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級黨政機關幹部教育經費開支的暫行規定

2020-12-20 中華會計網校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中央黨政機關幹部教育工作的決定》,是實現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一項重大措施,必須堅決執行。中央級黨政機關都應本著勤儉辦事業的精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條件,採取多樣化的辦學形式,努力搞好各類在職幹部的教育和訓練工作。為了支持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這一偉大歷史任務的圓滿實現,現根據《決定》的要求,對中央級黨政機關幹部教育經費開支暫作如下規定:

  一、經費來源和開支渠道

  (一)由中央黨政機關各部委開辦的幹部走讀培訓班(含中專班和大專班兩種)、各部委所屬幹校開辦的幹部培訓班和幹部進修班、各部委單獨或聯合舉辦脫產或業餘的文化補習學校、中央黨校各部委分部,其所需經費凡是培訓本部委機關幹部的,在各部委的「職工教育經費」內開支;凡是培訓本系統幹部的,在各部委的「幹部訓練費」內開支。幾個部委聯合舉辦的,由聯合舉辦單位協商分擔,分別按上述原則,在「職工教育經費」或「幹部訓練費」內開支。

  委託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幹部培訓班,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在高等學校進修人員經費開支等有關問題的規定》和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暫行辦法的通知》,由派遣單位繳納進修培訓費,在各自的「職工教育經費」內開支。

  「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已成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工會經費中按照規定用於職工業餘教育的部分,也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統籌安排使用。上述經費如不敷開支,可從各部門的包幹經費和預算外收入中調劑解決。

  (二)中央黨校開辦的幹部培訓班、幹部進修班,其所需經費由中央黨校事業費開支。

  (三)高等學校在國家計劃內招收少數青年幹部為本科學生的,所需費用在各部門的教育事業費高等學校經費內開支。其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按高等學校的現行規定執行。

  二、經費開支範圍

  (一)幹部教育經費可用於下列開支

  1.經中央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設立幹訓機構,並核定專職教職工編制的個人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

  2.聘請兼課教師的兼課酬金;

  3.公務費,包括辦公費(文具紙張、帳簿表冊、學習書報、文體活動、辦公雜支等),水電費,郵電費,公用取暖費,工作人員差旅費,器具設備車船保養修理費,機動車船用油和燃料費,會議費等;

  4.設備購置費,包括器具、教學儀器及圖書購置等費;

  5.修繕費,即公用房屋及附屬設備的修繕費;

  6.業務費,包括教師教學實驗和資料購置費,學員生產實習費和必修課程的必讀教科書購置費;

  7.代培經費,即委託代培單位的培訓費用;

  8.其他必需開支的費用。

  (二)幹部教育經費不得用於下列開支

  1.臨時抽調開辦幹訓機構的人員經費(包括個人待遇),仍由其所在單位開支;

  2.學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入學和畢業的往返路費,探親路費等,均由原單位按照規定開支;

  學員學習用的參考資料、計算尺(器)、小件繪圖儀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圓規等)和筆墨紙張等學習用品,一律由學員自理;

  3.根據規定,應當由基本建設投資開支的固定資產購置費和土建工程費;

  4.舉辦幹部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和教育基地,應從機關內部和所屬幹校現有房屋和場地中調劑解決。必須新建的,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5.幹部教育不得租用招待所舉辦。必須租用的,要事先報請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准。未經批准而擅自租用的,其租賃費不予報銷,學員也不得回原單位報支住宿費。

  三、經費開支標準

  (一)教職工待遇

  1.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原則上按照行政費開支標準執行。

  2.聘請外單位人員兼課的酬金標準,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試行「關於高等學校兼課教師酬金和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註解:對兼課教師酬金,應按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國家教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執行。見附件三。)

  (二)學員待遇

  1.學員在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包括工資調級),同在工作崗位上的幹部一樣對待,由原工作單位負責解決。

  學員的其他待遇,按以下原則辦理:全脫產學習的學員,由於不參加原單位的工作和生產勞動,不再享受崗位津貼,不再發給從事生產勞動的保護用品和保健津貼(含保健食品);不屬於崗位性質的津貼、補貼,可按在職幹部一樣對待,由原工作單位解決。

