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調崗員工能說「不」嗎?以「雙方合意」為基礎

2020-12-22 醒獅評論

  據海峽導報報導 企業調整崗位,員工能說「不」嗎?單位將員工從島內調至島外工作,員工該怎麼辦?上白班的員工被調整去上夜班,能不能拒絕……

  近日,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最近因企業調整崗位引發的官司不少。法官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常企業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變更其工作崗位持有異議,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以其行為表示同意;勞動者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仍要求勞動者在新崗位工作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原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法官也說,不同情形應區別對待,有時在特定的情形下,企業也可以依法單方作出調整崗位的決定。

  案例1搬運工被調崗,狀告公司獲賠

  47歲的老宋是一名搬運工,不過,公司卻要調整他的崗位,讓他去從事別的工種,由此引發了一場官司。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根據老宋和公司籤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老宋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職員崗位,合同期限至2022年1月2日止。雙方還約定,在合同期內,公司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調整老宋工種的,須經雙方協商。

  不過,去年2月28日,公司發布了一份《通知》,聲稱「根據公司實際發展情況,原生產二課搬運工崗位取消,從事相應崗位之員工將根據公司崗位需求安排至相應工作崗位。原搬運工老宋,於2017年3月1日將調至生產一課,具體工作由生產一課負責人安排」。

  不過,老宋因不服從調崗,與公司發生了爭議。

  老宋說,他原本是搬運工,每月工資4000元左右,但公司要調整他去生產一課從事電子器件組裝,他因自身視力所限,無法適應組裝的新崗位,所以上班第一天即向公司提出無法適應,要求調回公司的搬運工崗位,但公司答覆說「不適應新崗位可提出辭職」,此變相辭退員工的手段,目的即在於不支付任何補償、賠償。

  之後,公司拒絕老宋進入其車間工作,老宋為此兩次報警均未能恢復工作。2017年3月15日,老宋與公司管理人員發生爭執,並因此向當地派出所報警。2017年3月16日,老宋找到公司要求調回公司工作,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後,老宋第二次報警。老宋這兩次報警的理由分別是「公司領導調換崗位」、「勞工糾紛」。

  為此,老宋就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申請同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請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拖欠工資及補交社會保險等。同安區勞動仲裁委審理後很快作出裁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工資。

  不過,仲裁後,公司因不服該裁決,又起訴到法院。公司起訴說,公司此前曾明確告知老宋要調崗,老宋當時是表示同意的。

  近日,海滄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勞動關係自2017年3月16日解除,並要求公司支付老宋經濟補償金30407.85元,還要再支付工資4000多元。

  法官說法

  應以「雙方合意」為基礎

  法官分析說,本案中老宋不同意到新崗位工作,鑑於公司與老宋就變更崗位一事並未達成合意,而且新崗位與原崗位工種差異明顯,公司仍要求老宋在新崗位工作,可以認定公司未能依據原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老宋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官還說,調崗應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因為調崗經常涉及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及勞動報酬的調整,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依據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另外,調崗對勞動者影響更大,工作崗位的變動涉及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新的工作以及勞動報酬,若僅由單位單方面調整,將很可能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調崗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取得合意為基礎。

  案例2白班調成夜班,員工起訴索賠

  7名原本上白班的老員工突然接到通知,被要求調崗到酒吧去上夜班,這種情況,員工有權說「不」嗎?集美區法院曾受理過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

  老秦等7名員工在一家賓館工作多年,雙方籤訂了勞動合同,並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五人為服務員,兩人為保安。但後來賓館通知這7名員工,因賓館效益不好,無法繼續營業,擬將老秦等7人調至賓館股東名下的酒吧繼續上班,上班時間為「晚上7點至凌晨3點」或「晚上6點30分至凌晨2點30分」。

  面對這樣的崗位調整,老員工老秦等7人表示,7人年齡均偏大,調換崗位的工作時間、崗位性質、待遇等均與原單位不同,因此7人都表示拒絕去酒吧。

  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老秦等7名員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賓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年貢獻獎共計121082.84元。

  法官說法

  擅自調崗不合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秦等7人與賓館籤訂了勞動合同,並約定了工作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賓館應與老秦等7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7人的工作崗位。本案中,賓館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行為不符合我國勞動法關於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最終,經法官釋法,並積極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賓館同意一次性補償7人共計45460元。

  案例3廠長「變」雜工狀告老東家

  未經協商,就把廠長調整為雜工,還降低薪酬,為此,用人單位被判賠償。此前,湖裡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勞動維權典型案例。

  老吳已經為被告工廠工作了十多年,還與工廠籤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老吳的工作地點在湖裡區,任部門經理一職(即廠長)。

  但是,籤訂合同四個月後,工廠未經任何協商,就直接發了一份通知,將老吳從島內調至島外集美區,工作崗位也由廠長調整為做手工活的打雜工,工資待遇明顯減少。老吳為此起訴,主張解除與工廠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其支付補償金。

  最終,湖裡區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並要求被告工廠應支付老吳經濟補償金8萬多元,並補發老吳一個月工資。

  法官說法

  單方降薪應該補償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塑膠廠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沒有為老吳提供勞動條件且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老吳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塑膠廠依法應向老吳支付經濟補償,支付拖欠工資。

  律師說法

  哪些情形可以調崗?

