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心裡對於犯罪案件是如何來定義的,有的人認為只有有罪與無罪的區別;在多人作案中,有的人則認為罪犯只有主犯和從犯的區別,主犯判刑最重而從犯相對輕。
但實際上,犯罪案件裡罪犯的定義是很多的,不同類型的罪犯量刑也不一樣;簡單的說,在一個案件的判決中,根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義,不同類型的罪犯的判決結果是不一樣的;有的情節輕微的可能就不用坐牢,而有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不少人都認為間接正犯和教唆犯是一樣的,都是指使、攛掇或利用他人來實施犯罪行為,而自己並不親手實施犯罪的。但實際上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在量刑上兩者也是不一樣的,間接正犯不直接動手傷害被害人,但教唆犯是可能是與被教唆對象一起實施犯罪的,兩者的定義大家不妨了解一下。
間接正犯
也叫間接實行犯,是指利用他人實施犯罪的,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即被利用者沒有參與犯罪謀劃,只是成為了間接正犯犯罪行為中的一個部分。
間接正犯就是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比如大人利用小孩子去偷盜,因為15周歲以下的小孩子沒有責任能力;再或者是利用他人的過失、不知情來實施自己的犯罪,比如廚師在菜裡下毒,而服務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有毒的菜真給了客人,那麼廚師是間接正犯,而服務員則是不知情的犯罪工具。
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決意的人,也就是說,教唆犯與教唆對象是共同實施的犯罪。被教唆人經教唆後的確有犯罪行為的,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了主要作用的按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按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如果被教唆人最終沒有犯罪行為,但由於教唆人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觀上實施了教唆的行為,所以仍構成獨立的教唆犯。
考慮到教唆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對於這種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間接正犯與教唆犯是完全不一樣的,主要區別就在於被利用的對象是否具有對犯罪行為知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是否屬於未成年人以及犯罪行為是否真的有實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