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細則,澆滅了港毒最後一絲絲幻想...

2020-12-20 上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7月6日刊憲,7月7日正式生效,內容規定了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從香港國安法落地到《實施細則》的生效可以看出,香港的「國家安全漏洞」正在逐步被修補。有了具體的操作指引,警隊在辦理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中,就真正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當然,《實施細則》的生效,也讓美、英等西方反華勢力坐臥不安,這對於它們持續的反中亂港無疑是「雪上加霜」。眼看各種「抗議、制裁」都不能阻擋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便只能「穿舊鞋、走老路」般耍無賴,故意曲解、抹黑《實施細則》,企圖引發港人「共鳴」,這和去年他們在修例風波中妖魔化《逃犯條例》、煽動「反送中」使用的套路如出一轍

感覺大難臨頭的亂港文宣組織,近日紛紛拿出「作品」在網絡上傳播,故意製造港人對國安法的牴觸心理和恐慌情緒。

其實對於《實施細則》的7項內容,政府和專家都進行了解讀,一句話概括:不用大驚小怪,都是國際慣例。

今天有理哥跟大家一起看看細則,好好品品。

其第一項「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的條文內容雖僅僅150字,但這裡包含的卻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互融合,更是國安法落地執行的根本支撐,指明了搜證的具體法律依據。

它將搜查工作的執行範圍固定在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框架下,與其他觸犯法律的人士是無關的!而且分成了普通情況和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兩種,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搜查仍需向法院申請手令方可進入搜證,只是申請手令的對象改為了執行國安法審判的指定審判法官,絕不是法外授權,程序顯然正當!

但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也就是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並不是法律上的突破,我們可以參照香港本地法律中的《火器及彈藥條例》及《進出口條例》有關搜證條文,均有相應條款。

如《火器及彈藥條例》中指出,需要進入處所進行搜查處所以及人身的,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用書面給予任何警務人員權限,行使搜查執法權,而監督或以上職級的海關成員亦給予海關成員同樣的權限。

如《進出口條例》中指出,助理監督級或以上的海關人員,當不立刻搜查則可能會被移離等情況下,則可藉書面授權海關人員進入並搜查。

像修例風波中,香港「本土恐怖主義」勢頭顯現,香港警方檢獲了大批武器,包括手槍、AR15長距離步槍、子彈、自製爆炸裝置及大量汽油彈、燃燒彈,以及可用以製造武器的化學品等,並破獲14宗涉及爆炸品的案件。這些都是暴徒用以表達對社會及政府不滿,試圖製造影響、引發恐慌和國際關注欲實施恐怖活動犯罪的物品。

緊急情況下,如發現爆炸物品,港警肯定要先制止犯罪,消除對香港社會和普通民眾安全帶來的巨大威脅,而且細則中規定的搜證恰恰是針對非法管有武器、非法走私違禁物品以及偷渡潛逃等方面,這是個法律常識也是對警察的職業要求。

但是,「黃媒」及香港反對派議員卻用「警權大幅擴大」來鼓譟、抹黑警隊的專業和依法操作,只能說明他們第一不懂法,第二裝作不懂曲解細則而人為「擴大」警權,並想把這個鍋甩給警隊,「賊喊捉賊」的製造輿論,破壞法治的恰恰是這幫小丑。

再比如,他們指責「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這一條完全損害人權,理由就是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稱在調查階段就限定人身自由是枉顧自由與人權云云,但這種說法恰恰是毫無根據的抹黑!

且不說危害國家安全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重罪,從國際慣例上來講,在調查過程中,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允許一名涉嫌危害本國安全的人士出境外逃!更何況細則中還明確了,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這樣的條件,就是確保了維護國安的同時,有效保障人權和自由。而這樣的平衡與合理,亂港勢力在抹黑時根本不會提,也不敢提!

我們再從實際情況看,修例風波持續一年來,有多少暴徒在犯下罪行後逃往海外國家或臺灣地區?又有多少「港獨」分子在國安法落地前溜之大吉?而這些人中恰恰有很多就是在被提訊保釋後逃跑的。如果國安法不對出境方面有所限制,完全無法堵住保釋制度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另外,即便依據香港過去的法律,保釋階段法官也可不允許被告離開香港,黎智英、黃之鋒兩個亂港頭目的例子都是明證!

當然,我們也可以看到,就在國安法落地後,亂港勢力為規避國安法鋒芒已經調整策略,採取更隱蔽或轉向海外「倒灌」香港的方式繼續進行所謂的「抗爭」,這勢必會給執法帶來困難。

比如,黃之鋒、羅冠聰等在「通電下野」後仍然不死心,還在對所謂的「國際戰線」寄予厚望和幻想,並揚言以個人身份抗爭到底。而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實施細則》關於出境的規定就可以將其勾結外國勢力或逃往國外的道路及機會封死,讓禍亂香港的人承擔應有的違法犯罪代價,使其「罪有應得」、「死得其所」!

