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死法有很多,但在法律上只有兩種。
●生理死亡:真死了,不管是得癌症死的,還是被車撞死的,都屬於這類;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布死亡,當然有可能還活著。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我們知道,意外險,壽險都可以賠付死亡,那麼問題來了:
被宣告死亡了,保險能賠嗎?
一、宣告死亡,保險能賠嗎?
2016年之前,法律界對此一直爭論不休。
反對派認為:
宣告死亡容易造成道德風險,受益人可能故意造成被保人下落不明,從而騙取保險金。
而支持派則有三點意見:
1、符合法理
民法上承認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而《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死亡僅包含生理死亡。
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民法。
2、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上之所以設立宣告死亡的制度,是為了結束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而導致的法律關係不穩定狀態,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和社會秩序。
比如,他的財產由誰繼承?他的債務由誰償還?他的配偶是否可以再婚?他的孩子是否能被人收養?
保險合同同樣存在不穩定法律關係: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是否仍然該繳費?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受益人是否能領取保險金?
只有他「死」了,不穩定關係才能結束,這些才能合法進行下去。
3、符合保險互助原理
被保人死亡,家庭收入隨之減少,導致家庭成員的生活陷入困境,而下落不明,所帶來的影響是一樣的。
所以應該賠,以保護受益人權利。
二、宣告死亡時間與保險期間的衝突
宣告死亡有著嚴格的流程的:
宣告死亡流程,可能需要5年甚至更久。
意外事故導致的或者經有關機關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存時,要不了這麼久。
問題來了:
如果宣告死亡的時間,已經超出了保險的保障期間,該賠嗎?
來看個案例。
2006年12月,吉林某公司為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保額為25000元,保障期間為2007年1月12日到2008年1月11日,宋某是其中一名員工。
2007年5月1日,宋某外出失蹤下落不明,家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宋某死亡。
2014年1月17日,法院下達宣告死亡判決書。
如今已經過了7年,宋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宋某宣告死亡時間超出了保障期間,因此出具拒賠。
雙方訴上法庭。
法院認為,被保人死亡時間以法院判決為準,但是宋某失蹤不明的時間發生在保障期限以內,在被依法宣告死亡的這些年裡面,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應當順延,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25000元,及遲延給付期間的利息。
201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但有證據證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內,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宣告死亡保險是否應當賠付,保險事故發生時間如何認定做了規定。
至此,爭論方休。
好奇的小夥伴要問了: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又「活」過來了,保險金怎麼辦?
因為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撤銷宣告死亡,既然沒死,那麼也就沒有發生保險事故,這筆錢就該退給保險公司。
想薅保險公司羊毛,不太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