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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人保並存下的債權實現規則
筆者將依《物權法》第176條之規定,對物保人保並存情形下債權實現規則加以釋述: 一、依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原則 即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眾所周知,近代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以人格平等為基礎,因而確立了私法自治這一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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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借款人部分還款,能否恢復或復活剩餘債務訴訟時效?
6.夫妻一方提供擔保,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附9大案例)7.還舊借新,保證人能否要求免責?8.還舊借新,保證人能否要求免責?9.起訴借款人後,債權人能否另行起訴保證人?(附13大典型案例)10.債務人的物保和人保並存時,債權人是否必須先以債務提供的物保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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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擔保權利實現順序的選擇權約定有效,保證人不得以先實現債務人物保為由進行抗辯【惟勝會·訴訟紀】
我方作為原告方代理人,一審法院判決保證人對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上訴至最高院第五巡迴法庭後,判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案件基本情況2015年6月16日,某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方)與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方)籤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方向銀行方借款1995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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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了!保證人死亡,連帶保證責任效力如何?
閱讀建議本篇文章涉及擔保物權、繼承、連帶保證責任、人保和物保並存等民法專業知識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案情簡述中通遠洋公司:債務人國開行:債權人華都公司、津津小吃公司:物保華都公司、津津小吃公司為中通遠洋公司提供物保,徐進、李潔楓、徐輝為中通遠洋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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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觀點:以物抵債中「新債」與「舊債」的關係
問題是,如果抵債物尚未給付債權人的,舊債是否因以物抵債協議的籤訂而歸於消滅?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有一種觀點認為,以物抵債徹底變更了債的標的,構成債務更新,因此新債成立的同時舊債消滅。我國合同法並未規定債務更新,但基於合同法的任意法特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則,並不妨礙當事人約定債務更新協議。債務更新的顯著特點是,新債的成立和舊債的消滅互為因果,新債成立後舊債歸於消滅,附屬於舊債的擔保等也一同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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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72號指導性案例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案例分析
因此如果當事人在以物抵債協議中約定雙方之間存在的舊債務因新債務的成立、生效而歸於消滅,那麼在此種情形下就應當認定該份以物抵債協議屬於債之更改;相反的,如果當事人在以物抵債協議中約定舊債務必須因新債務履行完畢而歸於消滅,舊債務在新債務履行完畢之前與新債務並存,則此種情形下的以物抵債協議屬於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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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嗎
本條是對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和有多個擔保人的情況下債務人與擔保人的訴訟地位的解釋。問題的提出: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和有多個擔保人的情況下,如果發生訴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與對擔保人的訴訟能否分別進行?保證人和其他物上擔保人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存在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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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當保證人「物保前擔責」承諾,違反典當特性不具約束力
《典當借款保證合同》中還約定: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創元典當公司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創元典當公司在物的擔保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實現債權的方式中作出優先選擇;創元典當公司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或擔保物來實現債權,也可以同時主張通過其他保證方式或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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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聖平:混合共同擔保中擔保人的順序利益和免責條件|中德私法
第二種情形,即先就債務人的物保實現債權的情形,經審查人保合同與物保合同,對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則債權人應當先就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實現其債權,不得繞過債務人的物保而逕行追究人保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此等情形,更是直接體現著物保優先的原則,儘管是就債務人的物保優先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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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譙法院開展「六穩」「六保」專項執行行動
為貫徹落實最高院「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專項行動部署會議精神和本院「大幹四季度、打贏翻身仗」攻堅行動安排,10月15日清晨六點,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六穩」「六保」專項執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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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諾「放棄抵押保證人免責」,並非對實現債權的順位限定
無論是否有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或保證,甲方(即平安銀行)有權優先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如甲方放棄行使對擔保物(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或其他保證人的擔保權,則乙方在甲方放棄擔保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渤海信託公司對案涉《貸款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渤海信託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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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巡紀要26則丨07混合擔保中保證人免責的認定
其二,債權人如果選擇行使對第三擔保人的擔保權利,則在第三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將發生對主債務人的追償,這將增加交易環節和加大經濟成本支出。因此,「債務人物的擔保強制優先」模式限制債權人的選擇權,符合公平原則及商事關係追求效益和便捷的現實需求。(三)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主義"模式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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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部分爽約 能否主張金錢給付?
借款400萬元到期後未能按約償還,雙方當事人約定以400萬元的房產抵債,但因種種因素大部分房產未能履行,債權人請求重新償還相應金額借款。海安法院一審認為,因案涉協議未能履行,以物抵債目的已不能實現,原告謝某要求被告蔣某履行原債務即金錢對價依法有據。8月26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以物抵債案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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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了哪些債務優先償還,公司倒閉了優先償還的債務是什麼?
無論是個人欠款還是公司欠款,都是需要償還債務的。如果公司破產或者解散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就有相關的清償順序的規定。那麼公司倒閉了哪些債務優先償還,公司倒閉了優先償還的債務是什麼? 網友諮詢: 公司倒閉了哪些債務優先償還,公司倒閉了優先償還的債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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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財產,應用於償還家庭債務!
父母負債用於家庭共同生產經營的,應當以包括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在內的家庭共同財產用於償還家庭共同債務。案情摘要1. 王永權因項目建設需要向賀珠明借款1000萬元,同時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後,王永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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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破產申請受理後的以物抵債裁定應糾正
最高院:破產申請受理後的以物抵債裁定應糾正 金融小財女Zoe2020-08-04 11:15 267 0 0破產申請受理後,執行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債裁定是否生效?執行法院在破產申請受理後作出的以物抵債裁定,因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導致執行行為不正確應予糾正,相關以物抵債裁定應予撤銷,相關財產仍然屬於被執行人。一、案情簡介D公司與G公司等金融借款糾紛一案,甘肅高院做出一審判決,G公司上訴未繳納訴訟費,被裁定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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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及後果
二審法院判決(節選):二、變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2)內民一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內蒙古興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4559.35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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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城投(600239.SH):華商之家擬採用以物抵債等方式償還債務
格隆匯12月21日丨雲南城投(600239,股吧)(600239.SH)公布,公司下屬參股公司雲南城投華商之家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商之家」)因目前無法償還其所欠股東到期借款本息,為有效化解風險,華商之家擬採用以物抵債等方式償還其對股東的債務。