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蘭蘭 記者付江)高高興興買了新房,翹首期盼兩年終於等到交房,一家人忙裡忙外把新房裝修好,卻在準備入住時發現室內多處牆面返潮,乳膠漆脫落……相信不管是誰遇上這樣的事都得鬱悶。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0年1月,家住涪城區塘汛鎮的王某與其女小亞(化名)在綿陽某小區購置了70餘平米的房屋一套。2011年12月底,該房按期交付使用。2012年春節剛過,王某及女兒小亞便迫不及待地組織工人進場裝修,4月底裝修結束。但還沒等到入住,王某發現室內進門廊道、餐廳、客廳、臥室多處牆面返潮導致乳膠漆脫落,找來裝修人員反覆處理也不能解決問題。
2012年5月,王某找到小區開發商反映房屋質量問題,要求開發商整改並把鑰匙一併交予開發商。開發商多次進行整改,直至2012年12月底仍未能解決問題,牆面依然起泡。
2013年9月,王某與小亞作為原告,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對其房屋進行全面維修,並要求開發商賠償其房屋租金、收視費、網費、物業費、違約金、水電費等經濟損失。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因給水管爆管,造成房屋爐渣含水量過高,導致二原告的房屋出現返潮現象是事實,但不影響正常使用,該維修就維修。但對原告要求其賠償的各項費用,除水電費外,其餘的因原告沒有明確證據,被告認為不應支付。
法院認為,二原告與被告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的房屋返潮問題經整改後仍然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之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房屋的修復責任及修復費用、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故法院對二原告要求被告對其購買的房屋存在的牆體返潮的質量問題進行全面維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房租費則按此前維修時雙方約定的標準1500元/月予以支持。收視費、網費、物業費、水電費等損失按實際損失金額由開放商承擔,物品損失費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關於違約金,因開放商按期交房未違反合同約定,故對二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城市買房定居,由此滋生出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該案中,因雙方籤訂的購房合同中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故並不存在很大爭議。涪城法院法官提醒各位市民,在購房前一定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的各項條款,對有爭議的及時與開發商進行溝通,做到心中有數,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更好地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