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百姓生活|醫鬧之痛有了「新處方」_正義網

2020-09-09 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

來源:正義網

患者如何安心看病?醫務人員安全如何保障?

醫鬧之痛有了「新處方」

近年來,暴力傷醫、殺醫案件屢見報端。2019年12月24日,民航總醫院值班醫生楊文被患者家屬殺害。時隔不到一個月,北京朝陽醫院眼科醫生陶勇被患者砍成重傷。

如何緩解醫患矛盾,讓醫鬧悲劇不再上演?

民法典有利於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醫務人員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都被納入到民法典的保護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張藝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民法典第1228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醫鬧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侵害了醫護人員身心健康,違反了上述條款的規定,輕者,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重者,則可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張藝馨看來,民法典將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納入保護範圍,不僅僅是一扇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保障門」,更是一種尊醫重衛時代新風尚的引領。

「檢察機關在辦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除了關注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還應注重對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張藝馨說,要將民法典理性又溫情的一面踐行在日常檢察工作中,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的美好幸福生活,讓醫者多一份安心,讓患者多一份理解。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還針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領域出現的新情況,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張藝馨告訴記者。

「民法典第1219條特別規定了醫院對患者的說明義務,第1225條規定了妥善保管病歷及提供查詢的義務,第1226條規定了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第1227條規定了禁止給患者『過度檢查』的相關內容。」張藝馨介紹說,這些規定都能有效緩解醫患矛盾,保障患者的知情權,讓患者去醫院看病看得放心,買藥買得安心。

「醫療損害責任適用於過錯原則,除民法典第1222條規定的推定過錯情形外,患者應當就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張藝馨解釋道,1222條明確規定了患者所受損害需是在診療活動中,同時將遺失病歷及違法銷毀病歷情形作為過錯推定的法定事由,較侵權責任法而言更為細化和完善。「此條款適當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有利於患者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這些規定都能有效防止醫生被醫鬧所傷的悲劇。」張藝馨說,以暴洩憤的方式絕不可取,患者及家屬應當採取合法合理的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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