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永州市一男生踹傷猥褻男被刑拘一事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有關「正當防衛」的話題再次被提起。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要如何區分?防衛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麼辦?正當防衛的「度」在實踐中到底要如何把握?
長期以來,我國存在著一種「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明明是受害者,如果在受到侵害時「反殺」對方,不小心傷到施害者的話,原本作為防衛人的一方反而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賠償所謂的「受害者」。可以說,正當防衛對防衛人太過苛求了,在保全自身的同時還要儘量避免危及施害者,否則正當防衛就會變成相互鬥毆,甚至是故意傷害。
正當防衛本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我們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某些案件對正當防衛的適用存在把握過嚴或嚴重失當的問題,做出的判斷不合乎情理,與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相違背,引發激烈的社會討論。以至於近年來,涉正當防衛案件往往會引發廣泛關注。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對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做出明確要求。
此次指導意見指出,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正當防衛新規對輿論中常見的「模糊地帶」予以釐清,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進行明確,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在正當防衛的法律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脫離防衛場景進行事後評判,作為「事後諸葛亮」,完全沒有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指導意見》第六條特別強調,在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時,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在防衛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麼辦?《指導意見》指出,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前,檢察機關辦理的崑山「龍哥」案、河北淶源反殺案等都是依法適用特殊防衛作出處理。
在認定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時,《指導意見》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判斷;而「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以律均清濁,以法定治亂。期待正當防衛新規成為良好契機,讓正義挺直腰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