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呂婧用於戒毒的美沙酮藥劑被當事人截留用作毒品販賣,累計數量超過1000克。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起訴時,最初的量刑建議是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辯護律師找到一條幾乎被忽略的司法解釋,經過依法辯護,檢察院和法院都認同了辯護意見,最終中山市第一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公訴人:販賣、非法持有美沙酮一千克以上起刑點為15年
今年初,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起訴了一宗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
據起訴書顯示,2019年1月以來,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到中山市第二人民醫院戒毒治療機會,多次截留醫院配發的戒毒製劑美沙酮,並藏於其住處冰箱內用於出售。2019年7月8日晚8時許,梁某某通過微信同梁某取得聯繫,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賣給梁某美沙酮1瓶。同年10月17日下午2時,他又以同樣方式向梁某販賣毒品美沙酮1瓶,在交付時被預伏的公安人員抓獲。隨後,公安人員現場繳獲美沙酮1瓶(淨重314.59克),在梁某某住處冰箱繳獲美沙酮11瓶(淨重1284.53克)。
在販毒案件中,毒品數量是量刑的關鍵。本案中,梁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的數量超過一千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販賣美沙酮一千克以上的起刑點即為有期徒刑15年,梁某某本人也已經認罪。
據此,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梁某某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鑑於梁某某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財產3萬元至4萬元。對此,梁某某也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辯護人:美沙酮由醫院配發,應該根據毒品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但是1克美沙酮的價格僅為人民幣1元左右,與常見毒品的『市場價格』差距極大」, 今年2月27日,中山市法律援助處指派廣東凱行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凡,擔任該案的一審辯護人,「我最初判斷,把美沙酮和其他毒品同樣對待,可能是有問題的」。
隨即,徐凡梳理了有關毒品案件的相關法條、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等有效法律規定,發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有這樣的規定:「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於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雖然一般毒品犯罪不考慮純度問題,但是,如果這個毒品是國家生產的用於戒毒的藥品,那麼就應該考慮純度問題」,徐凡認為。本案中,涉案美沙酮的來源清晰,均來自於相關醫院配發的戒毒製劑,不是通過自製或其他方式購買,符合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這一要件。同時,美沙酮也是屬於國家麻醉藥品品種目錄中的藥品。
徐凡說,基於此,從純度上考慮用於戒毒的美沙酮製劑的含量一般為0.1%。經過計算,涉案的美沙酮可能只能被認定為1.5克左右,折算為海洛因僅0.07克,不屬於販賣毒品數量大,屬於販賣少量毒品,法定量刑幅度應在3年以下。
法院判決:支持被告人獲刑1年
2020年3月12日,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非常重視,多次詢問公訴人相關問題。公訴人也表示會認真對待這個問題。
2020年5月22日,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作出《變更起訴決定書》,公訴機關指控梁某某販賣美沙酮的數量由1599.12克變更為1.7687克。量刑建議由「有期徒刑15年,罰金3萬元至4萬元」變更為「有期徒刑1年,罰金2000元至3000元」。
2020年7月2日,本案第二次開庭,除正常庭審流程外,法官引導控辯雙方圍繞刑法第三百五十條「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關於美沙酮一千克以上屬於「其他毒品數量大」展開辯論。最後,控辯雙方一致認為,本案梁某某販賣的美沙酮屬於其他少量毒品,相關情節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2020年8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延伸:法院判決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了解到,在此前的一些判決中,就有因為忽視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司法解釋,而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重刑的處罰。
比如2019年,吳某某以650元的價格,販賣了600克美沙酮。當他以150元的價格,再次販賣100克美沙酮時,被警方抓獲。警方後來從吳某某住處查獲美沙酮超過1千克。2020年4月8日,法院依據刑法相關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而吳某某的用於販賣的美沙酮,也是來自於相關單位配發的用於戒毒的藥劑。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司法的本質是罰當其罪。刑法之所以根據不同的毒品數量科以不同的量刑範圍,最重要的區分標準是毒品的成癮性和危害性」,徐凡認為,我國在長期的戒毒實踐中,選擇用美沙酮作為替代維持治療藥物是因為它可以緩解毒癮發作的痛苦,對戒斷症狀控制顯著,低劑量美沙酮的主要屬性仍為藥品。所以相關司法解釋才突破了「毒品數量不以純度折算」的一般規定,特別規定應以毒品含量認定毒品數量。中山法院此次判決,就體現出罪刑相適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