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悖論:由羅素在其《數學原則》(1903)一書中表述的與類是否是自身的元素相關的悖論。有些類或集合(例如抽象對象的集合)是自身的元素,而其他的類或集合(如牛的集合)不是。現在考慮由所有不是自身的元素的集合所構成的集合,這個集合是不是自身的元素?如果它是,那麼它具有為它的元素所共享的性質,即它不是它自身的元素;如果它不是自身的元素,則它具有成為該集合中元素的資格,它是其自身的元素。兩種方式都導致自相矛盾。這一悖論被認為是「集合論悖論」的主要例證,屬於與說謊者悖論不同的另一類型。弗雷格把這一悖論看成是對任何算術系統的嚴格檢驗。它使許多集合論公理不再成立,特別是概括公理,後者的內容是:對於每一個可用集合論記法表達的屬性來說,都存在一個由並且只由具有該屬性的那些事物組成的集合。對於這一悖論,羅素提供了一個形式的解決方案,即他的類型論,並且提供了一個哲學的解決方案,即他的惡性循環原則。
「羅素於1901年發現的關於類的悖論,導致了對於數學基礎方面工作的大量討論。」
——賽斯伯裡:《悖論》, 1995年第2版,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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