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起案件因為輿論的介入而產生逆轉。52歲男子在商場以手肘撞擊17歲女生胸部,雙方引發爭執,在監控室查看監控時,猥褻男乘機逃離。隨後與女子同行男伴追出將其踹傷,導致其右肱骨骨頭粉碎性骨折,被當地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
此事在網上引起熱議,由於有視頻監控佐證,有關52歲男子的猥褻行為已經比較明晰。而關於追擊並踹傷該男子是屬於防衛過當還是見義勇為,此事也引起熱議。
事實上,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如下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即時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而在扭送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為試圖逃跑,因過失造成犯罪嫌疑人輕傷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所以,此案如果認定52歲男子的猥褻行為,那麼追擊者踹傷他也就屬於阻止其逃跑致其受傷,再加上通報中鑑定該男子受傷屬於「輕傷一級」,就可以認定追擊者不需要擔任刑責。
近幾年類似案件屢屢見諸報端:
2004年8月1日晚上十點多,長沙市計程車司機黃權中接了兩位要求去南湖市場的乘客。當車開到某處建材市場附近時,這兩位乘客兩處尖刀,劫走司機身上200塊錢外加一部手機。隨後二人還將其車輛鑰匙拔下後扔到街邊,隨後逃離。
這位計程車司機找到鑰匙後駕車往兩人逃離方向追尋,很快發現這兩人準備乘摩託車逃離。黃權中隨即駕車撞擊摩託車前輪,逼停二人後,兩人再次棄車逃離。黃權中對其中一人緊追不捨,最終將其中一人撞倒在一處臺階,導致此人因失血性休剋死亡。
這起案件在法庭辯護中,黃權中的律師認為他作為搶劫案中的被害者,有奪回被劫財物的自救權,因此他的追擊行為是屬於正當合法的。其次就是前面說到的「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即時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的權力」。
這起案件最終判決,計程車司機黃權中駕車撞擊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加上黃權中有自首行為,因此判處黃權中有期徒刑三年半,並賠償受害人家屬3.69萬元。
這起案件發生於16年前,假如拿到今天來討論,仍值得商榷。2018年著名的「崑山反殺案」可以說是「正當防衛」類案件的標誌性案件。這起案件發生後,最高法出臺了有關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文件。
崑山反殺案中,騎車的於海明因為與開寶馬的崑山「龍哥」發生剮蹭,被對方提刀追砍的過程中,奪刀反殺。案件最初公布的時候,輿論都是在罵於海明的,但隨著案發時的視頻發布,「龍哥」對於海明的兇殘暴力,以及不依不饒提刀追砍,讓人看得驚心動魄,這才設身處地以於海明的立場思考此案。
此案當時的焦點就在於,於海明奪刀之後追砍「龍哥」的行為,究竟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於海明奪刀之後,是否龍哥就對他的侵害終止了?
最終法院判決中認定了一個道理,就是於海明在被「龍哥」提刀追砍並奪刀反殺的過程,只在短短7秒內,在一個正常人面臨生死抉擇的時候,無法冷靜判斷,不可能清醒理智的計算出自己哪幾刀是「應該砍」的,哪幾刀是「追擊砍」的。而「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這段通報,才是崑山反殺案的法律標杆意義所在。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有關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到,「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在反觀男子追擊中踹傷52歲男子的事件。兩人在監控室裡面查看監控的時候,52歲男子掉頭就跑,此時年輕男子追擊中,也同樣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阻止對方逃離的踹擊行為。整個過程也就是幾秒鐘,在這幾秒鐘內,人的大腦不是電腦,人的身體不是電腦控制下的精確機械,不可能準確判斷自己該踢哪裡,踢多大力道。
因此,這個過程對他造成右肱骨骨頭粉碎性骨折,我認為,如果調查認定了男子的猥褻行為,那麼,追擊男子就不該擔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