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徵地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8月13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三府〔2012〕148號)發布根據(三府規〔2019〕5號)《關於修改<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徵地業務管理工作經費和不可預見費(以下統稱工作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徵地工作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提高徵地工作經費使用的科學性、有效性和效益性,調動各區管委會、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徵地拆遷工作中的積極性,保證我市徵地工作保質保量順暢開展。根據《三亞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三府〔2013〕43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各區鎮和有關部門對徵地工作經費和不可預見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徵地補償工作經費的撥付
(一)各區鎮或部門在徵地工作開展過程中根據拆遷補償支出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拆遷補償資金。市財政局根據相關依據審核撥付拆遷補償款的同時核定徵地工作經費,並隨徵地補償資金一併撥至各區鎮或有關部門根據管理需要開設的徵地拆遷補償款專戶。
(二)各區鎮或部門某一項目徵地拆遷補償款經審計確認金額與預撥金額有較大差距時,徵地拆遷補償款在多還少補的同時徵地工作經費也應進行多還少補。出現預撥款多的情形時,主要用於抵頂下次撥款金額。
第四條 徵地工作經費的使用
(一)徵地工作經費正常情況下主要用於徵地工作辦公費、交通費、工作車輛燃油及維修費;臨時聘請的徵地拆遷人員的工資;誤餐費;徵地工作協調經費以及徵地拆遷中相關歷史遺留問題或不可預見特殊問題的解決經費等專項用途。
(二)滿足上述徵地工作專項用途後的結餘可用於:1.農民的就業培訓;2.農民的生產扶持;3.區鎮的基礎設施和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4.居(村)委會的環境改造;5.其他民生項目的支出。
(三)各區鎮及有關部門歷年徵地工作經費累計結餘較大的,可不向市財政申請預撥資金,自行建立徵地拆遷補償款周轉金。周轉金墊付某一時段的拆遷補償款後及時認真編制《三亞市徵地拆遷補償實際發放明細表》,按要求將補償金額開支情況準備齊全一同報市審計局進行結算審計,同時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對墊付資金予以補充並周轉用於本區鎮或本部門新的徵地拆遷補償支出。
第五條徵地工作經費審批管理權限
(一)各區管委會、鎮政府按上述專項性用途直接從徵地拆遷補償款專戶中開支的,將參照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三亞市鎮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0〕7號)中有關已定具體項目的「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審批權限進行用款。各區管委會、鎮政府對滿足上述徵地工作專項性用途後的結餘開支將依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三亞市鎮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0〕7號)有關未定具體項目的「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審批權限進行用款。
(二)各區管委會、鎮政府利用徵地工作經費實施工程類項目支出的,其實施項目的支出結算管理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管理的通知》(三府辦〔2011〕34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徵地工作經費的核算
(一)各區鎮和相關部門應將徵地工作經費隨同徵地補償款納入基本帳和徵地輔助帳進行雙帳核算。屬財政撥款的,列收列支,屬企業或主管單位委託徵地的,列入「暫存款」。屬財政撥款的,在基本帳套核算時不分明細項目,統一掛接「徵地經費」項目,年終辦理結轉,納入部門決算。備查帳中設置「徵地工作經費收入」一級科目核算市級財政撥付的徵地工作經費資金,以及「徵地工作經費支出」一級科目核算徵地工作經費支出;一級科目下設對應項目的二級科目或以項目掛接進行明細核算;收支核算在年終不結轉,不納入部門決算,僅作備查使用。
(二)分管區鎮或有關部門的核算中心(站)每月10日必須對徵地工作經費分二級明細編制上月發生和截止上月的當年累計收入、支出和結餘簡表;每季完了的兩周內按季編制上述簡表並提供收支結餘的項目明細分析,報送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
第七條 村(居)委會包幹徵地工作經費的管理與核算
(一)各區鎮與村(居)委會達成徵地包幹協議後由區鎮從徵地工作經費中按規定轉撥給村(居)委會,包幹徵地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徵地的辦公費、交通費、工作用車燃油及維修、配合徵地拆遷的人員補助、徵地工作協調經費以及本村基礎設施、環境改造和其它公益事業建設等。村(居)委會徵地包幹補償款及獎勵不屬於本意見規範的資金範圍,但其包幹任務完成後補償款和獎勵款的結餘可參照本意見管理。
(二)各村(居)委會的包幹徵地工作經費開支在1500元以內的,由村(居)委會主任審批;開支在15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居)委會書記、主任聯合審批;開支在5000元(含)以上的單項支出或多項同類匯總支出均須附有兩委會先行討論通過的會議紀要依據,由書記、主任根據紀要依據審批。
(三)各村(居)委會的包幹徵地工作經費納入該村(居)委會帳套,通過增設「徵地包幹經費收入(編號525)」和「徵地包幹經費支出(編號545)」兩個一級科目進行核算。負責包幹兩個以上項目的可根據項目設置二級明細核算。「三資」委託代理中心應加強核算管理工作,參照區鎮財務核算中心的時限向區鎮和相關部門提供徵地包幹經費的收入、支出和結餘簡表。
第八條 監督管理
(一)各區鎮或有關部門應加強徵地工作經費的管理,嚴格執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和使用範圍支出。財務核算人員應嚴格按財務制度和規定的辦法核算徵地工作經費,參照區鎮財務核算中心時限提供簡表信息及分析材料,不得弄虛作假,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等部門的專項審計。
(二)市財政、市審計和市紀委監察等部門應加大對徵地工作經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監測,確保按規定範圍使用徵地補償費,保證各項目工作經費、徵地拆遷補償款的使用情況與徵地任務完成情況基本協調一致。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