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圈一位賣口紅的網友,經常曬幾千幾萬的收款,看得我很動心,我想就算自己沒她那麼厲害,賺點零花錢應該不成問題。」李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婦,於是她交了5000元代理費,拿了一堆產品,成為一名微商,然而訂單卻是寥寥無幾。
李女士或許沒想到,她所看到的各種微信收款截圖、餘額截圖,很可能都是利用特殊軟體生成的。
如今,騰訊向這類軟體出手了!全國首例「認定開發、運營虛假微信截圖生成軟體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近日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判賠原告騰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5萬元。
微信截圖隨意生成 騰訊索賠1031萬元
這事還得從2019年9月說起。當時,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起訴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列案。
據介紹,被告運營的「某截圖」網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圖」「某對話生成器」等九款手機應用軟體,可以讓用戶自行編輯生成微信首頁、微信對話、微信紅包、微信轉帳、微信錢包、好友申請等與微信場景界面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虛假截圖,並宣稱「微商都在用的營銷神器」「聊天轉帳效果100%一致」,甚至發布有製作虛假截圖的教學視頻、指南。
被告在經營上述截圖製作應用和工具的同時,向其用戶收取高額費用,獲利巨大。
騰訊認為,被告在其應用和網站中擅自使用微信紅包、微信轉帳、支付截圖、聊天記錄、「微信朋友圈等功能,與微信的相關服務功能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裝潢,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極易成為造假、欺詐的工具。被告的涉案行為嚴重侵害原告就上述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被告涉案行為直接攫取兩原告設計和營銷的成果,攀附兩原告競爭優勢並牟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兩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兩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開發、運營和宣傳涉案截圖應用和工具,立即停止侵害兩原告著作權行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連續一個月在其運營的「某截圖」網站及相關應用市場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被告本系列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9案共計人民幣1031萬元。
被告辯稱,其開發的「某截圖」等系列軟體是一款圖片編輯軟體,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定侵權成立 網絡公司判賠75萬元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標」在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等方面均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某截圖」網站及涉案九款應用軟體中均提供了與兩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的圖案,使前述軟體用戶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與涉案美術作品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頁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再者,被告作為軟體的開發、運營者,利用了兩原告享有的競爭優勢和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費者提供了一款虛假截圖的製作、生成工具,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
對作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的兩原告而言,真實、誠信的微信生態系統是其核心價值,巨大的用戶數量是其盈利的基礎。被訴網站和應用軟體的出現,直接衝擊了微信以熟人、真實社交為依託的運營基礎,嚴重降低了廣大用戶對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壞了微信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長此以往將改變微信軟體的使用體驗,降低微信軟體的社會評價,導致微信用戶的流失,嚴重損害兩原告的競爭利益。同時,被告的行為亦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兩原告已經擁有的廣大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通過提供損害兩原告、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截圖生成工具而獲利的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應用軟體中侵害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涉案應用軟體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向兩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5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現該系列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