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封面新聞報導,山西男子楊某於2005年刺殺同村男子雷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在服刑11後楊某提出申訴,其認為當時刺殺雷某屬於正當防衛。這次申訴讓這樁陳年舊案備受關注,大同法院將於2020年9月10對此案再次進行審理。
一個殺人犯在經歷了這麼長時間後,為何會說自己是正當防衛?15年前究竟發生了什麼。國家最新頒布的光與政黨防衛的評判標準又是否能成為他翻案的關鍵?
2005年,服刑6個月的雷某出獄了,當時送他進入監獄的正是同村的楊某。雷某是村裡出了名的混混,勒索詐騙是他平日裡的&34;,楊某正是受害者之一。前前後後被勒索去的錢財不算小數,終於忍無可忍的楊某報了案,雷某被送進了監獄。
本以為進了監獄的雷某能夠安安分分受點教訓,可誰想楊某等來的卻是報復。雷某曾兩次給他帶話,聲稱要弄得他家破人亡。在雷某出獄後,向他提出&34;,但楊某沒錢。雷某便多次到他的修理鋪找事,每次都要帶走點&34;,沒錢就要挨打。
2005年8月23號,雷某再次來到楊某的修理鋪,並拿出一把刀,要求楊某必須拿出1000塊,經過一頓拳打腳踢,楊某身上兩處被雷某劃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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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楊某進行毆打之後,雷某把刀插在了桌子上,楊某乘機奪過刀,兩人便扭打在一起。最終雷某身中多刀,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楊某說道,就算是在雷某用刀刺傷他時,他也並沒有殺死對方的念頭。&34;在他看來這是他殺死雷某的直接原因。
見到倒地的雷某,楊某立馬攔下一輛車,將雷某抱起,跳了上去,一邊哭一邊說,&34;之後楊某開始了三年的逃亡生活,與2008年被抓獲。
2008年法院對楊某宣判時,否定了楊某是正當防衛。坐了11年牢之後,2019年楊某提出申訴,稱自己是正當防衛,2020年3月,法院以部分事實認定錯位為由決定開庭重審。
楊某反殺入室持刀威脅者是否屬正當防衛?當年否定正當防衛的法院這次會有怎樣的判決?隨著楊輝再審申訴的提出,這起陳年舊案備受關注。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34;&34;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34;的法治精神。
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對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34;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如此一來,&34;的界限更清晰了。
在法律上,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如果站在楊某的角度上,雷某在出獄後,多次對其索要錢財,這種索要沒有任何收據,本身屬於敲詐勒索。
2、在案發當天雷某向其索要1000元,雷某的理由是&34;;並且在索要過程中拿出刀具威脅,並進行毆打。
綜合這些行為,雷某是否已經符合入室搶劫、敲詐勒索和故意傷害罪。對於這種侵害自身利益的行為,出於反擊確實與正當防衛相掛鈎。
對比&34;從非&34;到被定為正當防衛,不免發現楊某案件這與這起案件有不少雷同之處。關於崑山反殺案最終被判處正當防衛的判定要點有三條。
第一、對方先行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崑山案中劉海龍酒駕,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而楊某反殺與之甚是雷同,雷某主動去楊某勒索,拳打腳踢作為要錢手段,甚至拿刀威脅,不法侵害是一種逐步上升的趨勢。
第二、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崑山案中劉海龍在看到砍刀甩落在地後,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危險。楊某案中,雷某將刀放在桌上,楊某沒有辦法保證雷某不會再次拿起刀對其進行不法侵害,遂拿刀自衛,這也是被否定&34;爭議性的一點。
第三、 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對比楊某,他在情急中能判斷自己造成多大傷害嗎?應該很難,沒有限度的反擊也是造成雷某死亡的原因。
綜合&34;,楊某反殺屬於正當防衛的判定似乎有了合理的處理先例。但依據法院最初對楊某的判決來看,楊某奪刀是在對方將刀放下後,因此並不是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那他反殺的行為如果定義成正當防衛是否也存在些瑕疵?
目前,國家也頒布了最新的關於正當防衛的界定標準,面對即將開庭的楊某反殺案是否會有幫助?楊某反殺案最終的判定結果會如何?9月10日,法院會給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