼比較權威的解釋出自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指出: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通行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通過這一解釋可以把賣淫嫖娼提煉為三個關鍵詞:不特定對象+金錢(財物)媒介+發生性行為。

賣淫嫖娼一直是我國社會的一種不良社會風氣,但仍有許多人對賣淫嫖娼知之甚少。比如,組織賣淫嫖娼如何量刑?拒絕「色情、賭博和毒品」是一個合格公民應該做的。賣淫嫖娼是指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的同性或異性之間的性關係,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那麼警方如何處理賣淫嫖娼呢?

一、對賣淫嫖娼場所和單位的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旅館業、餐飲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在本單位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仍不改正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業整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在賓館、餐飲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發生賣淫嫖娼行為,放任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對該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業整頓。

二、對賣淫嫖娼場所、單位負責人和負責人的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在賓館、餐飲、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發生賣淫嫖娼活動的,上述單位的主管人員、負責人不介紹、不遷就的,公安機關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為上述單位的主管人員和負責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避免本單位發生賣淫嫖娼活動。未採取防範、避讓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負責人和負責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賣淫嫖娼的處罰標準

1、違反公共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安全性:1;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節較輕的。

2、 因賣淫嫖娼被罰款、拘留、教育、勞動教養的,應當在三年內報告勞動教養。

3、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關於賣淫未遂的規定,引誘、窩藏、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其他情況相對較小。

4、 被依法判處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勞動教養期滿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一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一年內,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應當報勞動教養。

5、 賣淫嫖娼案件複雜,按照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仍懷疑裁量權過重或過輕的,提請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近幾年一直都有叫囂著讓賣淫嫖娼合法化的聲音,認為只有賣淫合法化了,賣淫女的權利才會得到公權力保護,由於賣淫非法,賣淫女不敢要求警察保護。有些人的論證賣淫合法化的邏輯相當有意思——什麼賣淫幾千年來都不能消滅,宜疏不宜堵,賣淫合法化了,強迫賣淫就消失了,未成年人的保護也好了。刑法上很多自然犯都是幾千年沒消滅,難不成也是宜疏不宜堵,不如合法化算了,比如盜竊罪,法律就應該允許盜竊,給盜賊發執業許可證,加強職業準入管理,嚴格執法檢查。乾脆只準公共場合盜竊,不準入室盜竊,只準成年人盜竊,不準未成年人盜竊?事實上即使有一天在西方發達國家賣淫女們都不叫失足了,算是正當的謀生手段了,生活得像一般職業女性一樣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仍然要打擊容留、組織、介紹、強迫賣淫的行為。(以上內容均來源於華律網)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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