  2.學員夥食補助費。在北京地區學習的學員,在學習期間,在幹訓單位食堂(不包括單位職工食堂)就餐的,每人每天補助夥食費三角,由學員回原工作單位報銷;在北京以外地區學習的,按當地規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3.學員赴外地學校(班)和結業返回原工作單位的路費(包括自帶行李的搬運費)按照現行差旅費開支規定,由原工作單位支報。

  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符合探親條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的,按照現行職工探親規定,從入學後第二學年起,由原工作單位每年報銷一次探親路費。但學習時間在一年以內的,不享受探親待遇。

  (三)公用開支部分

  1.辦公費,專職教職工(含臨時抽調開辦幹訓機構的人員)按其主管部門的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編列。學員按專職教職工的預算和開支標準的50%編列,按標準掌握開支,包幹使用。

  2.水電費、郵電費、公用取暖費、工作人員差旅費、器具設備車船保養修理費、機動車船用油和燃料費、會議費等,按預算定額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按現行的行政經費開支標準執行。

  3.設備購置費、房屋修繕費和業務費,由主辦單位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本著勤儉辦事業的精神掌握開支。

  4.代培經費按下列規定掌握開支

  (1)委託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幹部培訓班,高等院校每人每年收費標準為工科、醫學七百元,理科、農科、體育、藝術六百元,文科、政法、財經四百元;中等專業學校每人每年收費標準為工科五百元,理科四百元,文科三百元。(註解:收費標準改按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試行辦法》執行。見附件四。)

  (2)經所在單位批准,參加業餘函授、夜大學、廣播電視大學等各種類型學校學習的幹部,凡需要交納學費的,可憑學校開出的收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原工作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報。在學習期間所需的教科書和其他學習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四、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幹部教育經費開支,比照本規定辦理。

  五、本規定自一九八三六月一日起試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應統一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一、關於在高等學校進修人員經費開支等有關問題的規定(節選)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財政部發布)

  在高等學校進修生不列入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以後,各高等學校對進修人員收費的標準很不統一,差距較大;同時,進修人員在校學習期間有關生活補助等開支各地也不盡相同,相互影響較大。為解決上述問題,現作統一規定如下:

  一、普通高等學校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的前提下,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舉辦一些進修班、短訓班,接受有關地方和部門的進修培訓任務。

  二、凡在國家下達的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以外,舉辦進修班、短訓班的高等學校,對派送進修人員的單位應根據不同科類和實際開支的需要,按規定收取進修培訓費用。

  進修學習時間不足一年的,按月計收進修培訓費。

  三、凡派送到高等學校進修人員的單位,向接收學校支付的進修費,一律劃撥到接收學校開戶銀行高等學校經費限額戶內,不準撥入預算外帳戶。

  四、凡在外埠高等學校進修的人員(包括進修教師),有關費用開支,按下列辦法執行:

  1.進修人員入學和學成結業的往返路費,由原工作單位按所在地區差旅費開支標準辦理。

  2.進修人員在學習期間需要的教材、講義、小件繪圖儀器、計算尺等,均由本人自理。

  3.學習時間在一年以內(包括學習一年的),根據規定原則上不放假,進修人員因事或利用假期回家,其路費應由本人自理。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入學後本人符合探親條件的,他們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的往返車船費,可按有關探親費開支標準,由原工作單位在其入學後第二年起,每年報銷一次。

  4.進修人員,不論進修時間長短,學習期間一律由原單位照發原工資,並享受原單位的福利待遇,個人學習生活及家庭經濟有困難的,由原單位酌情補助。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開始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文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二、關於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暫行辦法的通知(節選)

  (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出)

  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組織部《關於加強幹部教育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現將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按照國家計劃完成招生任務,並在可能條件下,承擔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委託舉辦幹部專修科或幹部培訓班的任務,以利於培養大量專門人才和提高各級幹部的科學技術水平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培訓幹部要採取多種途徑。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要積極承擔一定的培訓幹部任務,可以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招生任務的前提下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也可以派有經驗的教師到有關幹部學校和訓練班兼課,或者派教師負責編寫教材。

  三、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中央部門主管的學校,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地方主管的學校,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省、市、自治區委託中央部門主管的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或幹部培訓班,須徵得中央有關部門同意。

