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年來,國內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分稅制為主體的財稅體制改革逐步確定,現行的有關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已不適應實際需要。為進一步做好接待外賓工作,我們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制定了新的《關於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地方、各部門應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移風易俗,積極推進禮賓接待方式的改革。在接待外賓過程中,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變。各級財政、
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項目和超過開支標準的費用,財務部門不予
報銷。同時要視情節輕重,對違規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嚴格處罰。
本規定中的外賓日常夥食費、宴請費開支標準是根據北京地區的物價情況制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規定標準的上、下30%幅度內浮動,確定本地區的有關費用開支標準,如高於規定的標準及浮動幅度,需報財政部備案同意。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修訂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1992]財外字第278號)、《關於中央與地方接待外賓費用劃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1991]財外字第78號)、《關於中央部門接待外賓工作人員服裝補助費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財外字第207號)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關於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主題詞:接待外賓標準費用規定通知附件:關於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凡邀請來華的外賓,應根據協議或互惠原則,區分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費。對由我方招待的外賓,一般只提供在我國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不提供來華國際旅費,在華期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按本規定執行。
一、外賓日常夥食費開支標準
外賓日常夥食費標準,每人每天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200元:副總統、副總理、正副議長160元;正、副部長120元;其他人員100元。
餐桌飲料費可在外賓日常夥食費開支標準的四分之一以內掌握。
二、宴請管理及費用開支標準
(一)外賓在華期間,應本著從簡、節約的原則,在一地由接待單位或有關單位聯合安排一次宴請,其他單位不得另行宴請。宴請形式應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多樣化,可採用宴會、冷餐會、酒會、茶會等不同形式。
(二)我方參加人數,除國宴外,其他宴請,外賓5人以內的,中外人數在1∶1以內安排,外賓超過5人的,中外人數在1∶2以內安排。如確屬特殊情況,經接待單位主管外事工作負責人批准,我方參加人數可適當增加。
(三)宴請舉辦單位及賓館、飯店等不得以廳堂費、花草費等名義變相提高宴請費用開支標準。
(四)宴請費用開支標準1.宴會標準: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主席出面舉辦的宴請,每人每次200元;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出面舉辦的宴請,每人每次180元;中央政治局委員、政治局候補委員、書記處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出面舉辦的宴請,每人每次160元;正、副部長出面舉辦的宴請,每人每次130元;其他人員出面舉辦的宴請,每人每次100元。
2.冷餐、酒會、茶會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次80元、60元、40元。
宴會、冷餐會所用酒水、飲料費用,不得超過其標準的三分之一。
三、外賓住房標準
對我方付費的外賓,正部長級以上(含正部長)官員率領的代表團,可安排在五星級賓館,在地方訪問時若當地沒有五星級賓館,可安排在當地最好賓館;副部長級以下(含副部長)官員率領的代表團,最高不超過四星級賓館;其它一般外賓安排在三星級以下賓館。
四、外賓的其他費用
(一)外賓用車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除少數重要外賓乘坐小轎車外,其他外賓可視人數多少安排小轎車、中型轎車或大型轎車。
(二)外賓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訪問時,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不得安排專機或專列;副部長級以上外賓可提供飛機頭等艙座位。外賓途中夥食費按第一條規定的日常夥食費標準執行。
(三)外賓在華期間的醫藥、郵電通訊、洗衣、理髮等費用,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均由外賓自理。
五、對外贈送禮品
(一)對首次訪問我國的外賓,如果對方贈禮,可以回禮,標準如下: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其夫人以1000元為限,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回贈不超過300元的禮品;副總理級人員及其夫人,以700元為限,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回贈不超過200元的禮品;部長級人員及其夫人,不超過400元,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回贈不超過200元的禮品;司局長級人員,不超過200元,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酌情回贈小紀念品。對隨團來訪的司局級以下(不含司局長級)工作人員,可以視情況酌贈小紀念品。各類代表團訪問外地時,地方政府僅向團長夫婦回贈禮品。
(二)對訪問我國的著名友好人士、社會名流、專家學者,確有必要回禮的,比照(一)中部長級人員的標準執行。
六、接待外賓工作人員費用
(一)服裝補助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屬機構的外事部門常年從事外賓接待工作的翻譯和迎送人員及到駐華使領館辦理籤證人員可享受一定的服裝補助費,標準為每年每人300元。
(二)差旅費陪同外賓赴各地訪問的工作人員,其食、宿、交通費用開支辦法及標準按財政部現行《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財文字[1996]2號)辦理。確需與外賓同行、同住、同餐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實報銷,個人不得再領取交通費和夥食補助費。
(三)誤餐補助費舉辦宴請活動或外賓日常活動時,我接待單位的工作人員和為參加宴請人員開車的司機,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用餐者,可由舉辦宴請單位或外賓接待單位發給誤餐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次20元;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領取誤餐補助費。出租汽車司機、交通、公安警衛人員發生誤餐由所在單位按其有關規定辦理,接待單位不發給誤餐補助費。
七、中央與地方接待外賓費用劃分辦法
(一)應邀來我國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現職為部長以上的官員(含部長)和議長、副議長率領的代表團,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列市發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由地方接待單位負擔。
(二)中央單位邀請的除(一)以外的其他外國代表團到地方訪問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中央單位負擔;但屬於技術交流、經貿洽談、講學、合作研究、文藝表演、體育比賽和舉辦各類展覽等業務活動性質,應根據受益情況,事先確定由中央或地方接待單位負擔。
(三)地方邀請和各類代表團,一切費用均由地方邀請單位負擔。
(四)中央、地方陪同人員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接待單位負擔。
八、國有企業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