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
美國農業部下設的農產品市場司(Agricaltural Marketing Service,AMS) 負責管理美國有機產品的法規、認證認可、處罰、機構批准(認可)和國際合作。美國的有機認證機構可以劃分為政府機構、私人機構和非營利性機構,絕大部分為私人機構且規模較小,所以美國的認證機構相對其他國家較多。通過審核並獲得USDA授權合格的國內或國外申請人都可以開展有機認證工作。獲得認證後,美國農業部有機認證費用分攤計劃最多可以向符合條件的企業補償其認證費用的75% 。
美國已與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韓國、瑞士、中國臺灣籤署雙向的互認協議(按照協議方或美國農業部有機認證標準認證),與以色列、印度、紐西蘭、墨西哥籤署了進口到美國有機產品認可協議(該協議要求有機產品按照美國農業部的認證標準進行)。
依據美國《1990年有機食品生產法》(7 U.S.C. 6501)和美國國家有機計劃(7 CFR part 205)(National Organic Program,簡稱NOP)的規定,只要產品中包含了通過有機認證的原料,包裝上就可以出現相應的「有機」字樣。但想要對主顯示版面聲稱產品是有機的並使用USDA有機標誌,必須對終產品進行有機認證。通過有機認證後,才可以在包裝上標註「100%有機」、「有機」或「使用有機原料(特定成分或食品組)製造」等。美國有機認證標誌如下:
美國農業部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2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食品安全條例》,所有標示有機的食品、種子或動物飼料均由加拿大食品檢驗局監管。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通過第三方服務的模式對合規驗證機構、認證機構和有機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管,監督和執行加拿大有機認證制度的要求。加拿大食品檢驗局負責為加拿大有機認證制度制定聯邦規例,指定和審核合規驗證機構,對認證機構的資質進行認定,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籤訂有機認證互認協定。
目前,加拿大與美國、哥斯大黎加、歐盟、瑞士、日本和中國臺灣分別籤署了有機認證互認協定。從與加拿大籤署互認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有機農產品,產品須符合相應的條款要求。這些產品必須經過該國或該地區授權的、且加拿大依據相關協定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加拿大食品安全條例》對加拿大有機認證制度做出了相應規定,有機產品的相關標準主要包括CAN/CGSB 32.310、CAN/CGSB 32.311和CAN/CGSB 32.312,以上標準均被《加拿大食品安全條例》採納,所以均為強制性標準。食品企業須通過加拿大食品檢驗局授權的認證機構進行相關的有機認證申請。
只有在有機成分含量大於或等於95%並已根據加拿大有機法規要求認證的產品上,才允許使用有機標誌。有機標誌的使用是自願的,加拿大有機認證標誌如下:
加拿大有機認證標誌
3 歐盟
歐盟有機產品認證由歐盟委員會農村與農業發展委員會負責。歐盟有機食品的認證機構可以是政府部門,也可以是由政府授權的民營機構。產品通過認證機構認證,就可以暢通進入歐盟有機食品市場。
從2012年6月1日開始,歐盟與美國籤署了雙向的互認協議,適用於美國或歐盟出口並獲得認證的產品。
歐盟主要通過法規(EC) No 834/2007、(EC) No 889/2008 和(EC) No 1235/2008 對有機食品生產、標籤及監管做出規定。2018年5月3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 (EU) 848/2018 ,廢止法規(EC) No 834/2007,並於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依據歐盟法規要求在食品上標註「有機」標籤,必須通過有機食品認證,有機配料含有不少於95%的產品才可以標註「有機」標籤。歐盟有統一的有機認證標誌(Euro-leaf),同時各個成員國也有各自的有機標誌,而各國家不同機構之間也有不同的有機認證標誌。歐盟有機認證標誌如下:
歐盟綠葉(Euro-leaf)有機認證標誌
以上是本次美國、加拿大、歐盟對於有機認證的管理模式的介紹,下次將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韓國有機認證的管理模式進行介紹。
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法規事務部副部長 盧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