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最重要的稅收憑證和會計憑證,不管是日常財稅管理,還是稅務稽查,發票一直都是關注的重點對象,由於我國目前發票本身以及發票管理體制存在一些本質的缺陷,導致徵納雙方經常會出現爭議,比如,一個最常見的爭議問題就是,一筆業務對應多張發票,數量和單價到底應該如何填寫?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例,票面上「金額」、「單價」和「數量」三者的關係是,金額=數量×單價。
我們都知道,如果應稅行為是無形的勞務或服務,「數量」欄通常寫「1」(也可不填,默認為空白),輸入含稅金額,系統根據所選稅率進行價稅分離,「金額」和「單價」欄,均顯示為不含稅金額。
如果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是銷售貨物或不動產,以及銷售土地使用權等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根據增值稅現行政策的規定,以及購銷雙方的管理要求,上述欄次就要嚴格按照業務實質填寫。
例:某建築企業採購200噸鋼材,含稅單價5000元/噸,適用稅率13%,專用發票正確的開具方法為:
但是,實務中經常出現這些情形:
(1)銷售方發票版面受限,一張發票最多只能開10萬元,甚至有些企業只能開1萬元。
(2)根據購銷雙方的約定,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進行結算,分期開具發票,而所購買的設備,數量上只有1套。
(3)購買方有時候會與其他企業一起共同購買1套設備,購買各方均需要發票入帳。
根據金額=數量×單價的基本公式,在金額確定的情況下,數量和單價的填寫就有兩個方案:
方案一:數量據實填寫,單價=金額÷數量
方案二:單價據實填寫,數量=金額÷單價
在總局明確之前,小編認為,應當按照方案一來執行,有形資產的發票管理要考慮與實物管理相結合,購買方取得的所有發票上記載的「數量」加起來應當與實際購買的資產數量一致。
例:某建築企業購買一臺施工設備,價稅合計數452萬元,合同約定分四期平均付款,每筆113萬元,銷售方開具四張發票,每張發票上「數量」填0.25,「單價」填400萬元,「金額」填100萬元,價稅合計113萬元。
當然,也有人可能說,你明明買了一臺設備,為什麼寫0.25,你可以告訴他,我是買了一臺設備,但是現在只取得了0.25臺的發票,要不你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