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來時新社 梨花落後清明
清明
一、清明節祭祖的歷史淵源
清明祭祖是我國的傳統習俗,與清明春祭相對應的是重陽秋祭,春秋二祭,古已有之。中華民族自古就有禮敬祖先、慎終追遠的禮俗觀念。清明節在歷史發展中融合了寒食節和上巳節的習俗。相傳,寒食節是春秋時期晉文公重耳為了紀念介子推的忠義而設立的節日。從《禮經》等文獻的記載來看,到了唐代時,融合了我國南北各地墓祭風俗,並擴大到全國。唐代之後,寒食節逐漸式微,宋元時期,清明節取代寒食節的地位,形成一個以祭祖掃墓為中心,將寒食的禁火、冷食風俗與上巳郊遊等習俗活動相融合定型。
現今,清明節更是成為了全球華人的重要節日之一。不少海外僑胞、華裔,都有清明回鄉掃墓祭祖的習慣,以示不忘祖先,不忘故土的赤子之情。
二、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的紙錢
按習俗,「燒紙錢」是祭祖時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民間認為,紙錢就是死者另一個世界裡的錢,多燒一些紙錢,死者在那個世界裡才會有錢用。
在過去,燒的基本上都是黃紙,但是,近年來不少商家為了片面追求時尚的需求,在售賣的祭祀用品中存在仿製不同面額、款式的人民幣樣式冥幣的情況,這些冥幣的幣紙大小、顏色、圖案、面值等都與現行流通或曾經流通的人民幣極為相似,不同的往往是上面的字樣。銷售仿人民幣圖樣冥幣的行為不僅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而且在冥幣上使用已故偉人、國家領導人的頭像,嚴重損害偉人形象,侵害了社會公序良俗,甚至發生鄉下老人誤把價值巨大人民幣當做冥幣焚燒的惡果。
三、針對新問題的檢察機關舉措
01
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先行
針對上述情況,松谿縣檢察院啟動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松谿縣支行、松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兩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銷售人民幣圖樣冥幣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協作配合,開展聯合檢查,對轄區內祭祀用品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加大對損害社會公序良俗和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損害人民幣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冥幣違法性的宣傳。
02
召開聯席會議,督促開展聯合執法
在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後,松谿縣檢察院與中國人民銀行松谿縣支行、松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松谿縣民政局、松谿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進行座談,對在冥幣上非法印製偉人肖像和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對社會公益產生的危害和法律適用問題達成共識。
會後,相關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共查處違法祭祀用品商戶5家,向商家及來往群眾發放《文明祭掃倡議書》三百餘份。對發現的違法冥幣予以查扣沒收後依法進行銷毀,並對違法銷售冥幣和損害偉人形象的商家作出行政處罰。
四、松檢君倡議
1、「與其死後多燒紙,不如生前多孝順。」為弘揚優良傳統、保護生態環境、培育文明新風,鞏固疫情防控持續向好形勢,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倡議廣大市民「文明祭掃、節儉祭掃、環保祭掃、安全祭掃」,不買賣、使用帶有人民幣圖樣的祭祀用品,以文明祭祀的方式追思先輩、祭奠逝者,為鞏固疫情防控成果和踐行祭掃新風尚貢獻力量!
2、3月23日,福建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印發《關於做好2020年清明節祭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暫停組織群眾集中祭掃、集體共祭、骨灰撒散等群體性活動,對辦理安葬(放)的逝者親屬採取限時段、限人數措施,科學合理設置祭掃場所承載量,限制祭掃人數,嚴禁明火、抽菸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積極倡導群眾採取居家追思、網絡祭掃、書寫寄語等文明低碳祭掃方式,疫情結束後再進行現場祭掃等。
五、檢察官普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公益訴訟簡介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制度從建立之初,其出發點就在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制約,確保法律法規得到客觀和公正的適用。
2017年7月1日新修改後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