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北京市金開南寧律師事務所張煥東律師普法: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 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4. 嫌疑人是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 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戴普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張煥東律師補充:
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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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為犯罪嫌疑人張 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張 因涉嫌尋釁滋事一案,於 年 月 日經檢察機關批准而被逮捕羈押。受犯罪嫌疑人張 母親李 的委託,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 律師擔任張 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依照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張 親屬的授權委託, 律師申請對張 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其保證人是張 的母親。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1.對張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以上兩處《刑事訴訟法》條款的規定,可以看出,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是逮捕羈押的一個充分條件,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此處的社會危險性不是指犯罪的社會危險性,而是指嫌疑人若是離開羈押場所會妨礙對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對他人額社會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張 是否尋釁滋事的有關證據已經被偵查機關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隱匿證據、逃避追訴已無可能,而且張 剛剛成年,又系偶犯,且其已有悔改之意。因此對張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2.對張 取保候審便利其治療嚴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蘊含的人道主義原則
3.對張 取保候審,使其能安置其年邁的父母的照料,符合中國人的倫理道德要求
基於以上的理由,申請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張 採取取保候審是合法、合理及合情的,請檢察機關予以批准。如果檢察機關批准對張 取保候審,律師將督促其隨傳隨到,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辦理該案件。
此致
省 市 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律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