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正當防衛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也牽動著大家對司法捍衛公平正義的信心。此次新規對輿論中常見的「模糊地帶」予以釐清,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進行明確,切實矯正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來源 | 新聞聯播、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菸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衛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啟波
不能對防衛人過於嚴苛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姜啟波表示,要把防衛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
不能對防衛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姜啟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衛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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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正當防衛?哪些是防衛過當?《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
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加以糾正。要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準確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
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
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
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
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發〔2020〕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
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8月28日
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
來源:我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