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締結婚姻關係後,就形成了特殊的財產共同體,家庭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夫或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這裡也體現了我國男女在生活中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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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因勞動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工資、津貼、住房公積金、年終目標獎等,因購買彩票而獲得的獎金等;生產、經營收益,一方或雙方從事種養殖業獲得的收入,或作為個體戶、企業經營者等取得的收入;智慧財產權收益,出版圖書或者發表文章等取得收入;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一方或雙方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取得的遺產或贈與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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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共同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第一、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有權放棄其享有的財產權,雙方在財產分配上已達成一致意見的,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根據約定優先於法定原則,應當按照雙方的財產分配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雙方未就在分割共同財產達成一致意見時,根據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把握的首要原則是堅持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所有權上,雙方共同共有;在共同財產處分上,雙方享有平等處理權;在共同財產分配上,雙方享有平等分配權,通常情況下,不因一方收入高低或貢獻多少等而區別對待。第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原則。實際情況中,婦女在就業環境、勞動報酬、體力等方面可能和男性存在差別,保護婦女兒童也是國際通行規則,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離婚時,可以考慮給女方或撫養子女一方適當多分財產,以充分保障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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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一方具有以上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進行適當賠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一方若具有過錯,其可能會少分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淨身出戶」。
第五、公平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因此,在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或離婚後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在財產分配上予以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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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有利於生產生活。為發揮財產的最大利用和經濟價值,財產分割需有利於生產生活,如經營用設施設備應考慮分配給從事生產一方。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定,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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