另外,細則中關於「凍結、限制、沒收以及充公與危害國安罪行相關財產」的規定,在最前面就明確了,有關安排是參考了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也就是說,它是根據國際慣例以及「港獨」分子的實際行為而制定的,不但合情合理,而且有法有據。

比如,我們以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為例,據港媒報導,「香港眾志」在解散前帳戶上的2000多萬元被黃之鋒、周庭及羅冠聰捲走。因為黃之鋒和周庭二人一直用私人帳戶接受捐款,直接控制「香港眾志」資金。國安法落地之際,黃之鋒等人早已想好退路,謀劃捲款潛逃到美國駐港領事館,尋求庇護。

一直以來,這些「港獨」組織資金都涉及大量黑錢,從何而來及流向何處,都是個謎,更是無從監察。同時,這些錢財給了港獨分子逃跑的資金保障。過去,香港對幕後操縱黑手及相關黑金徒嘆奈何,但如今細則中對財產的相關規定,不僅有助於切斷黑金的運作通道,更是對港獨分子的釜底抽薪!

更值得一提的是,關於細則中「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的內容,亂港勢力從「侵犯個人隱私」、製造「文字獄」等角度進行刻意曲解來誤導港人,汙名化警隊可以申請手令檢取電子器材移除信息,隨意調取個人信息,有在網絡上「因言獲罪」的可能,和香港所處的國際環境不符云云。

其實網絡監管一直是香港國家安全的重大漏洞,亂港分子利用社交媒體和境外反華勢力進行勾連,蠱惑、組織港人上街實施違法行為、宣傳「港獨」思想已經不是一天兩天,有理哥過去也就此問題寫過反華亂港水軍大曝光,套路有點深》、《警惕!美國NGO禍亂香港又見新趨勢》等多篇文章。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有人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放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絕對不能被允許的。

別看美國政客誣稱香港國安法會讓香港失去「自由」,其實他們自己早就「有過之而無不及」了。

911事件後,美國總統布希在2001年籤署了《愛國者法案》,法案以防止恐怖主義為目的,擴大了美國警察機關的權限,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等。此後谷歌、微軟等企業相繼表示,將用戶的電子郵件、web應用程式與檔案等提交給美國情報部門,並接受相關機構檢查。

2015年5月31日《愛國者法案》到期,美國隨後又出臺了《美國自由法案》,法案規定由電信公司來負責收集和存儲這些數據,政府在確認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有恐怖活動嫌疑的時候能夠向電信公司索取相關數據。

這還是擺在明面上的,美國暗地所使用的無底線監察手段早就被曝光過。在斯諾登所揭露的「稜鏡門」事件中,美國政府其實早在2007年就開始實施電子監聽計劃,由美國國家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負責,直接進入美國網際網絡公司的中心伺服器裡挖掘數據、收集情報,包括微軟、雅虎、谷歌、蘋果等在內的9家國際網絡巨頭皆參與其中。

回頭看今天香港的細則,具體實施是有明確規定和限制條件的,只有在辦理涉嫌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警方才可以「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普通人根本無需擔心「因言獲罪」和個人隱私洩露的問題。

不過,西方反華勢力要是不折騰那才是新鮮事。據港媒報導,包括Facebook、WhatsApp、Telegram、Twitter及Google等多個社交平臺於7月6日宣布,將暫時拒絕香港政府及警方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以等待進一步評估香港國安法實施的影響,包括進行人權調查及諮詢國際人權專家的意見。

說白了,這些國外社交媒體之前的所作所為,本身就代表了其國家的政治立場,如前不久推特公司關停了17萬個推特帳號,他們稱這些帳號「高度參與」發布對中國有利的內容,並通過轉發、點讚擴大相關內容的影響力,想要讓這種公司給香港警方提交用戶資料,結果可想而知。

又如許多「港獨」組織、亂港文宣團隊在Telegram軟體中都有自己的群組,天天聊的就是蠱惑港人上街「抗爭」、顛覆特區政府政權等反中亂港那點事,但卻肆無忌憚!因為Telegram大言不慚的稱「過去曾未向港府披露過任何用戶資訊」,呵呵,有了這種明目張胆的庇護,亂港分子當然無所顧忌了。所以有理哥覺得與其給這樣的公司「留面子」,還不如直接封禁,斷了亂港分子的網絡「溫床」為好。

近日印度和中國在邊境發生摩擦,遂直接封禁了40多個在印度市場的中國app,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接受福克斯新聞網記者的採訪中也暗示,美國正在「考慮」禁止TikTok(抖音國外版)。

別人隨便找個理由就把中國的app給封禁了,我們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目的,依法向對方索要用戶資料,對方不給,封個軟體又有何不可呢?

大家都在說,香港國安法執行才是關鍵。《實施細則》的出爐,意味著香港警方在執法中有了更詳細、具體的行動指南,這不僅讓警隊執法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是對各項執行規定作出了相關的條件限定,實現了在充分保障人權的同時,達到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目的。

可以說,香港國安法不僅是一套法律,更有嚴密的執行機制,包括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方、律政司成立新部門負責相關執法與檢控,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群體由特首委任,以及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的《實施細則》,已形成了從中央指導監督到特區執法、檢控、司法判決的完整維護國安體系,既沒有損害香港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又守護著「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兩大基石——法治和穩定!

愛國愛港、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根本無需擔心,而鼓譟、抹黑香港國安法有損港人人權自由、炒作「香港末日」的,反而是恐懼國安法制裁、做賊心虛的內外亂港勢力。

就像今天林鄭特首在回應香港外國記者會要求保證記者的報導內容不被移除時,所硬氣回答的那樣——「如果香港外國記者會和所有記者,都可以保證不會觸犯國安法的條文,那我也可以做同樣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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