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關於正當防衛,很多人都理不清楚,到底什麼時候還擊是故意傷害,是互毆,又什麼時候是正當防衛呢?
類似,前段時間,新聞裡河北淶源案,男子示愛不成後,怒火中燒,長期威脅女方後,要去殺害女方全家,最終男子在直接持刀闖入女方家中,先是捅傷了女方極其父母,最終女方全家反抗,男子混亂
捅傷小月及其父母后,小月一家三口發起反擊,男子在混亂中身亡。
到底這種沒有經過許可,闖入別人家中實施暴力,主人奮起反抗,最終砍死施暴闖入者,算不算正當防衛呢?
法律上,如果是實施暴力,當時已經到了不得不反抗的地步,那麼砍死闖入者,當然就是正當防衛。
比如,對方當時已經在對自己的親人進行毆打,拿刀砍人,這時候拿你菜刀砍對方,也不過是防衛自己的權利。
但是若對方沒有攜帶武器,實施暴力,就是輕微毆打,而這時候你一菜刀過去後,對方已經停止了侵害,那麼如果繼續砍人,會面臨故意傷害。
也就是說,想成立正當防衛,需要有兩個關鍵點。
第一,就是侵害正在發生,持續進行中
比如,對方已經停止毆打,跪下來求饒,開始逃跑,你能夠追過去砍死嗎?不能,這就成故意傷害了。
第二,不得不反抗的地步
也就是如果不砍他,你或者你家人的性命就面臨威脅。
如果是實施暴力,當時已經到了不得不反抗的地步,那麼砍死闖入者,當然就是正當防衛。
類似河北案中,對方當時已經在對自己的親人進行毆打,拿刀砍人,這時候拿你菜刀砍對方,也不過是防衛自己的權利。
因為當時的狀況是,不是他受傷,就是你受傷。
在這裡還有幾點提醒
正當防衛容易混淆點
第一,就是家裡不見得有監控,記錄全程狀況,因此想要證明自己當時是正當防衛也會有一定的難度性。
但是真緊急狀況下,個人認為還是應該先反擊再說。
說這個,只是為了說明,在我國最終被判定正當防衛的案例並不多,最終成功的,大多都有監控佐證。
第二,法律不提倡事後報復
有時候我們看到,一些復仇的新聞,一些人會認為這應該是正當防衛。
但是正當防衛是當時的反抗,重在當時你不得以的反擊,而不是事後你毆打別人。
比如,之前新聞裡,講述一男子在路上被人無故毆打,最終該男子被打後,尾隨打人者,將打人者撞死,這算正當防衛嗎?不算,這就是故意殺人了。
第三,是鬥毆還正當防衛很容易被混淆
有時候,兩個人發生衝突,你說,對方惹了我,我才打過去,結果最終你一拳,我一拳,這時候你說,我這是正當防衛,對方先毆打的我。
但是法律實踐中,這種一般最終都被定義成了鬥毆,也就是雙方都面臨承擔責任,不過先動手的輕點。
不過本提問這種,私闖進來,付諸暴力,只要暴力嚴重,已經明顯危害生命健康安全,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對方,當然會成為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