  哪些情形,企業可以調整崗位?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說,三種情形企業可調整員工崗位。

  第一種情形,依法調崗。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崗位的」;員工「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崗位的」;單位有權對員工調崗,員工應該服從。還有,企業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生產經營方式調整而經濟性裁員前可以單方變更一次勞動合同,包括變更崗位。

  第二種情形,按約定調崗或協議調崗。例如按照勞動合同的事前約定在條件成就時變更工作地點、調整崗位。協議調崗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事後就調崗事宜的協商一致,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種情形,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崗位。如果企業調崗合法合理,且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而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勞動者應服從安排。(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沉酌/文陶小莫/漫畫)

  

相關焦點

  • 海華法務參考:企業調崗調薪實務操作指引(調崗篇)
    筆者建議企業從權利基礎、理由正當、程序合法、內容合理四個方面著手,保障員工工作崗位調動的合法合規、首先,權利基礎要打好,事先書面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規章制度的規定一定要明確表述「企業在生產經營需要的情況下有單方調崗權」的內容。無論該條款是否被認定為有效,但有約定一定好過沒約定。
  •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調崗,雙方如有不注意,有可能不利自己
    現實中,因員工原因或單位原因需要員工調崗的現象較為常見,立法者可能主要是擔心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借調崗手段做出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形,就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其司法解釋中對於調崗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調崗是最為常見的情形。
  • 員工不同意調崗拒不到崗上班,公司能解僱員工嗎?
    【案例分享】2019年8月15日~《員工不同意調崗拒不到崗上班,公司能解僱員工嗎?》【案例背景】小亮自2007年7月入職中洪公司從事保安工作。經公司人事行政部人員調處,調整小亮的工作崗位為雜工。小亮不服從新崗位調整並堅持從事保安工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5年10月6日起,小亮在未辦理請假手續情況下沒有返回公司上班。公司於2015年10月10日以小亮無故曠工4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公司工會同意下,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已解除勞動關係。
  • 海華法務參考:企業調崗調薪實務操作指引(調薪篇)
    本案中,中興通訊與苗東凱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苗東凱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浮動工資+上下班交通補貼1200元,其中浮動工資基數為基本工資的25%,具體發放數額根據當月的工作績效完成情況進行評定,最低不低於零。2012年10月之前,苗東凱每月的浮動工資為1560元。調崗後,苗東凱的工資標準並無變化。
  • 員工拒絕調崗,單位能否辭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的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會包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基本就是調崗中的「崗」。一般而言,調崗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實踐中,有的企業對「調崗」十分畏懼,生怕一不小心就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有的企業又毫不在乎,以「企業自主用工」為由肆意調崗,動輒對不接受調崗的員工予以辭退。那麼,由此引申出三個問題:用人單位辭退拒絕調崗員工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勞動者能否拒絕單方調崗?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辭退不接受單方調崗的勞動者?
  • 工人日報:企業擅自對員工調崗降薪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說案】企業擅自對員工調崗降薪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案情回顧】呂某於1997年3月到山東省濟南市一家生物公司工作,2012年該公司成立基建辦公室,呂某被任命為辦公室副主任。在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呂某於2018年4月17日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但公司收到他的寄件後一直未予答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呂某在經過勞動仲裁後,將公司訴至法院。【庭審過程】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
  • 公司單方面將員工調崗,員工可以申請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嗎?
    2012年以前,只要不是雙方協商一致,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認定為違法(結果就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就非常委屈了,難道企業一點用工自主權都沒有了嗎?2012年廣東高院的會議紀要出臺之後,凡是沒有出現上述第22條的四種情形(其實也就是前3種),原則上都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表現,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 員工調崗公司可以相應調整績效獎金嗎?
