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有法律下,實施正當防衛需要相當精巧的技藝,約等於刀尖上的求生,導致這一法條很難被普通人使用。
文 | 令狐卿
轉載自:狐度工作室
(ID:souhu-hudu)
崑山警方官微證實,8月27日夜,崑山街頭一寶馬車違規變道非機動車道,碰撞一電動車後,雙方車主發生衝突最終造成刑案。網傳視頻顯示,在爭執中,寶馬車主從車裡拿刀去砍電動車主,後者躲過連續砍殺,砍刀脫手落地,兩人搶刀時電動車主先拿到刀,反擊先動刀的人,並追擊他及其同夥,最終寶馬車主被追砍致死。輿論對於電動車主是不是正當防衛各執一詞。
無論是負責緝拿歸案的警方,還是已經提前介入的檢察院方面,從它們對外的文書描述上,似乎都對電動車主不利。檢察日報官微有傾向地引用了一位律師的話,認為電動車主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超出正當防衛的範疇。這一意見受到更多網民的反對和反駁。
網民的反對主要依據是,一個人正常騎行在非機動車道,卻冷不丁遭到違規車輛追尾,事後得到的不是道歉,而是糾纏與暴力威脅,在多人毆打之下還被砍刀砍殺,這個人難道沒有自衛的權利嗎?如果司法機構要對電動車主判刑,法律鼓勵的是什麼,禁止的又是什麼?
除了這種總體上的反對意見,認為機動車一方違規在先,而後圍毆電動車主,繼而用砍殺來威脅,電動車主的人身安全處在危險之中,他有權利作出反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寶馬車主的死,要通過分解致命傷的形成,來判定防衛的性質,而不是教條使用教科書的定義。
目前網絡上公開的視頻顯示,可以看出寶馬車主是主動帶刀傷人,在刀不慎落地後,電動車主撿刀反攻砍死對方。相信即使同情電動車主的網民,也將搶刀作為轉折點,將電動車主揮刀反擊作為正當防衛中防衛過當的「證據」。但設身處地地分析,既然先動刀使用暴力的一方可以圍毆、可以刀砍,在他沒刀之後還會不會拿出其他兇器誰也沒底,電動車主認為危險沒有解除,繼續追殺自衛合情合理。
寶馬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電動車發生矛盾
一番暴力行為後,寶馬車主從車內拿出刀對電動車主實施傷害
爭執過程中,電動車主撿起掉落的砍刀將寶馬車主砍倒在地
寶馬車主起身逃跑,電動車主緊追不捨,繼續砍人行為
輿論浪潮中,寶馬車主的身份在網上曝光。這位滿是紋身的「帶刀」者江湖人稱龍哥,在這次砍人之前的十年間,基本上就是在牢獄中度過的,罪名涉及盜竊、打架、故意毀壞、敲詐勒索等,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潑皮社會人。但他的犯罪史當然不該作為他「活該被殺」的理由,但也從反面證明電動車者自認為有生命危險、進而連續反擊有事實依據。
當然,現在無論是警方還是檢方,都還是初步的信息披露,儘管有傾向性,但也可能是工作慣性使然。更重要的是,還需要等待屍檢報告的結果,讓司法機關把致命傷的形成放在整個追殺與反殺的過程中去判斷。刑案全程有視頻且已傳播廣泛,案情不存在含糊的地方。
話雖這麼說,不管網民有多麼同情電動車主,司法現實可能不那麼樂觀。搜狐號「數字之道」曾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接受,76份為故意傷害罪,20份為防衛過當。
也就是說,在法官的裁量下,判定是不是正當防衛的硬標準,竟然是「別動手,跑」。由此可見,實施正當防衛的四個條件:前提(合法權益遭非法侵害)、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對象(不法侵害本人)和程度(不超過必要限度,阻止對方傷害自己),法官裁決與一般人理解有很大懸殊。
具體到崑山寶馬車主砍殺電動車主反被殺死一案,電動車主要是追求一個正當防衛的結果,應該就不能去搶那個刀自衛,而是掉頭就跑。可這樣來說,他的電動車可能會寶馬車主洩憤砸爛,社會人龍哥還能成全江湖「鎮關西」的惡名——問題是,這樣的法規下,正常人會不會太憋屈?
總之,在現有法律下,實施正當防衛需要相當精巧的技藝,約等於刀尖上的求生,導致這一法條很難被普通人使用。山東於歡案後,崑山這一命案再次將正當防衛的自由裁量權推到風尖浪口。崑山法官是看著社會人龍哥幾進宮的,電動車主在危急情境下的反擊與反殺,是不是忠實履行了正當防衛的標準,理應被法官仔細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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