  四、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的學制。高等學校辦的學習年限二至三年的稱幹部專修科,學習年限不足二年的稱幹部培訓班。中等專業學校幹部培訓班,一般學習一年左右。高等學校幹部專修科的招生指標由學校主管部門或主管省、市、自治區編制計劃,報教育部、國家計委審批,納入當年國家招生計劃,但不參加全國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不屬全國高等學校統一招生範圍。招生來源計劃由主管部門或主管省、市、自治區確定,並下達有關單位;學習年限不足二年的,招生計劃及學生來源計劃由學校主管部門或主管省、市、自治區確定。

  五、高等學校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主要培訓縣以上機關和相當於縣級或縣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根據各部門、各系統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培訓對象的實際水平,由有關主辦部門確定學習專業和開設課程。學校按上述要求擬定教學計劃、編寫教材,並建立考試等學習管理制度。中等專業學校舉辦的幹部培訓班主要培訓縣以下基層單位和企事業負責人員。

  六、高等學校學制在二年以上的幹部專修科,招生對象應該是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有培養前途的優秀中青年幹部。招生辦法由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局(廳)會同黨委宣傳部、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在職幹部報考,經學校進行文化考試和體格檢查,擇優錄取。身體不好或者文化水平過低,確實難以堅持學習者切勿入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學習年限不足二年的幹部培訓班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幹部培訓班,招生文化條件由委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學校提出的入學條件要求,由單位選送,學校錄取。

  七、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學員在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和公費醫療等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費用由原派送單位支付。

  八、幹部專修科學員學習期滿,考試合格,發給畢業證書,並照專科畢業對待。幹部培訓班學員學習期滿,也要進行考試或考查,不適宜進行考試或考查的,可進行學習鑑定。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學者,應一律送回原委託部門負責安排。

  幹部專修和幹部培訓班學員結業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

  九、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對委託學校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必須在師資、校舍、經費、設備和圖書資料等方面給以大力支持,切實保證。因辦幹部專修科和培訓班需要增加的校舍,由委託部門安排基建投資解決。所需培訓經費由派送學員的單位向學校支付。

  十、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培訓提高在職幹部,這是一項新的工作。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會同黨委宣傳部、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切實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管理,注意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承擔培訓任務的學校,要將師資、教材和教學計劃等安排落實,保證教學質量,把幹部培訓工作認真做好,為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

  附件三、關於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節選)

  (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勞動人事部發布)

  為了鼓勵高等學校教師在完成學校規定應承擔的各項任務的前提下,到校外承擔兼課任務和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校外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到校內兼課,以利於充分發揮教師的作用,促進校際、學校與社會之間師資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交流,適應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高等學校因教學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學校或單位聘請兼課教師。教師所在學校應根據需要,積極安排一部分有餘力的教師承擔校外兼課任務。

  二、各單位向學校聘請兼課教師,一般由受聘教師的所在學校統一安排;如聘請單位自行選聘兼課教師,須徵得學校同意。

  三、高等學校教師的兼課酬金,可根據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等兼課教師的不同情況,按實際講課時數計算,由聘請單位按每課時四至六元付給學校。由學校根據兼課教師完成規定的校內任務的情況,酌情發給兼課教師全部或一部分。為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完成和校外兼課的質量以及教師自身進修提高及其健康,兼課不宜過多。兼課教師每人每月所得兼課酬金最多不超過六十元。

  科研項目主持人作有新見解的學術演講不在此限。

  高等學校為幫助中小學、職業技術學校教師培訓的講課,兼課酬金可酌量減少。

  四、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以超過教學工作量十小時為計算單位,每超過十小時發給酬金十元。

  五、教師兼課酬金和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列入「補助工資」目內開支。

  六、兼課教師在本市內講課,其交通費可按實由聘請單位報銷。教師到外地兼課,除按規定發給酬金外,其往返交通費、旅館費由聘請單位報銷。

  七、高等學校從科研、生產單位和其他業務部門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來校講學、兼課等,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八、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原教育部、財政部、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高等學校兼課教師酬金和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暫行規定》和原教育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高等學校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暫行規定》中有關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四、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試行辦法(節選)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

  根據中央關於加強幹部教育,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指示,為了保證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培訓在職幹部的工作順利開展,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於一九八0年聯合發出《關於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暫行辦法的通知》。從幾年來的執行情況看,有若干問題需要研究解決,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需要作出新規定。為了適應新的形勢,進一步搞好這項工作,現就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有關問題重新作如下規定,過去的有關辦法,凡與本規定不相符合的,均按本規定辦理。

