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各地法院公開宣判一批涉黑案件,最高判死緩

2020-12-14 大眾日報

12月24日,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山東各地法院公開宣判一批涉黑案件。

濟寧中院對侯海濤等2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

2019年12月23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侯海濤等2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侯海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財產刑;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徐發慶、王思存、張紅雷、劉水賀、李波等22名被告人十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根所(在逃)自幼習武,能打好鬥。2003年7月,李根所刑滿釋放後,依仗「拳頭硬」糾集社會閒散且多為刑釋、習武人員,以「大哥」自居,混跡社會,先後籠絡、糾集被告人侯海濤、張紅雷、李法贇、劉水賀、侯令起等人,通過插手民間糾紛、替人平事等,製造社會影響,在嘉祥縣城區以及馬村鎮、梁寶寺鎮、黃垓鎮、紙坊鎮等地樹立非法權威,成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黑惡勢力。2006年前後,李根所依據勢力入乾股與他人合夥成立公司,參與競爭煤礦基礎建設項目。2008年7月21日,李根所指使在案被告人侯海濤、張紅雷等人,糾集一百餘人,通過聚眾鬥毆,以暴力、脅迫手段打擊競爭對手,迫使其他砂石材料供應商與李根所合作、分成,從而對上述區域內新建礦井的砂石材料形成非法控制,以李根所為首的黑惡勢力進一步演變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根所借勢籠絡人員,發展、壯大組織勢力,又逐漸發展成為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根所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侯海濤、張紅雷、徐發慶是骨幹成員,劉水賀、李波、韓洋、李文通是積極參加者,其他16名被告人是其他參加者。

在李根所的組織、領導下,被告人侯海濤、張紅雷、徐發慶等23人,通過暴力、脅迫手段,實施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犯罪,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嚴重幹擾破壞他人和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致使嘉祥縣梁寶寺鎮、紙坊鎮及周邊區域內的煤炭運輸、砂石開採及運輸的企業和群眾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和控告,對一定區域或一定行業內的經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侯海濤糾集被告人王思存共同預謀報復被害人劉軍喜,2017年7月29日晚,侯海濤、王思存開車跟蹤劉軍喜至嘉祥縣馬集鎮重力礦山機械廠附近,侯海濤蒙面、持槍藏匿在綠化帶內伺機作案,後乘劉軍喜不備,持獵槍連續朝劉軍喜射擊,致劉軍喜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侯海濤、張紅雷、徐發慶等23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侯海濤、王思存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旁聽了本次宣判。

東營中院二審公開宣判武興堂等19人涉黑案

12月24日上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興堂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於10月25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武興堂,以八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王忠良,以六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宣判後,武興堂、王忠良等15人不服,提出上訴。

東營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並聽取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及辯護人意見,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開始,武興堂、王忠良以「三聯投資」名義合夥對外高利放貸,糾集宋洪彬、付宗潤、趙志輝、孫野、於東鉦、郭保宏、郭保志、陳雪、李國新、李延慶、魏海山、周洪雙、孫宇等人先後加入,意圖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催討高利貸債務。2016年1月,武興堂、王忠良組織團夥成員通過強制看管和威脅方式從某輪胎廠強行拉走輪轂、叉車等財物,擴大了社會不良影響,壯大團夥聲勢,逐漸形成了以兩人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7年10月份,武興堂、王忠良兩人「分家」後,武興堂繼續糾集王學良、郭保宏、王志鵬、李連兵、張春光及吳其雲(另案處理)等人繼續從事高利放貸活動,並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主要通過高利放貸謀取經濟利益。放貸期間,通過與借款人籤訂空白借款合同、扣除「砍頭息」、不動產過戶抵押、肆意追加抵押物等方式,並組織團夥成員通過軟暴力、暴力、威脅、恐嚇、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等手段強索利息、違約金、強佔抵押物等,獲取巨額經濟利益。該組織多次組織團夥成員以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大肆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12起,欺壓殘害群眾,並通過有組織地開展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在東營市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東營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武興堂、王忠良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宋洪彬、孫野、付宗潤、於東鉦、趙志輝、王學良均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其中宋洪彬、孫野、付宗潤系骨幹成員。郭保宏、郭保志、陳雪、李延慶、孫宇、魏海山、張春光、李國新、周洪雙、王志鵬、李連兵系一般參加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員單位、部分市直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政法部門部分幹警,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群眾,被告人近親屬,共300餘人參加旁聽。

五蓮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韓邦峰等4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12月22日下午,五蓮縣人民法院對韓邦峰等4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日照市法院系統審理的涉案人數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法院判決如下: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七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韓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劉輝、姚守森、韓治團、張金鑫、劉競雨、韓傑、韓邦鵬、宋軍團、韓幫友、韓立娟、申同濤、劉同誼、姚國、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偉、胡開松、韓幫明、劉曉明等19人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九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不同的罪名,對被告人劉峰、韓邦魯、姚明軒等19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並對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並處罰金;以強迫交易罪對被告人趙加偉、劉雷等4人免於刑事處罰。

對被告人韓邦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一切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韓邦峰擔任韓家營子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07年,被告人韓邦峰成立日照市嵐山韓家營子領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先公司)。2006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韓邦峰單獨或夥同韓邦鵬、宋軍團等人,對與其存在競爭關係或過節的村民及其他人員實施毆打、恐嚇、威脅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為其在社會上立威;實施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強攬工程並交由村兩委成員、部分村民施工獲利,為其在村內籠絡人心;操控村內發展黨員及換屆選舉,對村兩委成員恩威並施,逐漸完成了對村基層政權及村兩委成員的控制,把持基層政權。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韓邦峰帶領被告人姚守森、劉競雨、韓傑、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松、胡開偉、韓幫明等約二十名人員到日鋼第二生活區公寓樓建設工地,驅趕施工工人,迫使承攬該工程的同村村民退出,強攬工程,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以此為標誌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韓邦峰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輝、韓治團、張金鑫、劉競雨、韓傑、姚守森、韓邦鵬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韓幫友、宋軍團、韓立娟、申同濤、劉同誼、劉曉明、姚國、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偉、胡開松、韓幫明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有約定俗成的內部規約。該組織以領先公司為依託,假借維護村集體利益之名,有組織地實施21起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強迫交易金額達2 700餘萬元,大肆斂財,以黑護商。該組織將部分非法獲利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支付組織成員及其他違法犯罪人員的工資、福利、分紅;給積極參加者配備車輛、分配強攬的工程、以投資購置挖掘機的方式參與領先公司施工收益分紅;為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及犯罪引發的賠償等支付必要費用,以商養黑。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成立、發展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等,並利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操控村基層政權,欺壓百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對韓家營子村周邊區域的土石方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秩序。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韓邦峰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韓邦峰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及被告人親屬共計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劉某誠等14人涉惡案件

12月23日上午9時,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被告人劉某誠等14人涉惡案件,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院開庭審理的首例涉惡案件。

坊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誠等惡勢力團夥涉嫌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採礦等7項罪名。自2004年開始,以被告人劉某誠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了爭奪工程,在工程領域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在工程施工中對阻攔施工的村民實施打擊報復;為聚斂錢財,以暴力手段多次對群眾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後多次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嚴重破壞環境資源。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峽山區當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該院高度重視,由3名審判員及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該案,該案庭審預計持續5天左右。庭審結束後,該案將擇期公開宣判。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張依盟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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