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
為您詳述我院
十大民生案例(下)
案例六
案情簡介
洪某系一家房地產公司的工程師,其以內部員工的優惠價格認購了該公司的另一家關聯公司開發的一套熱銷商品房。雙方當時還籤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約定了員工享受優惠購房後應自購房之日起最少服務兩年以上(勞動合同期限內),否則應返還優惠款。洪某在正式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以優惠價格支付了購房款後不久,即以自身發展為由辭職。該公司以洪某違反服務期約定為由起訴要求其返還優惠的購房款。
裁判結果
仲裁委及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補充協議》約定購房後最低服務期限為兩年,洪某在以優惠價購房後即申請離職,違反了《補充協議》的約定,其應當按照該約定返還其享受的購房優惠款。最終,法院判決洪某按照其實際未履行的服務期按比例折抵返還購房優惠款。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服務期僅限於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同時以約定對勞動者課以額外的違約金為後果。涉案《補充協議》雖然也載明服務期限,但該服務期限並未附隨約定違約金,而是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則應將其較之普通購房者而額外享受的優惠返還,並未要求勞動者額外再支付違約金。因此《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並不衝突,也並不因此而無效。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洪某應當嚴格遵守《補充協議》的約定,否則應當將其不當享受的優惠款予以返還。
案例七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於2019年6月22日在某網絡平臺購買了一款醫療保險產品。7月14日 ,李某身體出現異常,後被確診為白血病。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以屬於30天等待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為由拒賠。李某訴至法院,認為被告對於其格式合同中「等待期」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應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原告購買保險整個操作過程都未看到相關提示說明,請求判令該格式條款無效。
裁判結果
區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射幸合同,保險活動中對誠信的要求更高於一般的民事活動。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中存在等待期的約定無爭議,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保險公司就30天的等待期及其含義是否向原告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被告未能採取當前技術條件可滿足且已經被廣泛採用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與說明相關免責條款。投保人無需特別注意到該免責條款的存在即可完成全部投保流程。因此,被告就保險合同中的等待期30天相關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被告對原告患病的保險事故,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官點評
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對於公司設立的免責條款有無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本身就是保險案件審理的疑難點。網絡投保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如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才能達到司法認可的標準,法律如何衡平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權益、如何調查認定公司是否盡到義務,仍是司法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本案中,法院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提出在當前技術條件下,保險公司應如何操作才會被法律認可其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區法院通過此類案件的審理,平等保護雙方的權益,從而引導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案例八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3日中午,徐某某、周某某之子徐某與孫某、劉某等人在飯店聚餐飲酒。飯後,徐某與孫某一同回徐某租住地休息。當天下午,徐某被發現在河中溺亡。經鑑定,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8mg/l00ml。徐某父母認為,徐某溺亡的水塘屬於村委會集體資產,因村委會沒有對涉事水塘採取安全有效的防護措施,與徐某的溺亡有一定關係,遂起訴至區法院,請求判令村委會賠償因徐某溺亡而產生損失的30%,計31萬餘元。
裁判結果
區法院審理認為,死者徐某在溺水前飲酒並達到醉酒程度。人在醉酒情況下會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醉酒者在醉酒前應當預見並可以控制的,徐某醉酒後不慎溺水身亡系自身原因造成,村委會對此並無過錯。涉案的水域系歷史上形成的水域,而非人為形成的水塘,而且該水域水面較為開闊,水域的現實危險性是周邊居民周知的基本常識,徐某租住在附近,對該水域的現實危險性也應知曉,村委會對周邊居民在水域兩岸行走乃至不慎落水並不負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村委會對這種天然風險承擔管控責任,顯然過於苛責。依法駁回了徐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該條並未明確將河道納入公共場所的範圍,河道並非經營性場所,即死者家屬的訴求本身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且對於自然形成的河道,如果對河道所屬管理部門或河道所屬區域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苛以嚴責,要求相關單位對這種天然風險承擔管控責任,顯然亦不合理。對於死者家屬而言,應在釐清法律關係後理性維權,而不是一味「有棗無棗打一桿」。
案例九
案情簡介
2019年04月09日,闕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524國道(原227省道)相城區段改擴建工程路段行駛時摔倒,致闕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闕某家屬訴至區法院,認為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灑水不當加之工地施工用水外流造成路面溼滑泥濘,存在安全隱患,而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設施,是導致闕某騎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摔倒死亡的主要原因,理應對闕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施工單位在施工路段灑水降塵並在圍檔上安裝使用噴淋造成路面潮溼,加之隔離處因施工滲出的泥水,造成圍檔邊的路面尤其溼滑,給行人和來往車輛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且,結合事發當日氣象情況,此安全隱患系施工造成,而非天氣因素造成。施工單位未盡到管理之責是導致受害人摔倒受傷死亡的外部因素,與本起事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判決施工單位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建築、道路等工程的施工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社會穩定。作為施工方,應增強施工安全防範意識,確保施工審批手續完備,完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機制。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區域,應加強交通安全維護,可指派專人看管交通,及時排查處理施工中泥漿、土石等外滲、掉落對通行道路造成的安全隱患。在施工作業區出入口,安排專人對進出施工場地的車輛進行現場交通指揮,確保交通安全。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因施工方在施工中存在管理不善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十
案情簡介
鍾某因工作上的原因與其之前任職的某公司發生糾紛,心有不滿,遂將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照片配有侮辱性語言後發送到多達幾百人的行業微信群中。某公司和其主要負責人認為,鍾某的行為嚴重影響到了公司和個人的聲譽,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鍾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為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恢復名譽。
裁判結果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在本案中,鍾某因與公司之間的工作原因產生糾紛,未能通過溝通協商或者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而是採用了將帶有侮辱性語言的照片和文字發送到人數較多的公開性行業微信群中的形式來發洩個人的不滿情緒,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人的人格貶損和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了對他人名譽的侵犯,故判決鍾某應當出具道歉信,為某公司和其主要負責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官點評
當下隨著使用手機上網的盛行,人們公開發表言論的途徑和方式更為便捷,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受約束而隨意發表。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對於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糾紛,應當採取溝通協商或者訴訟等理性合法的方式予以解決,萬不可在網絡中隨意發表有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言語,否則即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原標題:《相城法院2020年度十大民生典型案例出爐!件件都是身邊事(下篇)》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