  一、有計劃按比例地安排招生計劃

  在職幹部的培訓工作,主要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系統進行。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培養、輸送大量新的高、中等專門人才。各部門和各地區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留學生、研究生、本科生、普通專科生和中專生招生任務的前提下,可指定一些具備一定條件的學校,根據需要與辦學條件的可能,承擔一定數量的在職幹部培訓任務。其中,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其年度招生數按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當年本專科招生數10%的比例安排;具體到每所高等學校的招生數,原則上也按10%的比例掌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部門不超過10%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學校可略有超過,有的學校因為另有任務或新建或條件不具備,可以少招或不招。另外,允許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在校外設點辦班,由委託單位就近(在學校所在城市)提供辦學條件,學校組織教學活動。這類校外班,必須保證質量,入學、畢業考試同校內班要求一樣,同時必須列入招生計劃,報學校主管部門,納入統一招生計劃上報。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其年度招生數,原則上應按不超過全校中專招生數15%的比例安排,有條件的學校,在保證面向社會招生數逐年增長的前提下,也可多安排一些。

  二、招生計劃的管理

  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具有委託培養性質。委託單位可直接與有關學校洽商和籤訂舉辦幹部專修科或幹部、職工中專班的合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其年度招生計劃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要求編制,並納入本地區、本部門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統一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國家計委審批後,納入當年國家招生計劃。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的學生來源計劃,由委託單位制定。

  三、學制及學歷

  幹部專修科和幹部中專班的學制為二至三年,職工中專班的學制,脫產學習的一般為三年(文科某些專業,根據情況可定為二年半)。由辦班學校根據培養目標所要求具備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等情況加以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凡按規定的學習年限,修完有關課程,經考試合格者,可發給畢業證書,並分別按照高等專科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對待。考試不合格者,可視具體情況,分別發給肄業或結業證明。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學者,一律退回委託單位。

  四、招生對象

  幹部專修科的招生對象為年齡在四十歲以下,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身體健康,有培養前途的現職優秀中青年幹部。幹部、職工中專班的招生對象為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具有初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身體健康,有培養前途的現職中青年幹部和優秀工人。

  五、培養工作的分工

  為了有計劃的培訓在職幹部和便於學校組織教學工作,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中等專業學校之間,要合理分工,逐步做到重點高等學校招收學員的對象主要是縣級或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幹部;一般高等學校招收學員的對象主要是科級或相當於科級的幹部;中等專業學校幹部、職工中專班則應主要招收科級以下的幹部和優秀工人。

  六、招生、錄取辦法

  按教育部、財政部(84)教成字006號《關於成人高等學校一九八四年由省、市、自治區統一生考試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學員學習期間的待遇和畢業後的工作安排

  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學員在校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和公費醫療等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費用由原單位支付。

  學員畢業後,一律回原單位工作。

  八、辦學條件的解決辦法

  (1)辦學所需教職工編制,主要由學校內部挖潛解決,在學校實行「五定」後,再按有關規定核算人員編制。如果委託單位在校外自設教學點,除教學工作由學校負責外,其它工作所需人員由委託單位自行安排解決。

  (2)辦學需要增加的校舍和教學設備,原則上由委託單位負責安排基本建設投資。基本建設投資的標準和數額,應根據學員人數、專業性質、學制及培養屆次等情況並參考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的校舍定額標準,由委託單位與學校協商確定。委託單位提供的投資,由學校統一使用,所建成的校舍和購置的教學設備,其產權歸學校。

  (3)培養學員所需的經常費用,由派送學員的單位向學校支付。收費標準每人每年高等學校幹部專修科工科、醫藥、藝術科類的一千元,農林、理科(含師範院校理科)、體育科類九百元,文科(含師範院校文科)、財經、政法科類七百元。中等專業學校幹部、職工中專班工科、醫藥、藝術科類六百五十元,農林、體育科類五百五十元,師範、財經、政法和其他科類四百五十元。

