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曾經辦理過不少執行案件的法律人,經常會有人諮詢我:「案件敗訴後,收到了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如果沒錢還,法院會怎麼辦?」
今天,家子就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
有些人說,法院只有掌握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後,才會發執行通知書。
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也就是說,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的前提是,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是在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判決或裁定確定的義務後,進入執行程序的一個常規操作,並非是在掌握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才會做的。
從前面的規定來看,法院在送達執行通知的同時,就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而執行通知的內容中,一般還包括要求被執行人限期還款的內容。這種還款期限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可以是拿到執行通知立即還款,因為判決書中一般已經給被執行人一定的還款時間,在執行程序中,並無必要再給被執行人一定的還款時間。當然,考慮到人性化,絕大部分法院還是會再給被執行人一定期限的。
在這個期限內,如果被執行人沒有還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也就是被執行人有義務向法院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如果不報告,或者隱瞞財產,法院可以對執行人進行拘留、罰款。拘留的期限是15天以內,罰款的額度是個人10萬元以內,單位100萬元以內。
同時,法院還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車輛、房產、存款、股票、公司股權等各種財產線索,如果發現財產線索,可以直接強制扣劃、凍結、拍賣、變賣,使用獲得的錢款償還欠款。
對於查詢後,沒有發現財產線索的,法院會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確實沒錢,屬於法律上的無可供執行財產。
對於這種情況,法院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就是暫時將這個執行案子結案,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繼續執行。這個案子實際上沒有完,只要被執行人有錢了,還是需要繼續執行的。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同時,法院一般還會將被執行人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是俗稱的黑名單。
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後,被執行人的銀行貸款、子女就讀私立學校、乘坐飛機、火車軟臥等等都會受到限制,會給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部分地區還會給被執行人的電話設置彩禮,撥打被執行人電話時,會提醒號碼主人是失信被執行人,督促被執行人及時還款。還有些地區會將被執行人姓名和未履行生效文書情況,在報刊、鬧市區大屏幕上進行公示。
第二種是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
對於這種情況,如果查明後,被執行人實際履行,一般情況下會被處以罰款、拘留。
如果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導致無法履行。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種情況,已經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可以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偵查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當然,當事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總之,對於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還是要積極履行,沒有能力也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措施,積極籌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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