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羽佳
隨著經濟發展,民間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很多人在借貸時,因為礙於情面、疏忽大意、太過信任等原因,不書寫借條或書寫的借條不規範最終引發官司。
【案情回顧】
原告楊某與被告吳某系朋友。2016年,吳某因急需資金,從楊某處借款3.1萬元,未約定利息,也未出具借條。後因吳某不還款,楊某向其索要,吳某便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上載明借到楊某現金3.5萬元,並承諾一個月內償還。後吳某未按照約定還款,楊某再次要求吳某償還借款,吳某又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上載明借到楊某現金4.5萬元。後因吳某未按約還款,楊某將吳某訴至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吳某接到傳票後很著急:「我共借了楊某3.1萬元,但先後給他打了3.5萬元和4.5萬元的兩張借條,對於已償還楊某的2萬元也沒有證據,這可怎麼辦?」
當吳某到庭後,看到楊某的起訴狀後頓時釋然。原來,楊某隻用那張3.5萬元的借條起訴了吳某,並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承認吳某已償還欠款2萬元,僅剩1.5萬元未償還。吳某當即表示:「楊某沒有拿4.5萬元的借條起訴我,也承認我還了2萬元,是一個誠實的人。既然這樣,我願意償還剩餘的1.5萬元。」後經過主審法官王寶娟與楊某溝通,楊某承認向吳某出具了一張4.5萬元的借條,且沒有將3.5萬元的借條收回,雙方之間只存在一筆借款。後吳某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楊某也向未央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
【法官說法】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寶娟認為,被告在未能按時償還欠款時,再次向原告出具了兼具收條性質的借條。如果原告目的不純,將兩張借條都拿來起訴被告,並不承認其已償還欠款2萬元的事實,被告該如何舉證?他的權利又該如何實現呢?借條是借貸關係的有力證據。實際上,「今借到xx現金xx元」這樣的條據並非僅僅是借條,同時兼具收條的性質。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讓借款人正確書寫借條尤為重要。最好寫明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大小寫)、付款方式、到帳情況、利息約定、借款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對於債務人而言,在還款時應儘量採用銀行轉帳等有記錄留存的方式,便於日後查詢,同時最好向債權人索要收條,從而避免雙方的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失,維護正常的經濟往來秩序。
來源:陝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