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統計局:
外經貿部和國家統計局1987年制定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執行至今已9年,這一統計制度的實施規範了全國的外資統計工作,為國家宏觀決策、制定計劃以及對外交流提供了數字依據,對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家宏觀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原《利用外資統計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實際工作的需要。
外經貿部和國家統計局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方、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外經貿部。
按外經貿部部內分工,利用外資統計中「對外借款」部分由計劃財務司負責,「直接投資」和「其他投資」部分由外國投資管理司負責,請各有關單位按此分工及時上報相應的利用外資統計資料和報表。
修改、印發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
一、修改《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原則:
(一)在統計指標的設置、統計軟體的設計上兼顧中央和地方的需要。在重視外資國別統計的同時,加強了分行業的統計。
(二)從實際出儘可能簡化基層統計報表,可以從其他渠道得到的統計數據,不再重複設置。
(三)新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有關報表的填報時間與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的報出時間銜接。
(四)儘可能與國際統計口徑接軌,以便於國際間進行統計分析對比。
二、《利用外資統計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將反映外商投資企業現狀分類和經營狀況的原外資統基1表(甲、乙),外資統7表和外資統8表合併為兩張表,對大量難以搜集或重複的統計指標做了刪減。新表號為「外資統9表」和「外資統10表」,加強了對我國利用外資存量的統計。
(二)行業分類按1994年8月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的規定進行編碼,原有的行業代碼同時廢止;增加了對實際利用外資的分行業統計。
(三)修改了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合同外資金額的計算方法,減少了由於統計方法不科學造成以前合同外資金額高估的情況。
(四)外商直接投資方式中,除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和合作開發外,增列「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和「其它」兩項。
(五)外商直接投資國別統計時,企業境外借款按貸款來源國別(地區)統計;外國投資者分屬不同國家時,按所在國家(地區)分別填列。
(六)按國際通行的統計口徑,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內外資銀行獲得的貸款不再作為外資統計。
(七)增加了中方投資者有關情況的統計。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利用外資統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利用外資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國利用外資情況,對國家批准的利用外資協議、合同和執行情況,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外債務、經濟效益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系統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為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宏觀決策、進行經濟管理提供統計信息、統計諮詢,為對外交流提供服務。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對外經濟貿易機關和利用外資的單位和部門,以及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作開發項目等。上述機關、企業、單位和部門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四條 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統計局共同制定。利用外資統計工作由各級對外經貿部門組織、協調、管理,並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按照國務院授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全國利用外資統計資料的匯總、發布和對外交流工作。
第五條 利用外資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全國性的利用外資統計報表格式、指標設置、計算口徑等必須按統一規定執行。各地方、部門如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專項的統計調查,須經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批准,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統計局備案。
外資統計的範圍第六條 根據我國現行利用外資的政策、法規,確定利用外資統計的範圍包括對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其它投資三部分。
(一)對外借款:
1.外國政府貸款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3.出口信貸其中:賣方信貸4.外國銀行商業貸款5.對外發行債券(二)外商直接投資: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3.外資企業4.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5.合作開發6.其它(三)外商其它投資:
1.對外發行股票2.國際租賃3.補償貿易4.加工裝配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利用外資統計:
(一)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二)各地方、部門接受外國(地區)政府、團體、企業和個人捐贈的資金、實物,以及聯合國和其它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資金、實物和無償援建的項目;
(三)我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匯回的境外投資收入。
第八條 利用外資統計起止時間:利用外資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從對外正式籤約至建成投產;外商直接投資和其它投資,從企業批准設立或批准協議、合同開始至企業終止或協議、合同執行完畢為止;對外債務到償還完畢為止。
統計報表
第九條 利用外資統計調查必須附有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對象、調查時間、指標含義和計算方法。制發統計調查表必須標明制表機關名稱和文號。
《利用外資統計報表目錄》及報表編制說明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不符合前款規定或超過執行期限的統計調查,任何單位均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一條 我國利用外資的地區、部門應按本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審查、匯總、報送有關報表,同時要做好利用外資統計歷史資料的整理和綜合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設立時須辦理統計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編制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利用外資統計報表按以下規定匯總填報:
(一)「對外借款」按隸屬關係匯總填報。債務報表按「誰借款,誰填報,誰歸口,誰匯總」的原則逐級匯總上報。國家統借的外債由對外歸口部門填報,其中,出口信貸和各銀行系統籌集的外資由各銀行總行等對外籤約單位匯總填報;地方、部門(包括各地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自借的外資由對外經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匯總填報。
(二)「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其它投資」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匯總填報。
(三)計劃單列市在報送外經貿部的同時抄送所在省外經貿部門和同級統計局。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四條 為保證統計數字的連續性、準確性和嚴肅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的統計數字由外經貿部門統一匯總,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和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對外公開發表和提供利用外資統計資料,應確保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各級外經貿部門應嚴格按《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外經貿部門要作好統計資料的歸檔和保管工作。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七條 各地方和部門要加強外資統計工作的領導,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專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要相對保持穩定。
第十八條 外資統計人員應具備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各級外經貿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組織專業學習。
第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外資統計人員有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提供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
罰 則
第二十條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外經貿部門會同同級統計局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制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外經貿部門會同同級統計局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統計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外經貿部門會同同級統計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外商投資企業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外經貿部門提請同級統計局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未經批准自行編制發布統計調查表和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外經貿部門會同同級統計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外資統計貨幣單位為美元,美元與其它貨幣的折算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執行。
第二十四條 逢元旦、春節等法定節假日,省級匯總單位各種報表的報出日期可相應順延,雙休日報表不順延。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1987年9月印發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即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