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司法局28日通報,針對「工傷獲賠180萬律師費90萬」事件,該局已經依法依規啟動調查程序。如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廣州市司法局將嚴肅處理。
業界普遍認為,這一委託代理合同屬於典型的「風險代理收費」合同,明確違反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得對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民事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相關規定,是典型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此,近日多個媒體發表觀點。
新華每日電訊:天價律師費絕不是工傷賠償難的「對症藥」
適當的收費顯然有利於鼓勵律師更積極、更有效地辦案,也有利於農民工自身權益的保護。然而,以「風險代理」名義實施高收費甚至收取「天價律師費」,絕不是化解工傷賠償難題的「對症藥」。從個人層面上說,工傷賠償和贍養費、救濟金一樣,是當事人「血汗錢」「救命錢」,過多過度截取,顯然不利於他們的生活維持;同時,過高的收費也給少數不良從業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惡意謀取當事人應得補償提供了操作空間。從社會層面上說,「天價律師費」很可能對被訴企業乃至社會造成誤導,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扭曲成「錢多好辦事」「輸贏靠花錢」的錯誤認知,最終反而會妨礙受傷害者獲得合理賠償。
每日新報:不要對律師「棍掃一大片」
人們對於弱勢群體的關注和同情沒有錯,在這起訴訟中代理律師確有違規的成分,也要依法進行處理,但是,急著汙名化律師職業並不理智。按當初的協議,律師拿走90萬元之外的「超額賠償」是事先約定的。但是,依法依規,工傷賠償的業務不允許風險代理,即使允許風險代理,其代理費也不得超過最終獲賠額的30%,現高達50%也是違規的。所以,人們有質疑,不滿意,也沒有錯。當地的司法局對此作出回應:依照律師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依規啟動調查程序。違規的要處理,不過,有些人因為此案件就開始質疑整個律師行業的職業操守,那就「棍掃一大片」了。應當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律工作者是在用自己的職業技能和滿腔熱情維護著正義。所以,在某一件特殊案例出現後,先別急著開罵整個行業,應該通過這樣的事件多探索一些為弱勢群體維權的最佳渠道。
工人日報:要重視農民工維權的現實難題
近年來,在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國家層面和各地都採取了不少舉措,收到了明顯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依然有農民工遭遇維權困境。比如,建築行業多採取層層分包方式,一些農民工的勞動關係不明確,一旦出了工傷事故,維權時間長、難度大,不少人無奈地放棄維權,或者向用工單位妥協。對於類似高額律師費的事件,我們需要正視和討論,同時,更需要重視背後的農民工維權成本高的現實難題,要呼籲和動員社會各方合力幫助農民工降低維權成本。比如,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切實提升勞動合同籤定率,落實工傷保險先行賠付制度;鼓勵專業的律師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案件,探索律師費轉付制度等。一句話,要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農民工流血又流淚。
正觀新聞:嚴肅處理也要謹防適得其反
哪怕法律規定,工傷維權代理不能按風險代理,哪怕這個不合規的風險代理,收費不合規,甚至哪怕這個律所有些故意而為,但在處罰的時候,一定要防止出現適得其反的後果。因為這樣付出律師費,對於他們來講,是一個「不最壞」的結果;否則,他們只能承擔最壞的結果。怎麼辦?一個是能不能遇到這事兒的時候,有簡易的處理渠道,也就是農民工不用付出太大代價,就可以獲得支持;另一個是,律師費轉付制度,也就是敗訴一方承擔,哪怕農民工請不起律師,但只要談好價格,律師就會積極地介入,這是一個現實的考慮。否則的話,就事論事,適得其反。
澎湃新聞:建議取消禁止風險代理規定
律師的問題不在收費,而是對明令禁止的工傷案件做「風險代理」收費。但是,也不應該將律師服務汙名化。社會上這類案件並不少,用人單位與受傷農民工一般未籤勞動合同,律師代理該類案件,要證明勞動關係也非常不容易,更別談後面的工傷認定了,往往折騰下來要好幾年,時間跨度長投入精力大,工地老闆出事後跑路或沒錢可賠等現象還很普遍,如果律師忙碌半天要不回錢,「賠本掙吆喝」的風險非常高。當下,《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將工傷案件規定為不得風險代理的初衷是好的,但容易導致沒有律師願意代理的後果,受害的還是農民工。因此,除非立法由國家法律援助對此硬性兜底,建議還是取消禁止風險代理的規定為好。
光明日報:限定工傷賠償案件勝訴律師的提成
平心而論,從工傷致癱180萬元賠償款中分走90萬元,亦即佔到賠償款的50%,這樣的律師費收取未免還是畸高了。那麼,該如何避免工傷當事人支付高額律師費的風險呢?一方面,端賴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對這類工傷當事人加大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力度。另一方面,《律師收費管理辦法》也不妨因應現實適時作出修訂,對工傷賠償等民事案件不得採取風險代理收費模式予以解禁;但與此同時,規定律師勝訴可以收取的提成限定在約定標的額的10-20%區間以內。
新京報:正視農民工維權和律師的雙重困局
更積極的辦法,是正視農民工維權和律師的雙重困局,正如某些專業人士指出的,要實現弱勢群體維權和律師合法收益這種雙贏,不妨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可以考慮將工傷賠償列入收取風險代理收費的範疇,並明確規定律師只能收取較低比例。同時,則加大對工傷賠償類案件的法律援助,通過由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工會法律援助及律師公益性法律援助等方式解決難題。具體到此事,律所不是扶貧機構,卻也不能成為「趁人之危」的「吸金獸」。當然,如何為工傷賠償案件打開一條「綠色通道」,為困難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用等「救濟」,也應成為立法者考慮的現實課題。畢竟,保護勞動者權益,也應從法律條文照進現實。
來源:綜合
編輯:梁冰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