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常見的「碰瓷」行為,在明清時期被通稱為「圖賴」。清代律學家沈之奇認為:本與人無幹,而圖謀賴人,私下詐騙者,謂之圖賴。若從詞彙角度出發:所謂「圖」者,謀也;「賴」者,利也,取也。前者彰顯主觀故意之「謀」,後者體現客觀行為之「取」。
清代嘉慶朝發生過一起極端的圖賴案件,審案督撫認定兒子慫恿母親赴仇家自縊圖賴,而嘉慶皇帝對當事人蔡允光「慫恿」其母自縊圖賴的事實認定存在疑義。本文以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中的「蔡允光案」為基礎,結合上諭檔、起居註冊等其他史料,展現一個兒子「教唆」親母自殺圖賴他人的複雜案情。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蔡允光慫母自縊圖賴案「蔡允光」案由嘉慶時時任湖廣總督的阮元與湖北巡撫張映漢上報,該案最初系黃岡縣知縣陳若疇負責審理。根據知縣審理,縣民邱成周因花錢購買蔡俸園家土地,蔡允光聲稱該地系族公田地,勒其退還。邱成周不允,二人爭鬧。蔡允光之母萬氏隨後至邱成周家自縊斃命,經知縣驗明屍傷後,確認實系縊死。由此開始對萬氏之子蔡允光進行訊問。
蔡允光在訊問過程中供認,他與邱成周因退還地畝問題產生爭執且被其欺侮,心中不甘,起意通過尋事陷害以圖報復。具體辦法便是慫恿親母萬氏赴邱成周家拼命圖賴,導致萬氏自縊身死不幸結果的發生。督撫根據蔡允光詢問時口供「慫恿」之詞,認為案情重大,將犯證提至武昌府知府陸溥等督同該縣審明議擬,督撫隨同司道對蔡允光再次進行訊問。
根據督撫的審訊,查知本案更多情況:蔡允光系萬氏親子,族人蔡俸園有地一塊坐落於葬墳。嘉慶二十一年,蔡俸園將地典當在族眾名下,嗣後又將地畝私賣給邱成周,便赴外出。
嘉慶二十二年二月,邱成周前往該地耕種,蔡允光詢悉情由後,向其母萬氏告知。萬氏顧慮邱成周在此耕種會妨礙自家塋地的風水,便命令蔡允光前往同族蔡文昭、蔡文安處,一起找邱成周理論,要求其退出地畝。但這個要求邱成周並未允同。
當月二十二日,蔡允光又向邱成周要求退出田畝,邱依舊不允。迫於無奈,蔡允光向親母萬氏聲稱此事非她出頭不可。這時,萬氏答應蔡允光的請求,蔡允光外出賣布。其間同族族人蔡文昭看到邱成周族人邱守義在地墾種便前往攔阻,不料被邱守義用磁片劃傷額角。此事被萬氏知曉後逕自前往邱家理論,途中遇到賣布歸來的蔡允光,告知其情況。蔡允光因邱成周多次欺侮,心懷忿恨,圖賴之心漸起。
蔡允光聽聞其母萬氏告知情況後,便教唆母親赴邱成周家拼命圖賴。萬氏聲言若不得到這塊土地,便要死在邱家,絕不空返。蔡允光在旁回答,如母尋死,必會為母伸冤。二人達成一致,萬氏遂點頭走去。蔡允光擔心他人起疑,不敢回家,在附近躲避。蔡允光之妻張氏見萬氏傍晚還未回家,自行前往邱家詢問。
至邱家後看到萬氏正坐地哭鬧,邱成周與鄰婦蔡林氏在旁拉勸,張氏遂將萬氏扶起,再三勸令回家。萬氏堅執不肯,時已入夜,邱成周取出一捆稻草,令萬氏、張氏同在磨坊住宿。張氏勸萬氏安睡後,亦在旁躺臥,因睏倦睡熟,天亮時方醒,發現萬氏用系磨草繩在磨坊房梁自縊身死,當即喊救。邱成周與鄰人蔡朝瀚聞聲趕來,幫同解決,已經斷氣。
張氏回家後將親母已死之事告知丈夫,蔡允光聲稱親母果已縊死,定與邱家不依。張氏聽其語言可疑,再三追問,蔡允光將慫恿母親尋死之事告知,令不要聲張。蔡允光準備前往邱家尋鬧,企圖以此要挾邱成周退回土地,私下解決。誰料邱成周已前往知縣衙門報案。經知縣驗傷,填寫屍單,上報督撫審理。
此次審理結果與司道審理結果相同。當地督撫認為萬氏雖死由自縊,但實系蔡允光再三慫恿所致,認為蔡允光之居心與謀殺父母無異,應當依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已殺者凌遲處死律,擬凌遲處死。此案情罪重大,因此恭請王命,將蔡允光綁赴市曹凌遲處死,以彰國法。蔡允光的妻子經官府訊問後,查出其對丈夫的行為並不知情,且本案發生過程中曾多次勸婆婆萬氏回家,遭到決絕,心存息和之意,並不存在協助萬氏、蔡允光等人圖賴行為實現的想法。此外,邱守義毆傷蔡文昭額角的行為依他物毆人成傷律,笞四十,折責發落。蔡文昭傷已痊癒,現在外出,應免到案。邱成周購買蔡俸園地畝,飭令蔡俸園到案後另行查明斷結。