  派送單位繳納的培訓費,在各自的「職工教育經費」內開支。已成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工會經費中按照規定用於職工業餘教育的部分也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統籌安排使用。上述經費如不敷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包幹結餘經費和預算外收入中調劑解決;企業由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稅後留利和其他自有資金中開支。

  九、學校的責任

  承擔舉辦幹部專修科的高等學校的承擔幹部、職工中專班的中等專業學校,要根據培養目標要求,擬定教學計劃,編寫教材,組織教學工作的實施,並建立嚴格的學習管理制度,保證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畢業生。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執行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學籍管理辦法。教學活動、行政管理等項工作,均由學校負責。

  十、其他有關事項

  要維護招生計劃的嚴肅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學校均不得不經批准,違反本規定,擅自辦班招生,也不得將其他形式的在職幹部培訓(如進修班、培訓班等)轉為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發現這類情況,要追究責任,及時糾正,並不得承認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的學歷

  要杜絕考試洩題、考場舞弊和「走後門」等違法亂紀現象,一經發現這類問題,要嚴肅處理。

  軍隊委託地方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中專班,按本規定辦理。

  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培訓提高在職幹部,對於實現幹部隊伍的「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注意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有關問題,促其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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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
    1990年10月召開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暫行規定》,批准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現將兩個文件發給你們,請自發布之日起遵照執行。凡以前規定中與此不符的規定,自行廢止。
  • 關於甘肅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標題】  關於甘肅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    【頒布日期】  19970102    【實施日期】  19970101    【內容分類】  財貿金融    【文號】  甘財行發(1997
  • 關於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廢止]
    為進一步做好接待外賓工作,我們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制定了新的《關於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地方、各部門應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移風易俗,積極推進禮賓接待方式的改革。在接待外賓過程中,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變。
  • 定遠縣爐橋鎮人民政府2020年人大會議經費績效自評報告
    ]45 號)、《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財 預[2011]285號)等文件規定,於2020年11月對定遠縣爐橋鎮人民政府實施的2020年度確保人大會議經費使用符合規定,每筆支出都有明確規範的依據和手續。3.完成時效。
  • 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有關負責人就最新經費結算報銷規定問題答...
    針對經費結算報銷存在的假發票套現、轉移開支、搭車報銷個人費用等違規違紀問題,《暫行辦法》堅持對症下藥、靶向治療,強化經費使用全過程管理,做到事前有審批、事中有管控、事後有審核,實現花錢辦事各個環節梯次管理。——堅持科學管理,提高辦事效率。經費結算報銷看似小事,但關係著執行任務等大事,涉及每名官兵。
  • 解讀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家庭寄養經費不得挪用
    解讀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家庭寄養經費不得挪用     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翟偉、衛敏麗)剛剛出臺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家庭寄養經費,包括被寄養兒童的生活、醫療和教育費用、寄養家庭的勞務費用、家庭寄養服務機構的工作費用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民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 差旅費管理暫行規定的12個亮點
    來源丨學習軍團作者丨孫興維、王先強近日,中央軍委批准印發新修訂的《軍隊差旅費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各級黨委、領導和機關應當加強軍隊差旅費使用管理,各級財務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軍隊差旅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軍隊差旅費開支規範有序。
  • 軍隊科研崗位津貼發放《暫行規定》印發
    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有序規範標準要求軍隊科研崗位津貼發放《暫行規定》印發來源:解放軍報作者:孫興維 袁峰責任編輯:劉上靖2019-05-05,激勵一線科研人員多出高水平成果,經中央軍委批准,軍委機關有關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改革期間科研崗位績效津貼和等級津貼發放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在全軍部隊施行。
  • 財政部擬規定:職工教育經費年度提取比例不得隨意變更
    中新社記者 張瑤 攝 中新網4月10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意見稿》),並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年度提取比例在1.5%-8%範圍內確定,且不得隨意變更。
  • 八項規定嚴格禁止的財務行為 80 條解析
    ③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a.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b.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c.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d.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帳戶,違規設立 「小金庫」;e.不準將工會帳戶併入單位行政帳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f.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g.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 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和稅前扣除問題
    回覆:2006年6月19日,財政部、全國總工會、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其中對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一)切實執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於
  •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清單80條,處理依據大匯總!
    ③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a.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b.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c.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d.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帳戶,違規設立 「小金庫」;e.不準將工會帳戶併入單位行政帳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f.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g.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