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發布正當防衛認定新規 矯正「誰死傷誰有理」

2020-09-05 長沙榜

面對這些侵害,你可勇敢出手防衛

矯正「誰死傷誰有理」,兩高一部發布正當防衛認定新規

新華社 圖

不論是2017年的山東聊城於歡案,還是2018年崑山「龍哥」被反殺案等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幾年備受輿論關注。

9月3日上午,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用二十二個條文,對正當防衛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具體適用作出細化規定。

正當防衛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

明確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

對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意見提出了「十個準確」。其中明確,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

對於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意見明確提出,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指導意見》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解讀】「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

準確認定「防衛過當」

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曾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的「於歡案」中,法院二審認定於歡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且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對於防衛過當,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意見同時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

【解讀】「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姜啟波說。

細化對特殊防衛的認定

對於「特殊防衛」,意見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根據刑法,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指導意見》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一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行兇」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指導意見》強調了兩方面的判斷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二是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嚴重、緊迫的危險。

二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從特殊防衛規定的立法目的看,刑法規定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不是指向具體的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手段,《指導意見》對此予以明確和強調。

三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行為相當,並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四是要求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即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可認定為一般的正當防衛。

【解讀】「這些犯罪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防衛行為的強度。」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說,「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鬥爭的勇氣,不利於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意義

矯正「誰能鬧誰有理」錯誤傾向

「涉正當防衛案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這反映出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個人權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認識和更高期待。」姜啟波說,「同時也暴露出,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在司法理念上要進一步提升,在具體規則上要進一步明確。」

司法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受到「人死為大」的觀念影響,脫離防衛場景進行事後評判,導致案件處理不當。

《指導意見》對此明確提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指導意見》強調,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應對

陌生人闖入住宅怎麼辦? 打人者停手後能不能還擊?

這些情形,你可以勇敢出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陌生人闖入住宅怎麼辦?公交車上制止乘客搶奪方向盤算不算正當防衛?……對於如何具體理解「不法侵害」,此次出臺的意見進行了明確——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

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追小偷致其受傷反被起訴?打人者停手後就不能還擊了?實踐中關於正當防衛「時間」的爭議,同樣讓公眾充滿疑惑。意見對此給出了答案: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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