    根據統計在調崗的案例中,用人單位調薪得到支持的判決比例僅為43%。而且,這些勝訴案例中,一方面是勞動者配合去新崗位上崗工作,被視為認可調崗調薪,另一方面則是用人單位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流程,根據勞動者的工作表現和能力適當調整工作崗位和福利待遇。  【案例】  林某是某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約定林某的薪資項目構成由公司依據薪資制度、職務(位)或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 南京一員工不同意調崗 企業按曠工辭退引爭議
    原標題:員工不同意調崗,能否按曠工辭退?   用人單位強制調崗時,如果你不願意去,怎麼辦?用人單位又以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合法?李某就碰到了這樣的難題。   李某於2013年6月25日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籤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工作崗位為質檢員,月工資4500元。
  • 員工拒絕單位以部門撤銷安排調崗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賠償金嗎?
    市場經濟環境下,有的企業自創建後,一路順風順水,逐漸發展壯大,有的企業一波三折,那麼隨著經營業務的變化,對企業相關部門的設置,也在不斷地做取捨,特別是今年新冠疫情影響,有些企業因有關業務縮減,就把這塊業務放棄,相關部門就做了關停或撤併,那麼原先的員工去留,就需要做妥善安排,原先的部門或崗位已經不存在了,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安排調崗嗎?
  • 不同意公司調崗算「被迫離職」嗎?員工該如何要求經濟補償
    員工被公司單方通知調崗,腦海裡的第一個反應是什麼?肯定不會是公司經營發展,需要我到那個崗位工作。想到的會是,公司這是在變相裁員嗎?這年頭通過調崗來逼迫員工離職的現象太多了。在沒有協商的情形下,單方決定調崗,會讓員工產生一種被支配的感覺,否定現在的工作,產生很多負面情緒,導致發生勞動糾紛。那員工如果不同意調崗,從而提出離職,是否屬於「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制度中規定員工應服從調動,就可以調崗?
  • 對三期員工調崗調薪時有哪些風險呢?HR一定要看!
    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組織架構調整、人員優化整合等,對員工進行崗位變動是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但若操作不當,如隨意或強行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等,就容易引發勞資糾紛。更不用說處於三期的員工,那麼遇到這樣的情形HR該怎麼辦?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 疫情期間,員工隱瞞湖北旅居史,公司可否據此予以調崗?
    即允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調崗,但同時要防止企業濫用此項權力,尤其是利用調崗調薪的手段對員工進行打擊報復,迫使員工辭職,而且要承擔對調崗決定的合理性進行舉證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調崗對於員工的權益有重大影響,處理不當的情況下容易引起勞動糾紛。那麼我們一般應當如何去規避和防範此類糾紛的產生呢?
  • 應對公司調崗「套路」,合法拒絕公司調崗,你可以這麼幹
    在企業的業務發展過程中,單方面的調任,工作地點的搬遷,口頭解僱或其他「強迫」員工自動辭職的方法是一些通常的「慣例」。只要員工忍受不了主動辭職,他們的損失就可能很大。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因為他們無法依法獲得任何補償。張揚在武漢的一家物業公司工作,從事物業管理崗位。
  • 拒絕調崗被辭退,員工起訴報社!聽聽法官怎麼說
    新冠疫情發生後,一些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用工需求下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凸顯。今天(9月8日),北京西城區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開展線上普法,法官就員工拒絕調崗被辭退能否索要賠償;被企業單方解約後,員工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常見糾紛進行了釋法說理。
  • 公司單方調崗降薪,員工應該如何維權?
    臺海網10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海法)公司單方調崗降薪,員工該如何維權?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小張入職A公司後一直從事理貨工作,2019年4月勞動合同到期,因不再承包橋邊理貨項目,A公司對將小張等23名員工調崗。
  • 高院裁定:員工以不出勤對抗調崗,公司能解除合同嗎?
    大狀說:實務中,很多勞動者因為不同意用人單位做出的崗位或者工作地點的變更決定,往往採用不出勤的方式進行對抗,那麼,公司可以解除以不出勤對抗調崗的員工嗎,這是公司故意以調動崗位為手段逼迫我解除勞動關係。
  • 不同意調崗,公司讓員工回家待崗,變相開除,有沒有戲?
    我一朋友,他們公司要進行調崗,但他自己不同意。於是公司想了一個辦法,讓他回家待崗,工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藉此希望把他逼走。他跟我說這事的時候,我都笑了。員工同意之後,公司才能進行接下來的崗位調整。員工若是不同意,那公司是沒有任何理由強制性進行調崗的。當然,如果公司想要逼迫員工離職,以回家待崗的方式也是不合規定的。並沒有說,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就可以用這樣的方式讓員工不工作,只拿最低的保障工資。
  • 不服從調崗就解聘 法院:企業違法解約需賠償
    在原崗位幹得好好的公司卻突然要給你調崗你會怎麼辦?員工是否有權拒絕調崗?不滿調崗 員工被「炒」2019年9月,杜某入職於滁州某房產公司從事區域工程副總崗位,雙方籤訂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滁州,薪資為1.9
  •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調崗方法和要點
    不能勝任工作情況下的調崗是否需雙方協商一致法律給了用人單位調崗的依據,那麼崗位變更是否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表述看,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調崗,條文中並無調崗前需協商一致的要求。關於這個問題,原勞動部曾經對此做過一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