對於這份奏摺,嘉慶皇帝的批閱是「另有旨」。嘉慶帝對蔡允光案中督撫提出的定罪量刑建議並不認同,這在《嘉慶帝起居注》中有詳細記錄:
「蔡允光之母萬氏因邱成功不肯退還地畝,前往哭鬧。夜深住宿,用系磨草繩在磨坊自縊身死。該督等因蔡允光慫恿伊母赴邱成功家拼命圖賴,萬氏聲言如不得地,即死在邱家,斷不空返。該犯答稱,如果尋死,伊必為母伸冤等供。即將該犯照依子謀殺父母已殺者凌遲處死律,恭請王命,凌遲處死辦理,尚未允協。萬氏前赴邱成功家圖賴,蔡允光並未隨往。自縊草繩系邱成功家之物,亦非蔡允光付給。其聳母拼命圖賴供詞系在萬氏自縊後審出,只系空言。問擬斬已當其罪。若即處以極刑,近日他省逆倫之案若有逼母自盡並付給兇器,從旁加功者,又將加以何罪耶?蔡允光業已正法,著無庸議。嗣後審擬此等案件,亦應詳核情節,不得漫無區別,概從重典。」
嘉慶皇帝的不同意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從行為發生的空間角度而論,圖賴行為的實施階段,即蔡允光之母萬氏前往邱成周家哭鬧,半夜自縊身死時,蔡允光並未隨同前往,僅是途中遇到,萬氏實施行為的過程中蔡允光並不在場。其次,從行為發生的工具角度而論,萬氏用以在邱家磨坊房梁自縊的工具——系磨草繩,是她當晚在居住的磨坊中隨手拾得,草繩並非蔡允光家之物,亦非蔡允光給予其母萬氏用以自縊的工具,能否逕自認為這種自縊行為是事先預謀,有待再行考慮。最後,從「慫恿」供述產生的時機而論,蔡允光是在被知縣、知府訊問過程中才供述其「慫恿母親自縊(圖賴)」的內容,這些事實皆為萬氏自縊後審出,並無他人在旁佐證,「只系空言」,在這種情況下「供明」的事實,不能視作對當事人處以凌遲極刑的依據。供述內容存在瑕疵,不能依此為憑也是嘉慶皇帝疑義的重要內容。
從上述疑問出發,可以看到嘉慶帝在本案中慎重對待人命的司法態度。自古迄今,人命案件都是嚴重危害到既存秩序的社會問題。像蔡允光這類案件無論是在立法文本中,或是司法實踐過程中都應是司法機關重點關注的案件類型。這不僅關乎他人生命安全,更是涉及到當時社會宗親服制大義。具體而言,行為人基於圖賴訛詐他人的故意目的,實施或唆使他人死亡的案件在主觀惡意性程度、客觀社會危害性方面都超過了一般的人命案件。因此,蔡允光案案件素材頗為獨特,展現了在事實認定過程中若存在模糊或爭議問題時,官員與皇帝是如何進行處理的。
其實,宋代社會中也發生過類似案件。在宋代桂萬榮編撰的《棠陰比事》中,就記錄了北宋時任宣徽南院使官職的程戡審理過的一起人命圖賴案件,案情如下:「程戡宣徽知處州,民有積為仇者,一日諸子私謂其母曰:母今老且病,恐不得更壽,請以母死報仇。乃殺其母,置於仇人之門,而訴之。仇弗能自明,戡疑之,或謂無足疑,戡曰:殺人而自置於門,非可疑耶?乃親劾治,具見本謀。」
從宋代的「程戡仇門」案至清代的「蔡允光」案,可以觀察傳統中國的社會治理始終保持著穩定性與持續性。即使身處不同社會環境中的司法官員,對待此類案件的法律判斷都具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蔡允光並未跟隨其母前往哭鬧,也並未在旁協助自縊死亡,這個過程中沒有提供任何幫助死亡的工具,這些客觀事實都不能完全認定蔡允光存在「慫恿母親自縊身死」的結論產生。督撫臬司僅僅基於當事人蔡允光被訊問時的「供述」,便斷然依子殺父母已死應凌遲律處以極刑,這種做法在嘉慶皇帝看來的是沒有客觀事實證據印證的。若將這種存在疑義的案件都以督撫擬定的極刑加以處理,那其他省份存在客觀方面明確逼母自盡並交給兇器,從旁幫助協助的犯罪當事人,以後又該以何種刑罰處置呢?
在法律程序過程中通過逐級審理,能夠一定程度減少冤假錯案的產生。如蔡允光案中,若是沒有嘉慶皇帝不同意見的提出,依據督撫既有的法律意見,蔡允光將會以殺父母凌遲律處刑。縱然本案當事人蔡允光因已被凌遲處死,無法得到減免,但正如嘉慶皇帝所言對於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應詳細審核案件細節,做到有所區別,真正實現「個案正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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