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東阿金膠康、久鳴堂阿膠未履行賠付義務 法人被限制高消費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法院判賠20萬元
5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執行裁定書(2020)魯01執異75號。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7日對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與東阿縣金膠康阿膠製品有限公司、東阿縣久鳴堂阿膠製品銷售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魯01民初866號民事判決:久鳴堂阿膠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金膠康阿膠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侵犯東阿阿膠公司「包裝盒(阿膠)」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久鳴堂阿膠公司、金膠康阿膠公司賠償東阿阿膠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執行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15日向久鳴堂阿膠公司、金膠康阿膠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責令其向東阿阿膠公司履行(2019)魯01民初866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和報告財產併到庭接受詢問。
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費。
東阿阿膠公司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李美華、楊西華為本案被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久鳴堂公司、金膠康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久鳴堂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29日,股東為李美華、陳鳴,2018年8月1日變更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認繳時間為2025年11月3日,久鳴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金膠康公司成立於2015年11月5日,股東為楊西華,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認繳時間為2035年12月14日,金膠康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久鳴堂公司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李美華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被執行人金膠康公司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楊西華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東阿阿膠公司申請追加李美華、楊西華為被執行人,對久鳴堂公司、金膠康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裁定:追加李美華、楊西華為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東阿縣久鳴堂阿膠製品銷售有限公司、東阿縣金膠康阿膠製品有限公司在(2019)魯01民初866號民事判決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李美華、楊西華於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魯01民初866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2019年10月10日,久鳴堂阿膠公司、金膠康阿膠公司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標的均為200000;2019年12月1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久鳴堂阿膠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華、金膠康阿膠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西華限制高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