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法院「剛硬的」,瀏陽金碧置業拒不協助法院執行被罰10萬

2020-10-30 紅網

紅網時刻10月29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陳榮 潘玲)近日,瀏陽金碧置業有限公司因拒不協助法院執行,被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出10萬元「罰單」。

業主李某與金碧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向金碧公司購買住房一套並支付首付款16萬餘元。

此後,該購房合同又被依法解除。

2017年3月1日,瀏陽市人民法院向金碧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扣留被執行人李某在該公司的購房款2.6萬元。但瀏陽金碧置業有限公司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置若罔聞,不僅未履行扣留款項的協助執行義務,還擅自允許被執行人使用該筆款項。

該公司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導致該案件未能執結,嚴重妨礙了法院的執行工作。2020年3月17日,瀏陽法院向該公司發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要求該公司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中的18985.14元(因李某已履行4874.86元)。但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瀏陽法院依法從該公司的帳戶上強制扣劃了1.8萬餘元,並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履行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單位或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予以罰款。有關單位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本案承辦法官表示。

公開資料顯示,瀏陽金碧置業有限公司系房企恆大地產集團長沙置業有限公司的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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